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性交往的责任意识养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握性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过程
1 . 性生理的发展。从儿童期到青春期, 是人生的第二次危机。随着青春期的到来, 男女大学生都已具备了生育的功能, 有了强烈的性要求, 但是由于基本生理卫生知识的缺乏, 不时可以看到有关大学生怀孕和流产的报道。由于大学生对自身生殖健康认识上的不足, 尤其对性生理知识的缺乏, 导致滥服避孕药、人工流产呈上升趋势, 使大学生生理和心理都遭受严重的创伤。
2 . 性心理的发展。青春期男女青年在生理方面的变化, 也反映在性心理领域。青春期性心理的发展有以下几个阶段: ( 1) 疏远异性期。( 2) 向往年长异性期。( 3)接近异性的狂热期。( 4) 正式的浪漫恋爱期。
面对青春期男女性心理的差异, 大学生要获得一个心理和谐的爱情( 心理相容性) 并不容易, 它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双方的生活志向、理想和目标大体一致, 它是婚后共同生活的思想基础。二是双方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和文化修养的和谐, 它是婚后共同生活的感情要素。有了这样的两个基础, 大学生之间发生爱情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二、性的道德责任
1 . 性道德感
性道德感是指人在两性生活中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按照社会性道德规范的要求所做出的一种自我制约。一个人的性道德感与他的信仰、追求以及对于幸福的理解等多种因素有关。在不同的社会, 不同阶级的人有着截然不同的性道德感。一般来说, 性道德感包括性羞耻感、性责任感和性贞节感。
( 1) 性羞耻感, 指人的一种自卫情感, 它是使自己身体的某些部位和行为避开别人的愿望。羞耻感是人所具有的一种伦理调节手段, 它并不是天生的, 而是文化修养的结果, 特别是性文化修养的结果。羞耻感的存在, 可以大大减少两性活动中的各种放荡行为, 是性文明的标志, 它使两性活动变得含蓄, 具有高尚的情趣, 所以才有人的尊严和人类文化的发展。
( 2) 性责任感, 是指对自己的性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的意识。爱情生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必然产生一定的社会后果, 动物的性行为是不负责任的随意而为, 而人的两性关系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苏霍姆林斯基说: “个人的幸福不仅取决于青年一代对这种伟大的智慧———爱, 掌握到何种程度, 而且我们全社会的美好, 道德的纯洁和安宁都取决于它。”爱的责任表现为对人格的尊重, 尊重就意味着按照其本来的面目看待某个人, 能够意识到他的独特个性,意味着关心另一个人, 使之按照其本性成长和发展。
( 3) 性贞节感, 包括生理贞节感和心理贞节感。生理贞节感是指对未经性交的身体的重视程度; 心理贞节感是指对自己性爱情感的珍视程度。两性交往中的性贞节感, 是对爱情的纯洁与忠贞, 无论男子还是女子, 在两性活动中, 都要珍视自己的生理贞节和心理贞节, 在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前, 一定要考虑到社会性伦理的品行规范及法律保障, 一旦生理失贞, 受危害的往往是女性。没有性贞节感对社会两性性活动的调节作用, 两性之间的有序关系就不可能维持。
2 . 道德责任精神
两性关系是人的自然属性, 但人是社会化的动物, 人的性生活不是个人的事, 人类在不同时期都会有不同的性行为准则, 无论何种情况下的性行为, 都要承担与之相伴的道德责任。( 1) 性关系要以爱情为基础。尽管从有了人类社会以来, 就存在着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和性关系, 但是作为两性之间特殊感情联系的性爱,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是伴随婚姻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性爱是男女双方的情绪、情感、理想、希望、道德价值的相互感知和彼此适应, 它不仅仅源于两性之间的自然吸引, 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情感活动的派生物, 是与他人密切相连的社会活动, 是男女社会交往的一种形式, 是完整的生理、心理、美感和道德的体验。
( 2) 恋爱、婚姻与性行为相统一的原则。在现代社会中, 性行为的原则要求是基于恋爱与婚姻的婚内性行为, 这种关系才是道德的。男女之间一旦确立了爱情关系, 就应当相互忠诚, 甘苦与共, 竭尽所能地承担由此产生的道德和法律义务, 遵循婚姻与性行为的统一。( 3) 性行为遵循自愿、无伤、合法、私密的道德原则。自愿是指发生性行为的双方都须是出于自愿, 不能侵犯他人的性权利; 无伤是指不伤害对方和不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对于卖淫、嫖娼等行为, 虽然是自愿且不伤害对方, 但这种性行为是违法的, 因此, 是要受到批判的; 合法是指性行为必须建立在依法缔结婚约的基础上, 把男女的两性关系限制在婚姻的范围内, 坚决反对任何其他的非婚性行为; 私密是指两性关系的非公开性, 爱恋的方式, 炽热的感情表达与流露, 不仅具有个性, 而且含蓄, 不容与他人分享。
