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并非我国社会所特存。一般而西方国家将我们所说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社会突发事件称之为骚乱(Disturbance)。骚乱是指群众由于长期压抑而形成的对某种制度或某一人群的不满,由于具体事件的发生而集中宣泄行为。"群体性事件”在西方国家被认为是正常的游行示威。在特定的时空中,符合当时法律和政府认可的称为游行;未遵守当时法律和得到政府认可的称为“非法聚会”;发生激烈对抗的冲突则被称之为“骚乱”或者说“暴乱”;引发大规模的群众行为则被称之为“社会运动”。
我国对“群体性事件”认识大致经过了五个演变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称“群众闹事”;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80年代中后期,称‘‘治安事件”或“群众性治安事件”;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称“治安突发事件”、“突发性事件”、“治安紧急事件”或“突发性治安事件”;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期,称“紧急治安事件”;第五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期,称“群体性治安事件”。从“群众”到“群体”,淡化了阶级斗争色彩;从“闹事”到“事件”,体现了对民众的尊重;放弃了 “突发”、“紧急”等表述,承认了矛盾和冲突是积累而成的。
据此,我们认为,所谓的群体性事件指在特定情景下,人数众多群众聚集在一起,因某一种大致相同要求或愿望结成短时期的共同体,为了共同利益或公針表达诉求,或直接争取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集群行为。“群体性事件”就词语结构而言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群体”,指众多人群,表明事件的主体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二是“事件”,正如阿伦特所说,指那些打乱常规过程和常规程序的事情。当然,除了指“意外发生的事”外,还有另一层含义,这些事件如果没有引起公众的注意就可以或可能不算事件。三是“性”,这里的“性”更多地是指事件本身特有的性质。群体性事件构成要件有三:其一,进行抗议活动的人群;華二,为表达严重不满而釆取的集体行动;其三,有重大社会影响。三者结合构成了群体性事件特定的内涵,即特指那些突然发生、带有异常性质、涉及到众多人的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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