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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9年6月22日 作者:张德江,范晖辉 编辑:shphao 有18222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张德江)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情况实证研究

() 社会、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前文关于犯罪时空问题的实证分析表明,强奸未成年女性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文化素质偏低的农民,他们中间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法盲,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非常有限,不知法定然不能守法,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社会、政府要加强法制宣传,进行法律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政法部门以及村社基层组织,应切实担负起这一重任,重点加强对农村的普法宣传,努力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每个公民都知法、懂法、守法。另外,由于强奸未成年女性的案件发生的时间规律有别于其他暴力犯罪,与我们的惯性思维不相符合,即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白天,所以政府部门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广大农村的警力,充分发挥民间治安力量,尽快构建社会性的强奸犯罪预警系统和干预系统,完善白天在农村的治安布控,降低这类强奸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如前文所述,加害人的目的决定被害人的特点,加害人基本上都是为了满足性需要而选择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犯罪。李斯特根据犯罪原因二元论作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一著名论断。要预防该类强奸犯罪案件的发生,还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减少流失到城市的农村适合婚嫁年龄的妇女,避免农村男性因性需求不能通过婚姻得到满足而选择走上犯罪道路。最后,社会、政府要加强正确道德观念的宣传和引导,使大众对强奸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从文化层次上建立理解与关怀的环境,把被害人与人格减等、名誉丧失的人区分开,真正从观念上接纳被害人。

() 发挥家庭的教育和保护作用

如前文所述,很多未成年女性都是因为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而使致害可能性增大,这包括适当的性教育、自尊自爱观念的教育、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自救方法的教育等。家庭教育对于预防性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和保护已经遭受侵害的被害人都有关键的作用,监护人对未成年女性应当做好启老师的角色。首先,监护人要有意识的向未成年女性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保护教育;其次,教育孩子不能随便乱要别人的东西或乱串门,不能贪图便宜等,使她们养成自尊、自爱的优良品德;第三,从小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孩子明白什么事是可为的,什么事是不可为的。例如,要教导未成年人行为举止得体,衣着应该适合自己的身份,与异性交往要保持相应的距离等。另外,家庭应对未成年被害人倍加关爱。有的家庭在被害人受到侵害后,认为非常丢脸,对其非打即骂,让被害人抬不起头,承受非常大的生理和心理压理,有的甚至走上绝路。发现犯罪事实后,家长还应该及时报警,不能因顾及名声等社会因素而不报警,这样只会放纵加害人的行为,被害人很可能会再遭伤害。

() 学校应发挥的引导和指引功能

除了要加强家庭教育之外,学校也要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根据调查分析,受害的未成年女性大部分都是在校学生,有些甚至是在学校遭到老师的强奸,因此,要全面有效地预防犯罪和保护未成年女性,学校也要充分发挥其监护和教育的功能。在未成年女性离开家庭来到学校置身于学校的监管时,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既要教书育人,又要确保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要把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在突出位置,使学生从小学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同时,学校应该对幼女、幼童进行专业的早期性教育,以帮助她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让其懂得什么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并学会在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反抗和求救。学校还应该注意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注重师德的培养和考察,防止教师利用职业的特殊便利性侵害未成年女学生。

() 未成年女性应有的自我要求和应掌握的自救方法

在为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家庭条件的同时,未成年女性还应该逐渐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到不贪图小便宜,注意培养自律克己的品德。通过文章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为了避免未成年女性遭受强奸犯罪的侵害,未成年女性应该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自己做到不轻佻、不随便,在受到诱惑时懂得拒绝,行为举止要得当,做到听从家长教导和遵守学校纪律。而未成年被害人在遇到性犯罪的侵害时,正确的自救方法是:在将要遭到侵害时,应采取灵活有效的反抗和自卫方法。首先,要有呼救意识,发现对方有非礼的行为,第一反应就要大声呼救,争取获得他人的帮助,同时也可以对加害人起到一定的阻吓作用;其次,要采取其他灵活的应对方法,避免与加害人的正面搏斗,可以使用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身边可以取得的沙石、棍棒等作为武器进行反击,寻机逃跑。在心理上,要树立起保护自己的信心,决不能半推半就或者忍辱屈从。在已经遭到性侵害时,切忌感情用事激怒加害人,使加害升级甚至危及到生命安全,这时候最重要的是要想办法逃离险境,要排除世俗观念的束缚而尽快报案,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记住加害人的体貌特征,以便尽早将加害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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