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罪犯心理矫治的人财物投入。加大对罪犯改造的心理矫治的人财物等方面投入,是提高罪犯心理矫治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
1. 加强对民警咨询师专业技能的培训学习。在当前民警咨询师普遍缺乏实用专业技能的情况下,要建立心理矫治专家库,鼓励监狱与有关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联系,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加强人才储备建设。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可以加强与社会心理咨询的行业协会或相关培训机构取得联系,结合各监狱民警咨询师的职业特点,每年定期分批安排相应的民警咨询师参加诸如意象对话、NLP、催眠、家庭系统排列、沙盘游戏治疗法、团体咨询等实用心理矫治技术的学习。这样可以让更多的民警咨询师成为身有专长、能够独当一面的专家,从而更有效地解决罪犯中存在的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
2. 定期对民警咨询师进行督导,加强心理矫治工作者职业化建设。要解决罪犯中存在的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必须首先解决民警咨询师自身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二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力度,抓好三级心理咨询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为此,各监狱应聘请社会上从业经验丰富的心理咨询师对民警咨询师进行定期督导。实行定期督导制度可以及时排解民警咨询师中存在的心理困惑,促使其宣泄不良情绪,避免其自身心理健康出现问题。此外,还可以对民警咨询师在实际工作中的案例进行督导,促进其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3. 加大罪犯心理矫治经费设施投入。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心理矫治工作中的使用,切实加强软件系统建设,提高心理测试、心理评估效率和准确性,提升心理矫治工作成效。要在心理矫治人员中开展争先创优和评比优秀矫治个案工作,及时表彰优秀心理矫治工作者,并尝试心理矫治人员专项津贴制度,充分调动心理矫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四)加强罪犯心理矫治理论研究。要改变单纯理论研究的传统模式,发展密切联系实践的应用型研究,使理论更好地服务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为矫治工作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1. 上级领导机关应当发挥理论研究主导作用。司法部可以每年不定期地组织召开系统内的罪犯心理矫治经验交流会,为全国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提供沟通、交流和相互学习的机会,整体推动全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要针对押犯特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各类押犯的心理特征及其改造对策。要系统地总结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经验,上升为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2. 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各监狱要组织心理矫治工作者加入心理学会、心理卫生协会等学术团体,参加有关学术活动,了解最新心理学研究动态。监狱应与当地社会上的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咨询所等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意见,求得他们对监狱罪犯心理咨询工作的支持。还可让监狱民警心理咨询师走入社会,在当地地方心理咨询所进行实习锻炼,帮助他们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获得迅速成长。
3. 加强中外心理矫治工作信息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心理矫治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国外罪犯心理矫治进行了将近100 年,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无论是一般的矫治方法如社会技能训练、态度改变方法、愤怒情绪的调控、行为矫治方法、人际互动技巧等等,还是针对少年犯、女性犯罪、累犯、毒品犯等不同犯罪人的矫治方法都有可用之处,对矫治效果的评价也有值得借鉴的研究成果。理论工作者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在借鉴引进时不能照抄照搬,应结合国内情况加以本土化。
结语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越来越受到司法部门以及全社会的重视。积极开展犯罪心理矫治工作,努力学习犯罪心理矫治知识已经成为我国监狱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路线,坚持学术创新,不断总结完善,我国的犯罪心理矫正工作必将取得新的突破,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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