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活动中,常常需要对案件人物进行心理分析,进而对涉案人进行心理测试、心理画像,等等。这些活动都需要以心理知识,包括心理痕迹和心理现场的理论为基础。那么,什么是心理痕迹,什么是心理现场,它们有什么特点,又有什么样的联系和区别? 这些都是侦查心理学难以绕开的课题。没有对它们的深入研究,侦查心理学也就很难具有创新与突破。
下面,笔者先从它们与物质痕迹的关系论起,以找到它们与犯罪物质现场的外部联系,从源头上寻找进入心理现场的钥匙。
一、犯罪物质痕迹和其心理痕迹的关系
痕迹是物体留下的印儿或其迹象,心理痕迹也就是心理活动留下的印儿或其迹象。除了潜意识或下意识中潜知的隐形迹象,在显意识层面,心理痕迹也就多表现为形象的、逻辑的、情绪的、运动的等各种类型的记忆痕迹犯罪心理痕迹,最直接的,当然也就是历经过案情者留下的能够反映案件状况的记忆,除此,也还有大量能反映心理内容的物质痕迹。从取证上说,也就是人证和物证。在这里,应该区分“反应”和“反映”两个概念。物证的存在形式是人和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反应,它是一种自然层面的运动,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其外部表现的实体物,是对内外刺激的客观留痕。而人们对物证信息的解读,却是一种心理反映。“反映”是一种反照,是自然而然留下的映象或印象。人对自然和社会的反映具有主观能动性,可深入事物的本质。人证是在生理反应基础上的心理反映,具有主观的成分,心理痕迹也是如此。
在描述心理痕迹内容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理解其概念,先来比较其同物质痕迹的关系。
( 一) 物质和心理两类痕迹的区别
1. 两类痕迹的存在形式有别。物质痕迹体现了自然的反应性。它们是案件现场中,能被人直接触摸、感知和提取的实物,一般具有一定的形态、结构、气味、颜色、花纹、温度等,哪怕非常微小。而心理痕迹,在生理反应的基础上,主要体现的是人的反映性。它对于主体自己,一部分是可以通过回忆和联想自知的; 而对于他人,一般情况下,则是一种抽象的潜在的存在,不直接可见。而物质痕迹中的“现场心理留痕”,虽也能被人感知、但却需侦查人员进行思维加工方能反映其心理内容。如,反映案犯的个性、职业特点、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状态等心理内容的物证。
2. 两类痕迹的获取方法不同。物质痕迹可以通过感官和仪器直接观察,运用理化方法固定、提取,并进行鉴定和解读其中的信息,如痕检、文检、法医化验等。心理痕迹,一般不能运用理化方法直接观察和提取。而心理测试,则是通过生理反应间接提取心理痕迹,进而运用心理分析法进行研究,从而作出推测和判断。
3. 两类痕迹在案侦中的作用不一样。运用刑事技术对物质痕迹进行鉴定,其结论意见经过法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就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而心理痕迹,如心理测试结论,一般情况下,只能为分析案情提供帮助,为侦查提供范围,为取证提供线索,而不能直接为诉讼提供合法证据; 而言词证据,则需有物证印证,否则,其风险很大。
( 二) 物质和心理两类痕迹的联系
1. 物质痕迹是心理痕迹的载体,心理痕迹离不开物质痕迹。没有物质痕迹就没有心理痕迹,心理痕迹的存在是以物质痕迹的存在为前提的。物质痕迹要有与罪案相关的“物证”含意,就需要解读其中的信息。而犯罪心理信息,就隐含于反映犯罪行为的物质痕迹之中。
2. 针对犯罪行为,物质痕迹是其客观反应,心理痕迹是其主观反映。它们之间的信息源具有一致性和吻合性。如果二者不一致不吻合,物证与人证就难于组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因此,侦查员可用心理痕迹审查判断证据的可靠性。
3. 在侦查取证和组织证据体系中,两种痕迹可以相互印证和补充。一方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痕迹检验、物证鉴定等,透视由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心理信息; 另一方面,通过其心理信息的分析,可以再现作案行为的过程,更多地发现作案人遗留下来的物证痕迹。而人证的印象痕迹———他们的陈述,对物证痕迹的发现和鉴定等则是一种补充。通过物证和人证的印证,证据链条也就得以完善。
在两种痕迹的可比性中,其共性在于痕迹的相对静止,这是人的思维可以捕捉的基础。
二、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比较和犯罪心理现场
前面,笔者已给出了犯罪心理痕迹的概念。这里,比较一下现有教材中的一些说法,以便进一步明晰它,进而提出犯罪心理现场的概念。
( 一) 犯罪心理痕迹的两种说法
有人将犯罪心理痕迹限定在“犯罪现场”,并且将其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狭义说认为: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时,通过遗留在现场的有形物质痕迹或相关人员的记忆、描述以及犯罪人自身犯罪心理发生、发展、变化过程而表现出的犯罪人特定的、一致的、典型的心理特征”。认为,犯罪心理痕迹包括“现场心理留痕”、罪案“有关人员记忆”和作案人“自身反应”三个方面。其有关人员,指被害人、事主和知情人等,其心理痕迹是记忆中感知的案发情况和疑犯的某些心理特点。作案人自身反应,包括案犯预备、作案、销赃、潜逃、侦讯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认知与情感刺激等。
广义说认为: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心理属性,即心理要素通过人的行为赋予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属性,包括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现场而引起的一切能揭示犯罪心理的现象和状态。”这里用“心理属性”、“心理要素”定义,确实够广泛的。但其“现象和状态”,限于“客观事物形象”( 物证) 的“心理属性”( 心理留痕) ,外延比狭义概念还窄。广义说难道就不包括主体的记忆和反映等心理属性和心理状态?
