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画像是在有关罪案统计资料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技术,透视现场痕迹物证中的心理痕迹和心理现场,在重建犯罪现场的过程中来分析未知案犯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心理特征群等,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范围的侦查技术。犯罪心理画像是外来语“Criminal Profiling”的翻译,直译是“犯罪画像”,类似我国传统的现场分析。它不仅有对案犯生活状态、行为习惯、个性特征等心理要素的动态描述,同样也有对其外貌特征的静态描写。只不过,它不是用画笔描绘,而是用言语描述,而且主要是对心象的动态描述。“心象”的基础是表象,是生活原型在头脑中保留的形象。这些形象是心理现场的组成部分,最接近实体现场的那一部分。心理现场中,除了反映物质现场的具体形象,还有关于案件内容的意念,一些较为抽象的法律概念、案情推理等思维现象,它们混合而成一些朦胧的映象。犯罪心理画像,尤其是演绎式犯罪画像[7],则是以痕迹物证及其鉴定为基础的。在重建犯罪物质现场的同时,还要对案犯和被害人的冲突关系进行研究,重构案犯在犯罪现场的行为轨迹,并根据其个别化的行为痕迹,对案犯的自然特征、情绪情感特征、个性特征、动机特征等心理面貌进行推断。
犯罪心理画像不能作为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它只提供一个非常像那个未知案犯的人物传记式的描述。这种描述,建立在生活原型上,同画像人员的生活积累有关,类似于小说对人物的塑造与读者的再塑造。因而,画像结论是间接的认识,可能接近案件事实,也可能偏离案件事实。其准许的误差,就在能够帮助有效认定作案人的范围内。
犯罪心理现场重构是再现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其中的犯罪心理画像,则是一种表现作案人个性特征等性状的分析结果。当重建犯罪现场时,必然有对作案人的种种描绘,其心理画像也就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因而,犯罪画像是犯罪心理现场重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构建法律事实的过程中,心理现场重构是建立在物证现场重建技术上的。所以,它也是再现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侦查员的司法心理现场中,则是一个心理分析过程,反映了一个动态的侦查过程。
六、犯罪心理痕迹和犯罪心理现场相互依存
对犯罪行为的解读,虽然要以外部自然环境和生物行为作基础,但犯罪行为的社会关系,使人更关注其社会属性,侦查活动更需要理解其法律意义。因而,一提到犯罪痕迹,不管是物质痕迹还是心理痕迹,都必然具有思维的心理因素,心理现场就会同步产生,并贴上“犯罪”的标签。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心理痕迹的具体理解,往往会出现与犯罪心理现场相关的问题。这种心理现象,是一些著述将犯罪心理现场说成“广义的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原因之一。事实上,犯罪心理痕迹和犯罪心理现场是两个难以完全剥离的概念。
犯罪物质现场的存在,必然在当事人和目击者中产生犯罪心理现场; 犯罪心理现场的产生,又必然留下犯罪心理痕迹。这是案犯作案时与被害人互动,其行为表现的个性被固定在环境物上的痕迹,从中可以找到犯罪行为的心理轨迹。通过犯罪物质痕迹的勘验和“心理留痕”的分析,侦查员就可能发现案犯行为的踪迹。
在具体案侦活动中,痕迹物证的收集往往是零碎的,言词证据的记录也常常挂一漏万。在案情不明的侦查初期就更加明显,证据数量稀少,其质量也不高。针对这种“孤证”,使用“痕迹”的概念似乎更恰当一些,尤其是静态物证中的“心理留痕”。但是,它们一旦贴上“犯罪”标签,人们的心理现场就会运动,其中不可避免地就有对案件事实的推测和想象。因而,在犯罪心理痕迹的运用中,也有犯罪心理现场的活动; 这种依存关系,使人将它们时常连带使用。不但在理论研究中,就是在司法心理现场中,案侦司法人员的案情推演亦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