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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心理测试的诉讼程序保障
(一)对犯罪心理测试机构和犯罪心理测试员的要求
对犯罪心理测试来说,犯罪心理测试的根本目的不仅是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还要考虑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受测人权利等社会价值的需要,因此,犯罪心理测试员必须具有公平性。另外,作为犯罪心理测试员,他在测试前首先要判断受测试人是否适宜参加测试,组织和确定恰当的测试问题,并且测试人员要与受测试人之间建立信任感,使测试在一种和谐的氛围下进行。测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应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担当测试工作的人员必须独立于侦讯人员,不能由侦讯人员兼任。如果由侦讯人员同时充当测试人员或者由侦查机关的其他侦查人员充当测试人员,就难以避免因其担当追诉职能或者扮演追诉角色及所处环境而可能带来的不公正倾向,也难以保证心理测试结论的可信度⑦。这就要求犯罪心理测试员的身份具有独立性,这样才能保障犯罪心理测试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为保障犯罪心理测试机构和犯罪心理测试员身份的独立性,减少犯罪心理测试人员的先入为主,尽量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受测人权利,在测试的过程中,除测试人员和受测试人外,其他人员特别是侦讯人员不得在场,如果受测试的是未成年人,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可以允许其法定
代理人在场。心理测试人员应当独立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保证心理测试人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同时,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一项“人机结合,以人为主”的技术。测试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会直接影响该项技术的准确率。因此,犯罪心理测试对测试人员的要求十分严格,他们不仅要具备心理学、法学、犯罪学的知识,还需要社会学、电子技术、语言学等方面的知识,测试人员在测试前除要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外,还应了解受测试人的文化背景、民族习惯、个性特征以及身体状况等。而且在测试时必须遵守严格的规范,排除干扰因素。否则犯罪心理测试的准确性很难保证。对我国目前来说,当务之急是加强犯罪心理测试员的培训工作,并尽快制定出规范犯罪心理测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犯罪心理测试员的素质,提高犯罪心理测试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规范严格的测试程序
犯罪心理测试必须严格依照科学的方法进行。规范测试的过程和标准应使每个被测试者都能受到公平的对待,避免测试过程的任意性,从而保证测试过程的客观性和测试结论的准确性。犯罪测试技术的科学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越高,人们接受它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个完整的犯罪心理测试应包括测前检查、测前谈话等内容。测前检查和测前谈话对保障受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受测试者的合法权益,在测试进行前,测试机关应当允许其委托的律师了解测试中提问的问题。允许律师提出异议,并应当针对异议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进行必要的修改。测前谈话能对犯罪嫌疑人等受测人心理定向初始化,缓解受测试人潜在的愤怒反应,避免无辜者因担心出错而产生紧张心理,提高配合的积极性,保证测试结论的客观性。所以犯罪心理测试实践中,犯罪心理测试不能测试一些侦查机关尚不能确定的案件情节或侦查人员推测、假想的案件情节,否则会导致指供、诱供的发生,最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心理测试结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起到补强证据的作用,在测试中不能只重视侦查分析所组织的问题,还要重视对现场和痕迹的调查研究,利用准确的、相关的信息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另外,为了便于测试结论在法庭利用,可以对心理测试的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固定测试过程,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测试人员测试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严禁以测代侦
由于犯罪心理测试仪采集的是测试对象基于心理变化所引起的生理变化数据,而测试对象越接近平常的自然状态,其生理变化数据越真实,因此,测试对象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其他知情人,测试应在讯问或询问前进行。而侦查实践中有很多测试是在侦查进行到一定阶段,有的甚至是侦查工作遇到很大困难时才想到心理测试的,此时作为测试对象的受测人往往被关押多时,被审讯或被询问多次,测试对象的心理受到很多或然性因素的影响,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会降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侦查办案中的作用是客观的,但其作用并不是在任何一起案件中都能全部实现的。犯罪心理测试是对被测试人有无犯罪行为的一种记忆痕迹的测试过程,因此在测试的过程中应允许被测试人对有些问题“拒绝回答”,被测试人应享有拒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这可以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也可以减少侦讯人员对测试结果的过分依赖。侦查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片面地理解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作用,过高地估计犯罪心理测试的作用,以心理测试代替侦查程序。即使在刑事程序中允许采用测试技术的国家,侦查人员也并非无条件地实施测试技术,否则会导致不适当地进行测试实验,这不仅侵害了受测试者的正当权利,也损害了刑事程序的公正性。在案件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仅依赖于犯罪心理测试得出对受测人不利的结论,这种测试结论是不能在诉讼中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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