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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4年6月4日 编辑:shphao 有1013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高校心理咨询师心理危机干预中伦理困境的分析

根据本研究受访者的经验,高校心理咨询师在处理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引发的伦理困境主题包括:咨询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保密与上报问题、角色问题、知情同意问题、保证学生福祉、转介与跟踪等。这一结果与国外学者和台湾学者的研究结果相近,比较特别的是,由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心理咨询师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咨询师在其工作过程中的胜任能力问题显得较为突出。研究者认为,导致以上伦理困境的影响因素包括心理咨询师所接受的学历教育和系统培训存在缺陷,高校咨询师的伦理意识特点,高校咨询师所具有的独特的角色特点,以及在高校环境下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需要考虑其具体的情境特点。

1高校咨询师学历教育与系统培训中心理危机干预内容缺乏

201351正式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职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在《伦理守则》中,第三部分职业职责中规定,“心理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心理师应不断更新并发展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自我保健的活动,促进个人在生理上、社会适应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满足专业责任的需要。”本研究受访者中,大多为心理学及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却有相当比例者初期感到所学知识捉襟见肘,对于危机的评估能力有限,缺乏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践能力,尤其是新手咨询师。这一结果得到其他研究的支持。形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在学历教育中缺乏对心理危机干预的实践能力和相关伦理内容的教学的重视。心理学学历教育是心理咨询师接受培养和教育的主要途径,但问及受访者所接受的关于心理危机干预的培训内容的来源,除有医学背景的受访者之外,大多表示来自于短于一周的非学历培训,且其培训效果并不理想。陈红等人对国内心理咨询与治疗人才培养的研究中发现,心理系研究生培养计划与中国心理学会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存在很大差距,更是远未达到国外对于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具体在课程设置方面,只有7.7%的学校在相关研究生课程设计中包含了科学与道德伦理标准的内容,15.4%的学校进行心理评估和诊断的理论与实务的培训;46.2%的学校对学生进行与临床或咨询心理学实践相关的现场或模拟现场培训或实践练习。在实习内容方面,只有21.4%的学校既包括心理咨询和治疗的实习,也包括精神病学的实习。由此,从专业背景为心理学的高校咨询师来看总体情况,从业者在髙校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表现出不胜任的情况也便不意外了。同时,系统的连续教育和培训对于心理危机干预的也是十分的缺乏。目前主流的培训项目是“中德”、“中美”、“中挪”等短期多次的连续培训项目,这些项目将大量的将国外理论和技术介绍进来,基本缺乏本土化的内容。而这些培训与心理咨询师的具体工作内容相对脱离,因此无法对咨询师起到直接指导的作用。

此外,不少受访咨询师表现出对督导等专业支持的渴望,但是现实情况却难以满足其需求。心理咨询师在国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有专门的培训体系,特别是对督导指导下的临床实习有非常严格的时数要求。而目前国内的硕博士教育能与国际接轨,达到专业培训要求的仅有少数几所学校[5、进入工作环境后的督导资源则更为有限,心理咨询师的胜任能力和专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2高校心理咨询师的伦理意识特点——被动式的伦理意识

本研究中受访者对于在保密例外的知情同意伦理困境上的表现出被动思考的特点。学者Alvaro认为在伦理决策中主动的态度是在伦理困境发生之前,就充分考虑到学校、学生、家长、学校员工等情境因素,以及各个层面需要可能给咨询师带来的影响,预防各类伦理两难。本研究的部分受访者曾出现因为自身行为不恰当而发生不利结果的事件,之后才开始对于具体困境的应对进行深 入的思考,找到比较妥当的解决方法。这一点尤其表现在知情同意问题上,也正如卓潇等人的研究中发现的,在学校环境下的知情同意表现成一种“被忽视的伦理”。初入行咨询师大多认为较早告知“保密例外”,会影响建立信任的咨访关系,甚至产生对学生不再前来求助的担忧。但是,罗丹等人认为实际上在干预初期对于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知情同意问题的处理原则应当是尽早进行,即使是对于较难处理的保密问题的知情同意也应在最早对来访者进行,虽然这可能使得求助者对暴露的信息有所保留,无疑会增加干预工作的难度,但从伦理上来看这样做是必须的。与洪莉竹等人研究中关于知情同意困难主要体现在由于未成年人关系,多项工作内容需要对父母进行知情同意,每项工作获得同意后再进行开展较为困难。而本研究的部分受访者表现对于是否需要进行告知,是否需要取得知情同意的不重视。两者整体表现出伦理意识水平上的差别。

另一方面,在本研究过程中发现咨询师与危机干预的当事人形成了双重关系,如咨询师带危机当事人去医院就诊、咨询师与危机当事人在干预结束后形成较好的私人关系、咨询师接受来访者的小礼物等,但在受访者均为对这些双重关系的建立表现出困扰和担忧,均表现对现实双重关系的接纳和对咨询关系的乐观态度。固然,高校内的双重关系有其“先天性”,但高校咨询师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未做到心中有数和足够重视。

宄其原因,学历教育对于伦理规范的教育教学内容太少,能在本科阶段开展此课程的有限。学者钱铭怡在为《心理咨询与治疗伦理》中文版一书作序时提到,当前中国的现状与美国未建立专业伦理规范之前的情况相似。她通过己有的伦理相关的调査和访谈研究发现,“许多专业人员缺乏相关的理论知识,违反伦理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专业人员违反了专业伦理,尚处于无知无识状态,或者遇到伦理难题,不知道如何处理,也求助无门”。在本研究中,研究者本人也有同教授类似之感受。

