第十章 身心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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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登峰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2: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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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一4我国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分级 标准 一级
1.四肢痒痪;双下肢截痒、髓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痒、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双前臂和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或单大腿截肢或缺肢。 3.四肢功能极重障碍、不能保持坐姿或两肢功能极重障碍井有另-肢功能重度障 碍。 二级
1.双下肢截瘫或偏瘫而遗留部分功能。 2.双全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小臂截肢或缺肢;双前臂和单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臂和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前臂和双大腿截肢或缺肢。 3.四肢中有两肢功能极重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三级
1.双大腿截肢或缺肢;一全腿或一大腿截肢(包括缺肢);双前臂截肢或缺肢;单前臂或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上臂或单腿截肢或缺肢。 2.四肢中有一肢功能极重障碍兼另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有一肢功能重度障碍兼另两肢功能轻度障碍;或有三肢功能中度障碍,或四肢功能均有轻度障碍。 3.两手拇指缺损并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双手虽遗留拇指但缺7个指。 四级
1.单肢(包括上下肢)全部截除或缺损;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小腿或单足截肢、缺肢。 2.双下肢不等长、且相差大于5厘米;患有70度以上驼背或45度以上脊柱侧白。 3.单肢(无论上、下肢)功能中度障碍或双肢功能轻度障碍。 4.脊椎(包括颈椎)强直。 (据张伯源等,1989,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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