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口供的证据价值, 从古至今口供都是警方追逐的焦点, 美国学者劳伦斯怀特斯曼在著作《司法心理学》中说,“ 警方为了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口供而进行了热烈的、甚至是猛烈的探索”。身体和生理强制的讯问方法成为在社会发展水平低下的时期获取口供的重要讯问方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科学的进步, 人们人权意识的觉醒, 人们对身体和生理强制的讯问方法产生了质疑, 生理和身体强迫、侵犯人格尊严的讯问方法遭到了人们的唾弃, 从世纪末期开始,一些启蒙思想家提倡人道主义, 纷纷对于身体强制的讯问方法及其导致的错案进行了谴责, 身体强制的讯问方法遭到了重创, 并在后来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以及判例所禁止。如今, 身体和生理强制的讯问方法已经成为国际公约所明文禁止的行为。美国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至今历经了讯问中以对人的身体、生理的强制到对心理强制和操控为主的讯问方法的转变, 侦查讯问方法也面临着由身体强制向心理强制( 或称心理强迫或心理操控) 的转型, 身体和生理强制的方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心理强制的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其实, 心理强制的讯问方法在讯问实践中一直存在, 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一直处于“ 配角”的地位, 这一方面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 另一方面也与在当时的历史时期身体强制方法的“ 主流” 地位有关。而在当代各国的讯问实践中, 心理强制的讯问方法已经成为讯问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心理强制或强迫的方法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情感施加影响, 促使犯罪嫌疑人按照侦査人员预设的方向回答问题, 这种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施加影响而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供述意向的现象, 即是心理强迫⑴; 也有人认为心理强制的方法是采用使犯罪嫌疑人形成错误认识的心理学方法来诱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 〕。实际上,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禁、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 对侦查人员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不了解, 处于信息隔绝状态, 所谓“ 错误的认识” 就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做出的“ 错误判断”。实践中此类的讯问方法有造势用势法、暗示法、造成错觉法、冷置法等等, 此类方法技巧性较强, 大多运用了心理学的原理, 利用了犯罪嫌疑人在特殊环境下的心理现象而发挥了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禁止使用“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进行讯问, 其中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暴力以及变相使用暴力等方式进行肉体折磨, 从而促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能承受的身体和生理压力之下放弃对抗而作出有罪供述, 为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 此口供必须排除; 而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 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或生理施加压力, 属于心理强制, 对于心理强制方法的合法与非法的法律界限一直有争议, 实践中也难以一一厘清。此类方法只要不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 即为合法的, 所获得的口供可作为证据使用。但是, 必须注意的是, 运用此类方法的风险是不能忽视的。
近年来, 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在刑事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心理学技巧和技术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和心理画像技术、人质危机谈判等领域中展现着心理学的价值。在讯问中运用心理学方法的尝试也已经从以往注重常识性的经验总结过渡到强调实证的经验归纳。审讯中我们要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 为讯问提供对策依据。供述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理论与方法分析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过程中的心理现象, 其研究目标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的基本规律, 找出在非强制的前提下使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与否的事实的讯问方法。因此, 对讯问中的有关心理学原理进行梳理、归纳, 有助于我们在讯问中科学地使用心理学知识和原理, 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理论和实践证明, 心理学作为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 有足够的理论和方法介人讯问环节。
