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奸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害情况实证研究
———以重庆市2007年1月———2008年4月发生的相关案件为依据
一、研究意义以及样本说明
通说认为强奸罪的客体有两部分:如果强奸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则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如果强奸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为通常认为这个年龄段的幼女没有性自由权,所以这种情况下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第2款的规定,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而且在犯罪构成的规定上也比较宽,即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另外,奸淫幼女的犯罪既遂标准通说采用的是“接触说”而不是“插入说”。这都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强奸犯罪中幼女被害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未成年女性相对于未成年男性来说是一个更为弱势的群体,她们更容易受到犯罪侵害尤其是强奸犯罪的侵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都还处在发育期间,缺乏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这就决定了她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往往成为强奸犯罪案件的受害者。而且,这些遭遇对她们一生的不良影响都可能是极其严重的,这从下文关于强奸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结果的分析中可窥见一斑。另外,从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角度来看,未成年女性是我国社会未来的主人,切实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针对未成年女性的强奸犯罪,保障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从现实维度来考虑,也确有必要对强奸犯罪中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予以特殊保护。而要避免和减少未成年女性成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除了在立法上对幼女予以特殊保护外,我们还应该认真分析强奸未成年女性的案件,寻找未成年女性被害的原因,并总结其中的一些发案规律,从而指导立法和预防未成年女性被害的各项实务工作。
本文将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办理的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强奸案件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对强奸犯罪被害人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问题的实证分析
最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统计了全市侦查监督部门自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审查批捕的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的强奸案件,案件总数为225件,被害的未成年女性达249人。本文将从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个人情况、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关系、被害人的被害结果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情况
1. 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分布
统计数据显示, 8 - 14周岁的幼女是强奸犯罪侵犯的主要群体,这个年龄段的被害人一共有182人,占73%; 14 - 18周岁的被害人数次之,一共有41人,占17%; 7周岁以下的被害人数最少,一共26人,占10%。因为受害者年龄小,容易受到金钱、食物等的诱惑,自我防范保护能力差。在受害的未成年女性中, 14岁以下的共有208人,占该类案件受害者人数的84%,其中年龄最小的仅2岁。关于年龄与被害可能性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释:首先,这与被害人参加社会活动的独立性有关联。一般情况下, 7周岁以下的儿童都在监护人的监管下活动,处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还不是上学的适龄儿童,基本不会独立参与社会活动,单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少,因此受侵害的可能性会相应降低。而14 - 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在校接受中学教育,对是非善恶已经有一定的认识能力,独自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比较强,具备了一定程度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其受侵害的可能性降低。但是, 8 - 14周岁的幼女则处于一个过渡时期,家庭的监管力度在减弱,开始转向家庭和学校共同监管的阶段,但该阶段的未成年女性的认知能力还没有发展到能辨别善恶的程度,以致这个年龄段的幼女成为强奸罪被害人的主要群体。其次,也可以通过被害人是否具有被害恐惧感进而能否进行被害的避让这一观点来解释。14周岁以下的幼女由于社会经验少,一般不会有被害恐惧感,也还没有被害避让的意识,导致她们成为强奸罪未成年被害人的主要群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