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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奸犯罪未成年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关系
1. 加害人的行为目的决定了被害人的特点
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犯罪人类学的代表人物加罗法洛在其代表著作《犯罪学》中指出,“因为正是罪犯心理上的异常才导致他以一种逾越常规的方式去感觉外界的影响” ,这表明加害人的加害目的影响着被害人的特点,被害人的选择可以说是由加害人的行为目的决定的。从统计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看,由于看黄色书籍、影片等引起的有14人,占总数的6%;由于是单身的有38人,占总数的16%。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犯罪的加害人,在加害目的上大多是为了性满足,不管因为加害人是单身或是受色情事物刺激乃至其他的动因,他们都是利用未成年女性容易被诱骗、容易被制服的弱点,为满足自身的性需要而实施强奸犯罪。
2. 强奸犯罪中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识程度
在这些强奸犯罪发生前,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识程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有着邻居关系或者是亲戚关系的,也就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是熟识的情况;另一类则是刚结识,基本属于彼此不认识的陌生状态,而且大多数都是比较偶然的因素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结识到一些不良青年。在第一类情况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多数是熟人,有的是亲戚关系,甚至是亲生父女关系。例如,王某某曾多次对其养女王某实施奸淫,王某在其胁迫下根本不能反抗。由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熟识,导致被害人防备心理更低,未成年女性也更容易被威胁就范。在第二类情况中,多数是未成年被害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个不良青年,进而因为一些轻浮行为,最后遭到性侵犯。被害人一般都是在没什么了解的情况下就轻率地与加害人单独相处,而被害人的轻佻行为更是使其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加。例如,在孔某强奸张某的案件中,张某在溜冰场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包括孔某在内的几个无业青年,便轻率地与其闲逛还单独一起到宾馆,最后遭受性侵害。
3. 强奸犯罪中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应对行为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之间的关系
分析资料可以发现,很多未成年人所遭到的性侵害其实是可以避免的,最起码有些危害结果是可以减轻的,只是由于她们在面对罪犯和罪行时的应对方式不正确,才导致侵害后果的出现。例如,有些被害人一面对侵害就吓得六神无主,甚至连呼救的常识都没有应用;有些被害人遭到侵犯后气愤难当,当面激怒加害人;有些被害人为了保住名声而吞声忍气不报案,这些做法非但没有阻吓加害人停止犯罪,有的还导致加害人一而再再而三地侵害被害人,甚至有可能导致奸杀的情形出现。例如,徐某某曾多次强奸徐某,徐某的家人获知后一开始的反应就是这种事情在农村说出去很丢人,想着家丑不可外扬就没有报警,后来因为再三发生被侵害才报案。在发生强奸这种严重暴力犯罪的过程中,未成年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行为有着某种程度上的互动关系,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处理得当,就可以减轻伤害的程度甚至可以免遭伤害,反之,则可能造成更严重的结果甚至会危及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
(三)强奸犯罪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被害结果
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的相关资料,由于被害人受到性侵害,部分未成年女性不愿意到学校上课或者不愿意与外界接触,属于这类情况的有1人,占总数的0. 4%;有的导致未成年女性怀孕,属于这类情况的有20人,占总数的8%;另外还有的未成年女性因强奸后被杀、被奸淫后自杀或被奸淫后导致染上性病等,属于这类情况的有10人,占总数的4% (见表1)。未成年女性在智力和生理发育上都还没有成熟,对于性行为也缺乏相应的承受能力。所以,当未成年女性成为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时,她们不但人格、名誉、贞操受到侵犯,更重要的是整个身心健康遭到严重的摧残。有的未成年女性被强奸后生殖器官损伤严重,有的被传染性病,还有的因受到极大刺激而导致精神失常,有的人格扭曲,有的智力减退,还有的一直带着羞辱、自卑、压抑的心理步入社会,更有些因承受不了打击而自杀。
三、防止未成年女性成为强奸犯罪被害人及保护该类被害人的对策
随着未成年女性受到性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一方面,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要大力加强未成年女性被害的预防工作,完善对未成年女性的监护体系,在加强针对未成年女性的性知识教育,提高她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强化对她们整体素质的培养;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未成年被害女性的恶逆转化,减少犯罪的潜在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要营造对被害人同情、帮助的社会氛围,并通过监护人、学校、专业人员来关爱被害人,疏导其心理障碍,帮助她们重新过上正常生活,这都需要社会、政府、家庭、学校、未成年女性共同努力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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