一、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障碍
从心理学角度上看, 供述过程既包含了犯罪嫌疑人在其人格发展和认知方式基础上的对其所面临新环境的信息加工过程, 也是其在特殊身份情境下与侦查讯问人员的人际互动过程。在供述行为过程中, 涉及诸多复杂的心理学问题。根据已有的心理学研究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独特属性, 可运用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学理论主要包括认知心理学理论、态度改变理论、人本主义心理学的需要与动机理论、社会知觉理论、发展心理学理论等。这些心理学理论, 只是为供述心理研究提供角度、途径及研究范式, 而非问题及其解决的全部。供述障碍, 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的角度, 又称为供述心理障碍, 是指妨碍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和完全供述的心理活动。有学者在分析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状态时, 所用的词语是“消极心理”, 并认为与一般人的四种基本情感快乐、恐惧、愤怒、悲哀) 相对应,“消极心理”主要表现为畏罪、侥幸、戒备、对立、悲观。对消极心理的定义, 是促使犯罪嫌疑人琉供、拒供的心理。〔〕这种分类是按照供述心理障碍产生的原因来划分的。这些心理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同,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采取的对抗方式也各异。
一) 畏罪
畏罪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受罪责感的压力和法律威慑力的共同作用产生的。对罪责感的理解有两种说法,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就已产生的一种自我谴责的情感;二是指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感知,即“ 感受到自己的行为要遭到社会批判, 承受社会压力, 接受国家权力的制裁。”由于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 而且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也违背了人的自然的情感( 如公正、怜悯等) , 多数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 都能明确认识到自己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性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惩罚, 并产生一种或明确或模糊的罪恶感。
一般来说, 犯罪人会通过动机斗争, 将对罪责的认识及自我谴责的情感暂时压抑下来, 形成犯罪决意。当罪行败露, 面临法律的追究时, 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认识和情感又被唤醒, 形成心理压力, 影响着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活动中的心理选择。因此,上述两种说法都是罪责感的应有之义。犯罪嫌疑人在罪责感的压力下, 希望能通过供认罪行来缓解内疚、痛苦等不良情绪, 并能认识到供认罪行的必然后果是承担犯罪行为应负的责任。但另一方面, 刑罚的严厉又使犯罪嫌疑人害怕承担罪责, 担心自己的名誉、地位、事业、前途等受到不利影响。因此, 在讯问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经常处于罪责感的折磨与对承担法律后果的恐惧之中, 而且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自卫本能的作用, 后者的影响力更为强大, 形成畏罪心理。这是有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现象。
由于犯罪嫌疑人认识和情感中的积极因素影响着罪责感的强度, 使得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着不同的表现。第一, 有强烈的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欲望。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能够逃避处罚的幻想, 这种幻想构成了一种逃避现实的防御机能。为逃避或减轻罪责, 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不是全部否认罪行, 就是避重就轻, 即使愿意承认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他们对罪责问题特别敏感, 只凭对开脱罪责是否有利为标准来回答侦查人员的问话。因此, 当讯问中涉及到主要罪行或关键情节时, 常采取极端的做法, 或对事实矢口否认, 或故意编造谎言, 或供了又翻, 出尔反尔。在抵赖罪行时, 虽然犯罪嫌疑人大多数表现为情绪冲动, 言词激烈而强硬, 但毕竟是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 有时在否认罪行或某些情节时也会表现出退让或不坚定。例如, 侦査人员讯问一名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时, 针对嫌疑人账户上每天由卖淫女存人一定量的钱这一证据, 问嫌疑人,“ 你是她们的老板吗” 嫌疑人低头否认, 侦查人员反问犯罪嫌疑人:“ 你不是她们的老板, 她们为什么要把钱存在你的账户上? 请问你怎么解释这种关系?” 犯罪嫌疑人在数次简单否认后说:“你说是老板那就是老板吧。” 虽然这种回答并不能表明他承认自己是老板, 但至少可以反应出犯罪嫌疑人对抗的信心已经被削弱。只有少数狡诈的犯罪嫌疑人, 才能掩饰其畏罪心理, 表现坦然。第二, 部分犯罪嫌疑人产生记忆、思维及语言障碍。由于在羁押及讯问环境中, 法律威慑力充分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知, 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失去逃避罪责的自信, 而处在无所适从的恐慌之中。