狭义的犯罪心理痕迹,主要指罪案主体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这似乎过于狭窄; 而广义的犯罪心理痕迹,当然不限于物证中的心理现象和状态,还应包括主体的心理现象和心理状态。但这样一来,问题也来了。首先,心理现象是整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将心理痕迹作这种定义,未免太宽泛。而且,心理状态也包含在心理现象中,没有并列关系。其次,广义和狭义比较,其内容都局限在“犯罪现场”引起的反应。而事实上,案情却并不限于在“犯罪现场”,其心理活动也就不仅是对“犯罪现场”的生理“反应”,还包括对其他案情的心理“反映”。广义说只是增加了“一切”的笼统说法,很难让人把握。
( 二) 犯罪心理痕迹的内容
犯罪心理痕迹既然是当事人、目击证人等历经罪案事件留下的记忆,以及犯罪现场物证中能反应作案人与被害人互动的行为痕迹,那么,其一般就应包括现场痕迹物证中的“心理留痕”,当事人和证人对罪案的心理反映两大方面。
1. 现场心理留痕。这是犯罪现场遗留的物质痕迹中潜在的或呈现出来的犯罪行为的心理过程、个性心理等综合状态。比如,手印、足迹、图章、文字、照片、运输工具、动物痕迹、器械痕迹、打印痕迹等反应形象中,可能被发现的有关作案人和被害人的年龄、性别、身高等个体信息和职业、技能、习惯、需要、动机等心理信息。它们是对心理活动的客观反应,是一种外部行为痕迹的有形实体,其心理信息可能被发现,也可能不被发现。这同勘验设备的精确性和侦查员的经验等业务素质有关。当现场心理留痕没有被人发现时,它们就是潜在的客观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心理痕迹还是隐形的,需要侦查员对痕迹物证做心理分析,才能发现它、利用它,从而提高物证的价值。
2. 当事人和证人的心理反映。罪案当事人包括作案人和被害人,证人包括目击者、知情者等。犯罪行为引发的案件情况会留存在他们的记忆中。这些记忆,首先,是内部的生理痕迹,即记忆痕迹,它们也是物质的。其次,记忆情景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它们有一个正误问题。比如,由于气候、光线、方位等客观环境和临场紧张、冲动、恐惧等情绪反应,而出现错觉、部分遗忘、掺杂想象、主观推测等,使其陈述内容可能与事实不符。或者当事人担心不利后果和诉讼利益受损而谎供、谎报,或者证人由于当事人及其亲属干扰而违心说谎、故意伪证等。因而,侦查员对于言词证据也要进行心理分析,结合物证情况研究心理信息,以辨明其真伪。
人证中的心理痕迹,还包括言词之外历经案情的生理反应和心理反映情况。陈述当然是心理痕迹的一种反映,但陈述是受动机影响、大脑控制的,当事人和证人都可能说谎。这就需要研究他们陈述时的生理反应和心理状态,研究其非言语情态,以判明心理痕迹的真实情况。比如,心理测试,就是通过生理反应来提取心理痕迹的一种技术。而对于案犯的供述内容,除了情态判断,主要看物证等物质痕迹同供述等心理痕迹的吻合度,这是判明供述真伪的重要方法。在此基础上,对案犯进行心理分析,是案侦人员制定侦查对策的依据之一。
总之,犯罪心理痕迹的承载体,除当事主体等的生理心理环境外,便是反映其心理信息的物质痕迹。而对广义的犯罪心理痕迹的把握,应该引入“犯罪心理现场”的概念。
( 三) 犯罪心理现场的概念
心理现场是心理活动的场所,是一种当时人能够感觉到的心理状态。犯罪心理现场就是罪案引起的心理活动状态。比如案犯作案时所见的场境,像心理测试那样戴上传感器,现代“脑指纹”技术就能将其“记忆与破译主体脑电图反应”转换为可视信号,再现于屏幕上。这种涉及罪案的心理活动情况,就是犯罪心理现场。它们是案件当事人历经案情的心理痕迹所引发的心理状态,或是案侦司法人员等用主客观证据揭示案情真相的心理过程。
在这里,“现场”是一种显性的表面现象,外露于心理状态中,它是隐蔽心理行为的场所; “心理”是一种隐性的内部存在,它是各类记忆联想、推测想象、思维活动的场所。而心理现场,是由若干心理刺激或心理痕迹的激活与运动而形成的。在心理现场中,心理痕迹是相对静态的记忆点,它们由思维力和想象力去建立彼此的联系,心理现场是其联系上的全方位辐射,以此形成动态的思路,立体思维的不同心理侧面等等。可见,心理现场具有能动性。
犯罪心理现场,首先存在于当事人双方心中。作案人中,有单独作案者或者共同作案者; 被害人中,也有单个被害或群体被害的。其次,还有案件目击者和其他知情者对犯罪情况的认识。他们的心理现场,都是侦查员需要调查的对象。此外,检察官和法官等面对侦查人员,同样有一个需要了解司法心理现场的问题。
比较发现,心理现场的概念近似于前述广义的心理痕迹。当然,“近似”不完全是“等同”。心理痕迹广义说,将“一切能揭示犯罪心理的现象和状态”都归纳进去了。而“心理现象”包括了整个心理学的研究内容,其中自然也包括心理的过程与状态等。因而,“广义说”有将其概念作为口袋,什么都往里装之嫌。而“心理现场说”,只将其主要定位在与案件心理痕迹相关的记忆、思路等心理活动过程及其相关的心理状态。这就将案侦司法人员间接认识案件的心理活动也包含于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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