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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对刑事侦查的影响
在保障人权已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的时代背景下,公正与效率就成为刑事司法的两大主题。刑事司法效率体现在刑事司法的及时性上,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及生命。刑事司法只有及时而不拖延地尽快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才能节省司法资源。因此,刑事司法应当尽可能地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法律后果不明状态的时间,尽可能快地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尴尬、艰难境况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负担”,避免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受到不法侵害②。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运用恰恰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排除无辜者。从国内实践部门的测试运用结果看,犯罪心理测试系统技术排除无辜疑犯的准确率比较高,通过犯罪心理测试可以及时地明确办案方向,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这也正是刑事司法公正追求效率和正义的一种体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犯罪率也在不断攀升,与此同时司法资源却愈显紧张。为解决二者的矛盾,在有限的时间、紧张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快速结案,已成为我们必须面临的问题。所以,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手段做出快速反应,犯罪心理测试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不失为一种提高侦查效率的有效手段。目前,刑事犯罪多呈现高智商犯罪,犯罪主体的层次性高,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反侦查能力亦日渐增强。在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是经过缜密的计划,并做好各种对策,这样就给案件的破获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所以,在侦查中有必要提高侦查的技术能力,犯罪心理测试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则顺应了这一要求,对高智商类犯罪的侦查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我国目前犯罪心理测试的适用现状
犯罪心理测试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主要是证据学方面的问题,及测试结论能否作为刑事证据加以采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 年9 月10 日《关于CPS 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不能将CPS多道心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否认了犯罪心理测试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尽管如此,犯罪心理测试在实践中的作用仍是不可忽视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的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实践方面,经过近20 年的探索,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配置了犯罪心理测试系统,运用此项技术侦破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犯罪心理测试的作用得以显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拥有和使用犯罪心理测试仪的侦查机关就有300 多家,每年侦破的案件都在2000 起以上。目前在我国的犯罪侦查实践中,言词证据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很多案件线索的获得仍然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言词证据也是侦查实践中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由于心理测试技术是审查言词证据的有效手段,并在侦查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所以它在犯罪侦查中确有十分广阔的应用空间。特别是在贪污、受贿等“从人到事”的犯罪侦查中,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更是大有用武之地。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有罪推定”的诉讼理念,侦查人员过于重视口供,他们往往习惯于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获取其他证据的侦查方法,从而导致一些人把办案的重点放在了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提取上,错误地认为犯罪心理测试就是套取口供的有效手段,过分依赖于心理测试的结论,忽略收集其他证据,甚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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