恐慌的存在, 可能引起思维混乱、暂时性遗忘及语言障碍。在讯问中常出现语无伦次、吞吞吐吐等现象, 但对罪责仍会不假思索地加以否认。第三, 罪责感的压力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心理动力。犯罪嫌疑人有了罪责感的压力, 在“ 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的政策感召下, 便会产生寻求出路、摆脱压力的紧迫感。如果没有这种压力或压力不大, 犯罪嫌疑人就会采取一种无所谓的态度, 对讯问活动不利。因为畏罪心理的实质是害怕承担罪责, 而刑事诉讼活动正是要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畏罪心理是可以缓解的, 但很难根除。要彻底消除畏罪心理是困难的。侦查人员应根据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不同表现, 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总体来说, 对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打拉结合的策略。对于那种心理压力很大的犯罪嫌疑人要减轻压力, 使其能正视现实, 消除顾虑, 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 认识到只有如实供述, 才是唯一的出路; 对于心理压力较轻的犯罪嫌疑人, 在讯问中要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 结合具体案件和证据, 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施加压力, 促使其产生供述动机。
二) 侥幸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不是从被拘捕或被讯问后才产生的,一般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就已存在。它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 过去经验的影响。那些过去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生活上犯过错误而未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容易产生烧幸心理, 而且经验越多, 其侥幸心理就会不断得到强化。有的犯罪嫌疑人虽没有这些直接经验, 但受一些间接经验的影响, 如有直接经验的亲友、邻里、同监室人及其它社会关系的传播, 也会产生侥幸心理。
第二,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判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的判断主要来自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对作案情况和同伙情况进行分析, 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 行动诡秘,没有留下痕迹, 并且订立了攻守同盟, 不会有人检举揭发, 因此轻信不会有证据被侦查人员获得。二是从讯问中分析, 侦查人员并没有掌握有关自己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 因此, 只要自己不供述,公安机关就不能找到自己的有罪证据, 不能给自己定案治罪。
第三, 盲目相信自己的反讯问能力。部分犯罪嫌疑人自恃反讯问经验丰富, 藐视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 认为自己有能力对付侦査人员的攻势。
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有轻重之别。大部分人是凭主观臆断, 自信可以隐瞒罪行, 企图以盲目的安全感替代内心的恐惧。这类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比较脆弱, 容易被消除。少数犯罪嫌疑人的饶幸心理, 是在全面分析罪证和案情之后形成的, 或逃避打击的经验较多。这种侥幸心理, 比较自觉和稳固, 不易被消除。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一般表现是, 使用各种方法试探摸底, 为有计划地抗拒讯问做准备; 或在接受讯问时, 以守为攻, 辩解否认; 或避重就轻, 试图蒙混过关; 或者抓住侦查人员问话或应答中的漏洞, 主动反击; 或者干脆一言不发, 以免被抓住把柄。但是,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环境中信息的匮乏, 形成侥幸心理的认识基础就比较薄弱。因此, 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意志力差, 疑心重, 对证据非常敏感和惧怕。侦查人员如果对侥幸心理的成因掌握得准确, 讯问中运用的方法得当, 是可以消除犯罪嫌疑的侥幸心理的。在讯问中, 对于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 使用证据是最有效的方法。
三) 戒备
戒备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防御是人的本能, 处于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地位的犯罪嫌疑人, 由于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对侦查人员的不信任,防御本能更加突出。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有以下两种原因:
第一, 自我保护的本能。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特殊环境及法律地位, 使其安全需要上升到主导地位, 自我保护的本能更加充分地被激发出来, 因而时刻警惕侦査人员从其言语失误中抓住犯罪证据, 全身心处于紧张戒备状态, 防止罪行被揭露。