( 4) 勇于承担性行为带来的后果。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只有在领取结婚证书正式结婚后, 才能结为夫妇并享有合法的性生活。由于大学生发生性关系时基本都没有结婚, 因此, 这种行为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有的后果都只能是双方当事人自己承担, 因此, 是否具有道德责任就显得尤其重要。说到底, 性主要还是一个道德问题, 非法性事带来的后果, 涉及到眼前与未来, 涉及到个人与社会, 不管当事人的意图或有无应付后果的能力, 都无可避免地会涉及道德的取舍。所以发生性行为不应该是一时的冲动所为, 它是一辈子的承诺, 由此引起的后果双方都要勇于承担。
三、性的法律责任
1 . 性关系的法律规制
婚姻, 从实质意义上来说, 是对性态的一种限制或控制, 缔结婚姻不仅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合法性关系的开始, 而且也意味着这种合法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婚姻的合法外壳内。婚姻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任何民族或国家都不可能在完全忽视婚姻价值的基础上取得社会的进步。自基督教时期开始, 对待性的公共政策史就是努力把性活动限定在婚内的历史, 这在世界各文明民族中几乎无一例外。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事人通过协议自由设定的, 而是由一定的法律制度确认的, 因此, 婚姻是契约与制度结合的产物。
2 . 性爱双方共同承担法律义务
众所周知, 无论男女, 只能有一个配偶, 两性关系限于合法的婚姻之内, 是一夫一妻制区别于其他婚姻形态的最大特点, 学生情侣更是如此。由于两性关系只能在婚姻范围内进行, 因此, 性爱双方的法律义务即是夫妻间的法律义务。在我国, 夫妻间的法律义务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就是双方相互忠实的义务。男女大学生也应遵守这一原则。
互负忠实义务, 这是基于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性生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如果允许夫妻任何一方有与配偶以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自由, 结婚与否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本能上看, 人类在性上是倾向于自由的, 性对象可由自己根据需要来选取, 但是, 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类不可能凭本能自由地行为, 婚姻为了保持稳定, 实现其社会价值就必须对夫妻性行为加以限制。
互负忠实义务, 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具体表现。一夫一妻制的实质, 在于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 这种制度要求人的性需求通过婚姻得到合理满足, 任何人不得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的关系, 人类的性关系受到伦理道德及国家强制规定的制约。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的忠实义务, 目的之一就是预防第三人通过性对已有婚姻关系的危害。
互负忠实义务, 也是人类两性关系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标志。夫妻互相忠实, 是保证子女血缘清白, 防止近亲结婚,避免发生乱伦的必要。此外, 从保护配偶身心健康出发, 夫妻也应相互忠实, 否则, 多重性关系甚至不洁性生活的后果, 将会危及配偶及后代, 给家庭、社会带来灾难。
为了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 协调人的性欲与社会秩序两者之间的关系, 人类“创制”了忠实义务。忠实义务禁止在婚姻关系之外的任何性行为, 体现了人类的集体理性, 大学生作为高知群体, 理应遵守。因此,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定化实现了性自由与社会秩序的有机结合, 通过制定人类性的法则, 既不使人们失去一定范围内性的自由, 又规定了人类性行为的范围和对象, 体现了对秩序的追求, 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任何非婚性行为都是人类性欲的放纵。恋爱中的青年大学生一旦发生了性行为, 即使将来两人会走到一起, 它也违反了性的贞节感, 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如果不能走到一起,那就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 侵犯了一方的配偶权, 包括贞操权、人格权, 身体健康权等。之所以将禁止非婚性行为纳入法律轨道, 不仅因为夫妻相互忠实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崇尚的美德, 是法律对正义的保护, 更主要的是因为夫妻相互忠实是控制人类性欲的一个重要手段, 它既是个人的需要, 也是社会的需要, 既是一种道德责任, 更是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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