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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9年6月5日 作者:张 文 编辑:shphao 有7335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张文)论官商勾结犯罪的心理基础

(四)不健全的人格——犯罪的内在根据

贪官与奸商之所以能够勾结一起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他们的人格不健全。正如蔡墩铭先生所言:“就犯罪行为之分析以观,欲求、动机与目标,均与个人之人格有关。不仅如此,即使对同一刺激,其反应亦因人而异。在此情况之下,对于犯罪之检讨,实不能不置犯人之人格于不顾。”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Gordon W.Allport1897 - 1967)认为,人格是个人对于环境独特的适应性以及行为决定方面的综合体制。简单地说,人格使得一个人产生与他人不同的独特行为的倾向。人格具有独特行为的倾向性;持续性;包含身体、心理、社会等层面的综合性。人格主要是个体在出生后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由于个体所处的环境(家庭环境、学校环境、人际交往环境、职业环境等)不同,其社会化程度也不相同。绝大多数人能够实现社会化,形成健全的人格,而少数人则由于社会化不完全或存在缺陷,形成不健全人格,在认知、情感、意志过程等方面,均较之健全人格存在差异。其中,除了精神病态人格外,严重偏离于健全人格的,属于人格障碍(也有人称变态人格)一类,如反社会型(又称悖德型)、偏执型、分裂型、边缘型、冲动型、戏剧型、自恋型等。是否存在犯罪人格(人格障碍),是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本质区别之所在。

上述成克杰等贪官与奸商们畸形的物质需求,贪婪的谋利动机,以及缺失的自我调控能力,皆源于他们的人格不健全。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 1856 - 1939)认为,人格是由本我(伊底)、自我、超我三个层面构成。本我是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本能,受快乐原则支配;自我是从本我中分化而来,把本我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受现实原则控制;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是道德的维护者。如果人格中只有本我和自我,那么这个人就成为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按照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分析,不难看出,成克杰等贪官和奸商们的人格还停留在本我、自我的阶段,他们是“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正是这种残缺的人格结构,成为他们勾结犯罪的心理根基。

此外,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郑筱萸等贪官,无一例外,都是伪君子、两面人,有悖德型人格障碍。他们在公开场合以正人君子的面目出现,在暗地里是卑鄙龌龊的小人。例如,王怀忠曾声称自己是“没有受贿、没有情人、没有存款和有价证券”的“三无产品”,而实际上,在他被审查后,仅从他妻子韩桂荣的4 个妹妹家里,就一举查获了他家转移的财达1 000 万余元。郑筱萸也曾经对媒体说过:“金钱可以买到图书,但不能买到智慧;金钱可以买到食物,但不能买到食欲;金钱可以买到床铺,但不能买到睡眠……一个人去世时,能带走的一定不是金钱,而留在世上源远流长的也不是金钱,是人的品格和精神。”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如此“鄙视”金钱的“君子”,却在暗地里大肆聚敛钱财,收受贿赂达600 多万元。那么,是否每一个贪官和奸商在从事现在职业之前的原有人格,都是不健全的呢?也不尽然。事实上,有些人的原有人格是健全的或基本健全的。但是,由于他们在职业化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形成了不健全的“职业人格”。不健全职业人格的形成,一是受个体所从事职业的特性及从业时间的长短影响;二是受职业文化环境及其他从业者人格的影响。不健全职业人格的不断强化,就成为他们的常态人格。总之,追根溯源,人格不健全是官商勾结犯罪的内在根据。

二、预防官商勾结犯罪的心理对策

鉴于在官商勾结犯罪中,官员起着决定性作用,故主要针对预防官员犯罪,提出如下心理对策:第一,任职前人格调查。为了防止政府官员“带病上岗”,预防官商勾结犯罪发生,在政府官员尤其是主要官员任职前,进行人格调查是非常必要的。人格调查是在以往对干部考察内容的基础上,重点从心理上对被调查者的认知、情感、意志、性格、气质、行为倾向等,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对他们的人格倾向作出基本判断,并将其作为是否任命为政府官员的重要条件。凡是存在重大人格缺陷的,如像王怀忠那样的有个人野心,整天揣摸领导心思,报喜不报忧,被人称为“王坏种”的人,不能任命为政府官员。人格调查的方法,可同时采用社会调查和心理评估方式进行。第二,净化职业环境。无论是在官界还是商界,都要大力培育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要使公权力的行使阳光化、透明化,受到社会大众的监督,杜绝政府官员与商人私下进行权、钱交易,掐断他们之间的不正当关系网。还要清除滋生腐败的各种以“公”为名,以私为实的“潜规则”,如公款吃喝、公物私用、私下收礼等,为健全的职业人格养成创造良好条件。第三,满足国家公职人员合理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入,应该保持在当地社会平均收入的中等偏上水平,以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物质需要,并为他们的自我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应该实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他们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接受公众的审查、监督。第四,实行奖惩分明的激励制度。应该大力表彰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政府官员,对其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励其本人和他人奋发向上。与此同时,对于那些碌碌无为、疏于职守的官员提出警告或停职、撤职处分;对于贪赃枉法者,则严惩不贷,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在经济上让他们不能沾到任何便宜。

总之,只有在实行人格调查,把好政府官员入口关的基础上,努力营造健康职业人格养成的优良职业环境,才能从心理上有效地预防官商勾结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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