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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3年3月5日 编辑:shphao 有10537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女性犯罪的原因分析--女性犯罪论文

(三)社会不良文化诱惑、侵蚀
外界情境因素及相关的心理状态对女性的冲动行为有重要的激发作用,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类媒体的发展也相当迅速,在为人们提供便利同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传统糟粕文化和西方劣质文化的冲击、泛滥,导致女性价值观念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极端,由过去的“重义轻利”转向“重利轻义”,由“万恶淫为首”转向“笑贫不笑娼”,为了追求畸形的物质享受而不择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好奇心强,尤其是青少年女性,更容易受到暗示,进而更容易去模仿学习,例如犯罪行为中的用枪“暴头”,杀人分尸、毁尸,以及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等,都是从各类传媒上学来的。女性多具有依附、服从权威心理,因而很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类传媒的暗示的影响,去想象,去模仿,去设计犯罪,最终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自作自受,自食苦果。随着当今多元化的文化观念不断冲击女性的思想领域,文化观念冲突不断加剧,女性的婚姻家庭观念、性观念无不受到强烈的震荡,产生巨大变迁。
其次,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家庭伦理观念,具有性别歧视的社会文化传统至今影响着女性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再次,社会对女性同情怜悯的刻板心理无形间放纵了女性违法犯罪者。这些文化因素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诱导女性走上犯罪道路的催化剂。
(四)婚姻、感情危机
婚姻和感情危机很容易使女性铤而走险,或者是产生消极思想。由于婚外情,包二奶,非法同居等现象日益蔓延,使无数家庭陷入危机,特别是女性深受其害,这也导致女性心理失衡。当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时,自身情感因爱人和恋人的行为受挫后,由于女性情绪情感丰富、富于内心体验,特别对否定性质的情绪体验更为深刻,情绪的稳定性差,行为举止容易受心境影响,遇事往往看不开,易动感情,对自己行为的抑制力不够。而在婚恋的震荡中受到冲击和伤害的大多是女性,她们的情感依附较强,情绪体验深刻,一旦感情付出了就希望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当感情难以得到回报时,很有可能把心中的愤懑和仇恨转化为暴力进行报复。值得强调的是,当前网婚、网恋日渐盛行,这种新型的婚恋行为引发的女性暴力犯罪越来越多,网婚网恋正发展成为女性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家庭教育缺失
人最初的社会化过程是在家庭中完成的,早期的成长经验决定着一个人成年后的行为模式。如果双亲待人宽容,子女易显示友爱、乐群等特征;如果双亲采取拒绝、支配性、独裁态度,子女容易表现出适应力差、固执、情绪不稳定等特征;如果家庭环境不好,父母一些烦恼的言语都会让孩子产生焦虑、悲观情绪,造成孩子与同伴不能和睦相处;家庭不和睦、不完整、经济条件差以及父母的不良言行都对青少年女性犯罪起着直接的影响。青春期女性容易因一些小事而引起强烈的情感反应,使她们长时间处于被情绪感染的体验中,被情绪所左右,容易引起内心的强烈冲突和矛盾,如在女性过早的偷窃和卖淫行为中,父母的疏忽和遗弃是很重要的因素。因此良好的家庭环境则可以促使女性健康成长,抵制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反之则会导致犯罪的产生。众多女性犯罪案例中,道德教育一向是家庭教育的缺陷,很多女性犯罪人道德水准低下,分不清是非善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以及利己主义的思想表现突出,这都是从小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而引起的。另外,除了家庭教育外,学校的教育也不容忽视,目前女性犯罪人很多都是法盲,法律观念薄弱,思想单纯,甚至有的青少年女性在犯罪后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反而认为自己做得是合情合理的,这都是家庭教育缺失导致孩子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
(六)家庭暴力
很多女性杀人案件都与家庭暴力有关,现实生活中有的女性处于极端容忍、克制、妥协、尴尬的生存状态下。据调查,女性暴力犯罪与遭受丈夫、公婆的暴力侵害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家庭暴力已经成为触发女性暴力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近期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回收的 513 份有效问卷中,有 237 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有 125 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有 62 人因家庭暴力问题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17罪。
家庭暴力也是当前女性“恶逆变”犯罪的重要因素,所谓“恶逆变倾向”是指女性在初次犯罪遭受制裁之后,人格的自尊比较难以恢复,尤其是人格、身体受到伤害后易产生报复心理,由受害人转为加害人,产生极强的复仇感,从而走向犯罪道路,且犯罪后的改造难度大。家庭暴力是当前女性恶逆变犯罪的首要因素。一些女性长期遭受丈夫的虐待、毒打,由于立法不足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不到位,很多女性犯罪者是在忍无可忍中采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而在充斥着暴力的家庭中成长的女性,性格上往往较为封闭孤僻,人际关系冷淡,有暴力倾向。匈牙利犯罪学家加布里拉?拉斯科女士经过对由女性作案的凶杀案深入研究之后,于 1981 年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指出:长年累月,妇女以巨大的毅力,容忍着各种排斥、失望、冷待以及日常的种种折磨和虐待。她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表示出她们的反抗,只有到了极度失望或者绝望、在家庭和爱情的生活中再也找不到出路的时候,她们才会突然发作。
由此可见,被害人之所以被害,正是由于他本人对犯罪人长年以来的欺凌、作践而造成,在实施凶杀时,女性往往是一种直接的、突发性的激情反应。
(七)家庭贫困
贫困包括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所谓物质贫困,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个人和家庭依靠正常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不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生命的延续受到威胁的绝对贫困,以及贫困线不断提高,不同地区之间、各阶层之间、各阶层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收入差别而产生的相对贫困。而精神贫困则重于情感的匮乏,它受个人文化水平、价值取向、劳动技能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的影响。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之间相互作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构建的重要因素。一部分人,尤其是遭受历史保守思想侵蚀影响的女性,受经济条件、生存环境、社会因素的制约,当现有的物质水平不能满足正常生活的需要时,容易采取冒险的途径谋求财富,甚至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贫困成为女性犯罪的根源。目前,我国的女性犯罪率约占整个犯罪的 10-12%,其中 70%以上犯罪类型与谋取物质财富相关,由于其生理、心理上的某些特殊因素,致使其在受到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猛烈冲击以及社会大环境的熏染时,行为容易失控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原因是一个多极、多层次的系统,任何一个犯罪因素无论其作用如何强烈,在单一情形下都引发不了犯罪,探究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需将生理、心理、社会家庭因素结合起来,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均为上述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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