第二, 对侦査人员不信任。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是否供述的动机斗争时, 侦查人员及其宣传的法律和政策是否可信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受自己的主观想象或他人过去经验的影响, 往往怀疑侦査人员的职业道德, 害怕落人侦査人员设置的圏套, 怀疑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时所宣传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担心自己如实供述后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戒备心理的支配下,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常有如下表现: 第一, 对一切讯问活动抱有戒心, 疑虑重重。犯罪嫌疑人时刻处于紧张状态, 唯恐说错一句话, 露出破绽; 同时对侦査人员的言行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关心, 多方猜测其意图, 对侦查人员的讯问, 往往不愿立即回答, 甚至以反诘的口吻向侦查人员试探摸底, 然后再搪塞推诿或嫁祸于人; 有的供述之后, 又怀疑侦查人员是否相信自己的供述, 能否做出公正的认定。第二, 对周围环境有着高度警觉。戒备心理较强的犯罪嫌疑人, 对周围环境异常警觉, 环境稍有变化就会引起恐慌。他们总是疑神疑鬼, 有草木皆兵之感。严重的会产生幻听、幻视现象, 精神处于失常状态。侦查人员首先要了解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的原因, 力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其次, 要进行政策、法律教育, 多用实例给予真诚、耐心的说服,一方面改变其需要结构, 另一方面使其真正认识并相信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从而消除戒备心理。
四) 抵触
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甚至社会的一种强烈不满和敌视的心理状态。抵触心理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 政治信仰的不同。一些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于政治信仰, 原本就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法律持敌视态度, 在被羁押的情形下其歪曲的价值体系更加牢固, 仇视情绪更强烈。第二, 较强烈的反社会意识。那些有反社会意识的犯罪嫌疑人, 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社会和他人仇视的不满和仇视, 对公安机关的抵触情绪自然更为强烈。这种情况在累犯、惯犯中较为突出。第三, 对被拘捕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包括以下情形: 无罪被拘捕而抵触; 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或者有一定的道理; 在被拘捕的过程中受到不文明的对待。第四,侦查人员讯问方法不当, 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自尊; 或者自己或家人曾受过公安机关的不公正对待, 对侦査人员抱有成见。
有抵触心理的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表现可分为两类:
一是积极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失控, 表现为行为暴躁, 缺乏理智, 出言不逊, 气焰嚣张。二是消极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情绪受到压抑, 表现为对讯问反应冷漠, 漫不经心, 答非所问, 甚至沉默不语。有抵触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同侦査人员在讯问中冲突较多, 讯问易陷人僵局。侦查人员面对讯问的僵局, 头脑要清醒, 思维要敏捷。在讯问方面, 首先要缓和矛盾, 调整提问的方向, 力求有效地控制讯问的气氛和进程; 在必要的情况下, 通过更换侦查人员来重新调整讯问中的人际交往氛围。
五) 悲观
悲观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 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追求丧失信心的一种消极失望的心理状态。产生悲观心理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害怕被判处重刑, 或对日后漫长的监狱生涯心怀恐惧, 产生自由无望、前途渺茫的绝望感; 第二, 在其先前的人生经历中, 缺乏正确的人生观, 无法摆脱和解决一些现实问题, 导致丧失生活情趣和希望, 并且这种状态持续到羁押讯问阶段; 第三, 犯罪心理已经定型, 犯罪已成为一种需要, 但又无法摆脱人身自由受限的局面; 犯罪后自责、后悔, 自认为已成为社会的罪人和家庭的累赘, 没有继续生活的勇气。在悲观心理的强烈冲击下, 犯罪嫌疑人个性的稳定性发生急剧变化, 丧失了生存欲望, 生理和心理均产生反常的表现, 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接受讯问时, 或反应迟钝、表情冷漠、以沉默来应对讯问; 或情绪激动, 行为暴躁、甚至歇斯底里; 或表现出对侦查人员的怀疑或仇视, 不听任何劝告和警告, 固执地采取自暴自弃或顽抗到底的态度; 或者迎合侦查人员的讯问盲目回答; 也有少数犯罪嫌疑人做出极端行为, 进行暴力破坏或自残自杀。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最为严重的心理障碍。不管怎样, 力求生存是人的本能。悲观心理代替其它心理, 往往是暂时的现象,一旦环境或讯问信息的变化表现出对其有利的一面, 其心理依然可能恢复到平衡状态。对于有悲观心理的犯罪嫌疑人, 侦査人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 唤起他们对人生的留恋和对新生活的向往, 激发其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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