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第二节 基本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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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5 20:5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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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矫正不合宜的行为,增进合宜的行为。埃利斯把强迫冲动、不良行为、刻板反应,以及退缩、恐怖等称作自我损害(self-defeating)行为,因为它们不必要地严重妨碍了人的生活和幸福,妨碍人实现近期和远期目标。
(三)目标、意图和理性
按照理性—情绪疗法,人们建立了重要的生活目标并为之努力应当是最幸福的。埃利斯认为,人们在建立和追求目标的过程中应当认识到,他们生活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和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哲学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首先把自己置于一个重要位置上,其次才是他人。但这与自私哲学还是有所不同的。在这样的前提下,理性—情绪疗法中的“合理性”意味着“有助于人们达到其基本目标和意图”,而“不合理性”则意味着“阻止人们实现这些目标和意图”。因此,合理性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相对的。
(四)心理过程的互动及认知的地位
理性—情绪疗法从始至终都强调心理过程(认知、情绪和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是在心理失调的时候就更是如此。埃利斯近来又强调了应激事件与心理过程之间的互动,这将在后面部分进行讨论。
尽管有互动的观点,但事实上理性—情绪疗法是以强调人们心理认知的特殊位置而著称的,特别是认知评价对心理健康与心理障碍的影响。理性—情绪疗法的一个独特贡献就在于它在认知—行为疗法领域内把信念区分为合理与不合理。合理的信念是根据个人的意义来进行选择的评估性认知。其表达的形式主要为“愿意”、“宁愿”、“希望”、“喜欢”和“不喜欢”等等。当人们达到他们的愿望时,就会体验到一种愉快和满足感。否则就会有不愉快和不满足的情绪,如:悲伤、忧虑、遗憾、烦恼,这些消极情绪是对消极事件的适当反应,而不会严重地影响目标的建立和目标的达到。
不合理的信念与合理信念相比存在着如下两种区别:
(1)它们具有绝对化或教条化的性质,表现为“必须”(must)、“应当”(should)、“不得不”(have t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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