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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情况
资料表明,在遭到强奸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中,父母均外出工的留守儿童有20人,占总数的8%。在调查中发现,有很多家庭没有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女性的监护责任,没有保护好未成年女性的人身安全。有的父母因为外出务工或者忙于农活,无暇照顾孩子,大多数父母则是将孩子托付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导致多数未成年女性都是自己玩耍,并因为在溜出门玩耍时受金钱、食物的诱惑而遭受强奸犯罪的侵害。在家庭监护不足之余,学校的监护情况也不容乐观。被害的未成年女性绝大多数是在校学生,达149人,占总数的60%。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中,受到教师强奸侵害的有8人,占总数的3%,这些涉案教师往往以补课等为借口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学生就范,并威胁学生不准泄露此事,使得学生不敢上学。因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其犯罪性
质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大,造成的后果也极其严重。如犯罪嫌疑人向某利用其老师的身份,多次强奸其学生胡某、杨某,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由上可知,父母和学校的有效监护对于避免未成年女性遭受强奸犯罪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由未成年人自身身心都还处在发育时期,认知能力比较弱的特点决定的,需要监护人来保障她们健康安全地成长。调查分析表明,缺乏完善有效的监护,是未成年女性遇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3. 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过错
除了未成年女性的年龄比较小和监护不完善之外,未成年女性的一些过错行为也是导致其遇害的重要原因。调查发现,未成年女性由于自己的轻佻行为或者贪图小便宜等过错而招致强奸的例子为数不少。所谓刑事被害人过错,是指与刑事案件发生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过错主要是犯罪学研讨的范畴,在我国曾是理论研究的禁区,因为此学说被认为有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之嫌。其实,从哲学角度看,加害人和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处于一个统一体的两个对立面,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因此,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有些案件就可能不会发生,案件的性质也可能会有不同,即被害人的过错有无、过错性质对加害行为有着复杂的影响。1940年,以色列法学家本杰明·门德尔松发表过一篇题为《犯罪学上的强奸》的文章,文章根据被害人的态度和女性生殖器官的解剖原理论述了强奸的可能性。他认为,在强奸过程中,罪犯一般只能使用一只手、胸和脚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因此要实现强奸的企图是很困难的,而强奸犯能排除反抗、实现强奸的主要原因,不仅仅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体力对比,包括被害人在遇害时丧失意识的状态,引起恐惧和生物学方面的反应,乃至被害人的性激情、放纵生活的环境在内的诸因素都影响到被害人的抵抗强度。当然,把该学说放置在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强奸犯罪中可能会不太合适,但笔者认为,其基本观点还是具有借鉴意义的,最起码可以启迪我们尝试着从被害人过错这个角度去研讨这个问题,对客观分析被害人过错,找到被害的真正原因,从而有效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诱惑致害 这包括有些女性对加害人有过于轻浮或者亲昵的行为,异性在被挑逗撩拨后容易施以性暴力;还包括有些女性的衣着过分暴露,穿衣过于紧、透、露,这种衣着打扮极具视觉上的刺激作用,容易引发性犯罪,因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衣服是很敏感的暗示指标。由于我们调研的是未成年女性为被害人的强奸案件,所以,诱惑致害大多属于前一种情况,即一般是由于被害人的行为过于轻佻,随便与人出游或者在暧昧场所单独相处而导致被侵害等。
(2)贪利致害 强奸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在既年幼又缺乏有效监护的情况下,极容易受到小恩小惠的诱惑。对强奸案件的抽样统计显示,贪利致害的个案高达30%的比例。例如,江某以买早餐给零花钱等手段来诱奸党某;彭某多次以金钱为诱饵,强奸邻居幼女李某、彭某某。
(3)过错曝光致害 加害人抓住未成年人犯的过错,甚至只是一些让人看来都觉得可笑的小过失,威胁被害人如果不从就曝光其过失行为。例如,彭某以高某、曾某等人偷了其家中的糖果要赔钱为由,威胁要告到学校,从2004年2月至案发,彭某多次对高某、曾某实施强奸。
4. 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的时间和空间
调查结果表明: (1)强奸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被害的时间发生在白天的有162 件,占总数的72%;发生在夜晚的有63件,占总数的28%。(2)在地域上,在农村作案的有143人,占总数的60%;在城市作案的有82人,占总数的35%。案发地多为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偏远地区,受害人绝大部分是农村幼女,这类案件有153件,占总数的68%。(3)在场所上,室内作案的有155 人,占总数的65%;在室外作案的有70人,占总数的30%。在这类强奸犯罪发生的时间方面,白天比夜晚的发案率高出了许多,这与其他暴力犯罪的发案时间规律有所不同。据一项关于暴力犯罪的调查显示,暴力犯罪发案率最高的时间是夜晚,所占的比重是47. 6%,这和我们的常识是相符合的,由于夜间的隐蔽性要比白天强,因此暴力犯罪多发于夜晚。然而,根据上述调查结果,重庆市近年来的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是在白天发生,这提醒我们在警力布控、宣传教育中要破除惯性思维,做好预防这类犯罪的各项工作。在地域场所方面,这类强奸犯罪发生在农村、室内的数量最为突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在广大农村中,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在统计的批捕案件中,农民实施这类犯罪的占总数的59%,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法盲,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缺乏法律上的认识,以致不知法而违法犯罪。例如,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曹某“耍朋友”,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陈某供述:知道曹某未满14周岁,但是不知道与之发生性关系就会触犯法律,以为只要她不反对就可以了。其次,农村的未成年女性在接受资讯和性教育方面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特别是父母均外出务工的幼女,更是缺乏家庭的教育和保护,这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最后,案件大多发生在室内,这主要是因为室内的隐蔽性较室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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