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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4年5月13日 编辑:shphao 有1965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心理危机干预中伦理困境研究

在国外文献中,心理危机干预(Crisisintervention)与国内高校中扩展性“心理危机干预”无法直接相对应。在国外,在学校情境下的心理危机具体包括自杀;死亡、创伤和丧失;校园枪击;黒帮活动;自然灾害(地震、腿风、洪灾等);药物滥用;性和身体暴力;紧急医疗事务等。而在目前中国高校,虽然会有涉及某个心理危机事件后的辅导工作的展开,但由于中国的法律控制的关系,例如校园枪击、药物滥用等现象极为少见,也并未被列入需要进行干预的主要内容。更多干预工作是针对个体层面,更加倾向从咨询工作中进行“预防”。因此,笔者认为国内高校的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对象通常被高校咨询师认为具有高风险的特点,这与国外学者当讨论的高风险患者这一概念相接近。通常这一概念包括患有特殊疾病(比如HIV阳性感染者)、有自杀倾向者和有暴力倾向者的求助者。

相较于其他伦理困难,在国内外学者研究中均呈现出涉及保密的伦理困境更为普遍和集中的情况。在针对高风险个体的伦理问题上也不例外。面对高风险情况下的求助者,咨询师如何确认其风险程度、是否应打破或何时打破保密、警告他人等问题被学者们反复讨论,并在观点上存在差异。Kain人为,面对HIV患者,心理治疗师试图解决妨碍其将自己真实状况告知其性伴侶或他人的心理问题,而非直接让有关的第三者知晓。Gray 等人则认为治疗师应在来访者不愿告知性伴侣时,有必要直接告知其性伴侣或报告有关卫生管理部门。SchlossbergerHecker的观点更为明确,他们认为治疗师具有责任提醒受非法威胁的人(例如Taraoff—案的受害者)免于危险。但当求助者的危险性是被法律所允许时,治疗师则没有责任直接进行干预。而在打破保密前应先告知来访者本人并且解释法律和伦理依据,以减小对来访者和治疗关系的伤害。

同样典型的情境是面对有自杀意图的个体。不同的干预者针对类似的求助者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观点。面对此类来访者,有些个体心理治疗师和治疗师团体,比如Hemlock协会,不主张对自杀进行强制干预,认为人有权理性地做出死亡的决定,特别是处于疾病晚期或者遭受严重痛苦的来访者。Bursztajn等则认为无论何种情况,自杀可能只是受到暂时情绪驱使,若因自杀导致的结果却是永久的、无法逆转的。当咨询师从不同角度来考虑自杀行为时,可能就有不同的打破保密的倾向。此外,有暴力倾向的个体是也属于高风险者。Monaham认为治疗师应选取合适的干预方式来加强治疗联盟,降低来访者的暴力风险。治疗师只能在无法以加强治疗联盟来实现降低暴力风险的干预工作时,采取打破保密规则、警告潜在的受害者和报告警察等措施才被认为是应该的。研究发现,咨询师的个人偏见可能比临床因素更容易影响治疗师的专业伦理决策(例如对同性恋的恐惧水平越高,越容易做出打破保密原则的决定)。通过对Tarasoff案例的回顾,Lamb实验发现治疗师做出打破保密的决定时,考虑的优先因素依次是:危险程度、法律和伦理、心理诊断和性行为,而较少考虑潜在受害人的确定性。

除了保密议题,咨询师还将面临各类伦理困难。针对不同情境,许多学者提出自己关于可能会面临的伦理困境的观点,比如说关注咨询师的胜任力对于处理个案所产生的影响,担心由于不当行为而无法保证危机当事人福祉:Stmpp认为自杀个案容易引发的伦理议题包括咨询师对自杀处理的方法不够精熟、对自杀危机的评估不足、咨询师因厌烦而想要结束咨询、咨询师对案主的行为产生反移情、未及时通知家人(包括成年或未成年来访者)。White等人认为自伤个案引发的伦理议题包括有案主福扯、知情同意、预警的责任、咨询师的胜任能力、是否出现反移情、转介及结案的时机是否合适等。

而国内学者则表现出更多的困惑和不确定,比较关注在处理心理危机事件中权衡咨询师对当事人、自己和所服务单位的责任中何者为重的问题,如何选择合适的伦理依据以便做出伦理决断。台湾学者牛格正在其著作中提出,自杀来访者造成的咨询伦理两难问题包括:案主是否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死?当案主想自尽时,咨询师是否还得继续尊重案主自主自决的权利?咨询员能不能透露案主想要自杀的企图给他人?当案主自杀时,咨询员该负什么责任?如果拒绝继续会谈而致案主釆取自杀行动,咨询员是否有失职之嫌?叶斌[46]认为在对学生进行的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较为困扰是,咨询师如何抉择将危机事件保持在自己和当事人之间还是让更多的资源介入?保密与不保密的依据原则是什么?而大陆学者罗丹、肖水源[47]等人则明确地认为保护来访者的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是咨询师进行干预工作中最需要注重的两个方面,在需要在打破保密之前进行充分的知情同意,与求助者就打破保密的内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度以及公开的实际进行充分和具体的讨论。虽然对“危险情况下打破保密这一原则进行知情同意”可能会增加工作的难度,但被认为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虽然目前国内尚无针对高校心理咨询师群体从业中伦理困境的专门研究,但是少数几个高校咨询师专业胜任能力和伦理状况的研究发现,多数心理咨询师胜任工作的专业能力不足,专业训练和实践均有欠缺,其中有90%的咨询师对自己的胜任能力缺乏信心,专业发展的需求十分强烈;双重关系方面,高校咨询师最容易发生的是非性的身体接触、为熟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接受小礼物等情况;卓潇等人的研究发现学校咨询师对心理咨询伦理呈现出师德化、片面化和轻视化的特点,而知情同意成为“被忽略的伦理”。此外,从事心理咨询的教师在是否让来访者阅读咨询记录、是否能为自己的学生提供督导等情况存在争议。

综上所述,从研究内容上看,目前针对高校咨询师的伦理研究主要是从总体上进行伦理意识或行为上进行整体性的探究,少有深入某一具体类型活动的研究。从研究方法上看,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均被逐步应用到这一领域,殷霞等人研究发现问卷调查中反映的咨询师专业伦理执行较好,而访谈研究中其专业伦理的遵守并不严格。可以说,量化研究较有利于反应某个时点的横断面整体的状况,而访谈研究相较于量化研究反映出咨询师的伦理现状更为具体、更贴近现实。

因此,结合组织中咨询师需面对的各种伦理冲突议题,与心理危机的独特性伦理考量,可以初步推测,在高校心理危机干预中其可能面临的相关伦理议题可能包括:保密与预警、知情同意、咨询师的能力、危机当事人的利益、反移情、不同伦理原则的要求(组织伦理与专业伦理的冲突)、转介与结束等等。虽然国内外的心理咨询及其相关伦理的发展进程有所不同,各自面临的伦理问题有其相似性,如都认为保密问题是重要的伦理困境。不同之处在于,国外心理咨询发展历史较长,伦理规范几经实践-理论-实践的演变,从业中的咨询师到能够客观看待伦理守则和现实要求之间差距和冲突;而国内咨询伦理准则推出时间短,尚未引起从业者足够的重视,国内咨询师处在不知依据和选择何种标准进行伦理决断的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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