3髙校咨询师的角色特点

目前中国高校的心理咨询模式主要有四种,而本研究的受访者所在高校的心理咨询模式主要是党政机关模式和基层工作模式两种。在我国高校目前的心理咨询中,党政机关模式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工作体制,在所有高校中约古80%,是指心理咨询机构挂靠在党委、学工部等部门下的工作模式。而基层工作模式,一般指的是心理咨询机构挂靠在某个学院。不同的工作模式有其独特的特点。以党政机关模式为例,通常心理健康和危机干预体系建立比较完整,人、财、物方面相对有保障。但是,党政领导容易造成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性质认定和工作定位的偏差与错误,使心理干预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混为一谈。对高校心理咨询师而言,必然受到这种工作体制的影响,咨询师除了咨询师角色外,通常还有行政人员、管理者或专业教师的角色。这使得咨询师容易对自我的身份性质和定位的感到混乱,这与刘葵等人认为当心理咨询师兼具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会导致两者角色冲突的观点相一致。而且在进行心理干预时通常不是仅仅依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部门,同时还须依靠高校内其他部门(如教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及二级学院的支持心理健康教育部门,但各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方法和理念,所以心理咨询中心和校内其他部门对心理危机角色存在差异t梦,校内其他人员由于咨询师的不同身份会赋予其不同的期望,有时甚至会超出咨询师的实际能力,导致咨询师在面临自我定位和他人期待的冲突时陷入两难困境。同时,高校心理咨询师受雇于学校,为学校的学生服务,按照学校的评价体系晋升。面临具体的心理危机事件,需要做出决策时,高校咨询师会将决策对学校利益、自身利益产生的影响考虑其中,而并非仅仅考虑来访者的福祉。这是导致伦理困境产生又一影响因素。高校心理咨询师较少建立心理咨询以外的关系,更多的是由于其身份问题而所带来的“先天性”和“现实性”双重关系不得不渗透在其实践过程中。

4髙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环境的特点

2004年的教育部16号文的指导下,各高校的心理健康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发展。目前,多数高校制订了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和预案,在文件中明确了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但部分受访心理咨询师提到,所在学校尚未建立正式成文的制度,或者在实际工作中工作方案和预案更多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地开展工作或者开展不规范,有的甚至连相关配合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认识。更有少数受访老师提到,虽然其所在学校有成文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与规范,但具体工作开展中主要按照“经验”进行。具体的,在学校环境下中的预警网络、人员配置、学校监管职责等因素都将一定程度的影响或导致咨询师可能面临的伦理困境。

4.1心理危机干预网络运转不利

本研究中发现,目前许多高校采用“校(心理中心)一院系(辅导员)一班级(心理委员)”三级或更多层级的工作网络己成为国内高校比较普遍的工作模式。这一模式符合学生工作系统的组织架构,但也存在漏洞和不足,容易导致伦理困境的发生。首先,心理委员作为基层的一环,更多的是心理危机信息的发现者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者,他(她)无法承载心理问题学生的帮助者和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者的角色。其次,辅导员多数忙于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事务,工作任务量大而精力很少投入在心理危机工作上,可能会出现心理危机事件信息不能及时地沟通。在受访过程中发现,由于心理咨询师的人手不足,将部分工作分配到其他学校人员。同时,这些学校人员又存在应付了事的情况。如将新生入学时量表蹄查的工作交由给朋辈心理咨询员、心理委员或辅导员等人来完成,他们有其自身的主要工作任务,且不具备充分的胜任能力和足够的精力,从能力上和设置上都存在问题。

另一方面,在以上干预和预警网络中,许多干预者对待工作的态度缺乏专业性,由于其并非心理学专业工作者,咨询师角色很难要求其按照专业规范要求进行约束。

4.2校方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监管职贵在处理危机干预个案时,心理咨询师本身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这时对于   其它资源介入的渴望会变得很强烈。虽然大学生己是成年人,当学生出现危机情况下,校方仍然具有这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许多受访者表示在对心理危机进行干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学校的监管责任,有时甚至认为因为学校监管需要,所以可以打破保密或者可以暂时忽略专业伦理的要求。

但从另一方面看来,在高校情境下,校方对学生的监管职责似乎意味着有制定干预工作的最终权力,虽咨询师的评估、建议、干预将起到一定的参考意见和作用,但并不代表最终的干预方法,有时校方可能采取咨询师完全不认同的处理方式、并且可能需要咨询师为这些处理方式所导致的后果来承担职责。因此,当心理咨询师在上报校方时时,会较多考虑其可能会采取的处理方式,以及此方式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在校方监管职责的作用下,由于担心当事人的利益和福祉是被忽视,也是造成咨询师困扰的一个重要因素。赞

4.3.危机干预工作人员不足

结合文献和本研究发现,在学校从事心理工作的心理咨询师数量与学生数量比例超过一般规定中的要求。以广东省的要求为例,“在校生规模1万人以下的高校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1万人以上的高校,按照5000:1的比例配备专职教师”,接受本次访谈研究的学校基本都超过这比率,仅有一所学校的专职工作人员与学生比率与要求相当。因此从业者的工作负荷大,造成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二次分配,让不胜任工作者参与进来成为较普遍的做法。

此外,在高校,一般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没有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与精神科医生、校医的配合通常也是在危机事件发生以后,而在有些学校想要获取这些资源亦是较为困难的,这影响了高校咨询师进行干预过程中可使用的资源和力量,使得咨询师在力求当事人福祉的过程中存在困难。4.4考评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通过受访者,研究者了解到高校咨询师作为组织中的咨询师,不仅咨询效果不作为评价咨询师工作的指标,而且工作量也并不与其评价和晋升有其直接 的关系。没有合理的考评和激励措施,一方面不利于高校咨询师自身专业能力提升,更不利咨询师对咨询与干预长期效果进行关注。“以保证安全”、“不要出事”的现实目标指导心理干预工作是与将心理咨询师设置在高校校园中,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动机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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