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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1年9月13日 编辑:shphao 有8703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激励方法

  根据激励理论,结合监狱的实际情况,可以使用以下方法激发罪犯产生积极改造动机。

    1.奖惩激励。奖惩激励是指运用奖励或惩罚手段来激发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行为过程。奖惩激励可以在强化理论和公平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罪犯在监狱中的改造表现各不相同,对罪犯的积极改造行为给予奖励,而对消极改造行为或破坏监管安全的行为给予惩罚,可以起到鼓励光进、督促后近的作用。院狱中的奖励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刑事奖励等;惩罚包括物质惩罚和刑事惩罚等。

    运用奖惩激励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奖惩的明确性原则。对罪犯进行奖惩要以事实为依据,恰如其分,把握好尺度,否则就会使奖惩失去意义。二是奖惩的及时性原则。当罪犯出现某种良好表现成不良表现后,应及时给予奖惩。因为奖惩及时,才能起到“趁热打铁”的作用,否则将降低奖惩的效果。三是奖惩的公正性原则。进行奖惩时,对所有罪犯都应掌握同一个标准,只有这样,才会让罪犯服气,不至于产生不公平感。四是奖惩的适度性原则。过度的奖励会使他人不服气,过度的惩罚也会使受罚者产生逆反心理。因此,奖惩应控制在适当的程度上。五是奖惩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对罪犯实施奖惩只是一种手段,而改造罪犯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应把对罪犯的奖惩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任何奖惩措施的制定都要以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为前提,以激发罪犯的积极改造动机为最终日的;六是奖惩的个别差异性原则。对罪犯进行奖惩时,如果能因人而异地采取不同的措施,就能使奖惩发挥更大的效用。不同罪犯的需要不问,同一罪犯在不同服刑阶段的需要也不完全一样。因此,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奖惩措施,才能最大限度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应注意的是,奖惩既有积极作用,也会有消极作用。只有公正、合理、准确、及时的奖惩才能真正起到激励作用。而不公正、不合理、不准确的奖惩,不仅不能起到激励作用,反而会强化某些罪犯的投机心理,或者使真心悔改的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受到打击。另外,如前文所述,如果奖励变成“保健因素”,它也将失去激发积极改造动机的作用。

    2.目标激励。设置适当的目标能激发人的积极行为动机,而且期望理论和目标设置理论也告诉我们,人们对目标看得越重要、估计实现的可能性越大,这个目标对人的行为的激励作用就越大。因此,可以运用设置适当的目标来激发罪犯的积极改造动机。

    运用目标激励时应注意:一是把罪犯个人的目标与改造要求相统一;二是要把目标设置得当。太高的目标可望不可及,没有激励作用,太低的目标价值不大,对罪犯没有吸引力,也无激励作用。只有目标适当,罪犯经过努力能够实现,才有激励作用。如分级管理就是把罪犯改造的总目标分成几个递进的分级目标,罪犯一步一个台阶实现分组月标,最终“水到渠成”地实现总目标,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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