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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6年4月20日 作者:徐跃旺 王林 编辑:shphao 有5952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罪犯心理矫治的方法研究

(四)对心理矫治工作存在认识误区。现阶段,我国监狱在开展罪犯心理测验时所使用的工具多是从国外引进的,如16PFEPQMMPISCL-90 等等②。但是,国外的测验量表是否适用于中国人,还有待于验证。此外,在对测验结果的分析中,存在着表面化、简单化的倾向。部分监狱民警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着种种认识上的误区,如有的民警不相信心理矫治能对促进罪犯改造有作用;有的则认为心理咨询师对任何问题都应该能解决。大概为两种倾向:一种是不相信不信任心理咨询;另外一种是夸大神化心理咨询。这些都不利于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理论研究基础薄弱。十几年来,尽管国内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在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应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应用方面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我国罪犯教育中的心理矫治理论研究多是纯理论层面的思考,且理论思考的全面性、深入性不够,对其实际价值的实践检验也无系统性调查,存在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脱节的问题。实践中对罪犯教育中的心理矫治政策调研居多,而对个体心理矫治的具体方法的调研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理论研究情况的欠缺。如罪犯心理矫治的目标问题、罪犯心理测试工具问题、罪犯心理矫治与预防犯罪关系问题、罪犯心理矫治方法和技术问题,不同犯罪类型犯罪人的特点问题等。此外,监狱近年来大量的实践经验也有待总结,上升为理论。

四、创新与发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对策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经过20 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尚未真正形成符合我国监狱实际的有效模式。反思现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罪犯心理矫治模式,切实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维护罪犯心理健康,实现本质改造,成为摆在监狱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健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模式。当前,部分省份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领导机构尚未建立,制约了相关工作的开展。省(区、市)监狱局应当成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指导中心,由相关的领导和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对本省监狱系统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行统一谋划、协调、指导和督促。要完善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监区心理辅导员——罪犯心理信息员三级心理矫治组织体系,从上到下,形成罪犯心理矫治网络。监狱建立独立建制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办公室( 或心理矫治科),心理矫治警察要具有二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实行持证挂牌上岗。监区( 分监区) 建立罪犯心理健康辅导站,至少配备1 名专职民警(具有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担任心理辅导员。在罪犯中成立心理互助组,选定文化程度高、心理健康状况中等以上、综合表现良好的罪犯担任心理互助员,配合心理矫治警察开展工作。统一制定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以及心理矫治警察队伍建设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制度体系,确保心理矫治工作规范运行。

要健全“三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模式。目前罪犯心理矫治模式缺乏丰富性和针对性,多种矫治途径和方法的应用不深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切实适合中国国情的罪犯心理矫治模式尚未真正建构起来。因此,要更新工作理念,建立“全面关注、全程控制、全员参与”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模式。这一模式的运行程序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建立罪犯心理疾患报告制度;二是加强罪犯心理信息的分析处理制度;三是不断提高罪犯心理疾患的处置医疗能力;四是建立定期的罪犯心理矫治评估机制。同时,要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罪犯改造的不同阶段,开展心理评估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服务。

(二)精心思考,努力开创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特色和亮点。要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结合实际提出好的工作思路,让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在不断创新中发展,并逐步形成特色,推出一批工作亮点。

1. 经常开展各类团体咨询与培训。个体咨询一次只能对一个人进行咨询,解决问题需要花费时间较长。而团体咨询一次可以容纳几十人,其影响面更宽,效率更高,相对于个体咨询而言可以更节约时间和节省民警咨询师的精力,可以有效地解决罪犯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因此,应该大力推广团体咨询和团体培训,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模式化,将罪犯心理矫治的效用最大化,让更多的罪犯能从中受益。

2. 要对有既往吸毒史罪犯进行专门的心理治疗。对于有既往吸毒史的罪犯,他们在服刑期间一直处于高墙电网下,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再接触到毒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生理上的毒瘾很容易戒除。但其心瘾难除,在刑满后很容易复吸而导致重新犯罪。如何彻底戒除其心瘾,消除其再犯罪的潜在隐患。可以使用行为疗法、理性—情绪疗法、暗示和催眠疗法等方法,组织相关人员根据这些技术编写专门的禁毒教育教材,以不断深化禁毒教育的效果,降低其复吸率,从而降低这部分人的重新犯罪率。

3. 加强对有人格障碍罪犯的心理矫治。人格障碍有多种类型,且大多难以彻底矫正;但在采用一定方法进行干预后可以促使患者适当改善。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存在人格障碍的比例要高于社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监狱顽危犯中大多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格障碍。国外的研究发现,监狱犯人中人格障碍者的比例从6.9%-24.9% 不等。据有人于2008-2011 年在某些监狱罪犯中所做的调查发现,53.6%的被试有人格障碍,其中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为34. 3% ; 98 名再犯中,有人格障碍的达76. 8%。如果对这类人不采取针对性强的矫治措施,甚至一律把他们的某些行为视为反改造行为进行处理,不仅达不到教育改造的目的,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其病情。因此,要认识到加强此项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并切实采取相应的心理矫治措施。

4. 对精神病罪犯应予以特别关注。一般情况下监狱不应有精神病罪犯存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犯罪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由于监狱是一个特殊的高度封闭环境,罪犯长期处于高墙、电网、铁大门之内,所承受的压力很大,如果其本身心理不够健康,又缺乏自我调节能力,在服刑期间也有可能发展成为精神病人。在社会上,精神病人所占比例已经超过20%。据抽样调查,某监狱存在的确诊精神病人约占7.01‰,疑似精神病人约占2.16‰。

对于这类特殊罪犯,除了应及时给予药物治疗,促使其病情缓解,逐步康复外,还应在其康复期间提供心理疏导,加快其康复进程。当然,最好是能成立专门的精神病罪犯关押监狱或监区,进行集中关押,并与当地精神病医院建立长期合作治疗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精神病罪犯在刑满释放时能比较健康甚至恢复健康,才能在其康复后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也才能让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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