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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3年1月30日 编辑:shphao 有2211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诉讼离婚的心理调解

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纠纷,主要针对的是一系列法律上的显性问题,如是否容许离婚,如果容许离婚的话,如何判定离异夫妇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离婚诉讼虽然是在法院进行,表现为一种法律问题,但是由于婚姻问题的复合性,单纯的法律方法对于婚姻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局限性,因而只能作为解决当事人婚姻纠纷的最后一道底线。所以说,离婚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经济纠纷,对于一般经济纠纷而言,法院通过判决往往就可以有效地定分止争,当事人彼此也可以从此分道扬镳。但是离婚判决后却可能不会这么简单。如果单纯依靠法律,运用冰冷的法言法语将会使当事人没有拉近彼此心理距离的空间和时间,同时诉讼离婚的双方可能由于无法认清造成彼此婚姻纠葛的根本原因,即使双方离异,除了暂时的解脱和伤痛以外,仍将可能在重组婚姻时由于固有的缺陷依然不能获得满意的婚姻。尤其是如果判决前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有效的调解,可能导致的后遗症很多。如曾发生过的诉讼离婚当事人听到准予离婚判决时服药自杀的极端行为或者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国内外多项研究数据表明,离婚过程中经过心理调解的夫妻,在离婚中或者在离婚后会有较少的冲突、更多的联系以及对对方更积极的态度。

因此.在诉讼离婚的司法程序中迫切需要心理调解的参与。所谓离婚诉讼心理调解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在法律容许的限度内,法官或者其他配合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结合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手段,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帮助他们对于现存的婚姻进行审慎的、理智的思考,一方面避免情绪冲动下的盲目决策,另一方面使他们在决策时能够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

根据心理学研究成果,在诉讼离婚的心理调解中,重点应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要通过充分搜集诉讼离婚当事人的信息,依据婚姻心理的有关规律,综合评估夫妻双方是否真正已经感情破裂,能否继续婚姻生活。如果确实已经不能再维持婚姻关系,要引导当事人理性地考虑问题,促使当事人良性离婚;口果当事人离婚诉讼是意气用事或者是对于离婚有不切实际的期待唧寸要谨慎地制止。在如下两种情形下要着重做夫妻和好的心理调解工作:一是双方或者一方正面临重要的一些变故转折时,如一方生病或者家庭经济陷人困顿;二是双方的婚龄正好处于特殊阶段,如正值新婚期或者“七年之痒”阶段,主要是由于性格不和、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这两种情况通过心理调解和干预,双方一般可能重归于好。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担当离婚诉讼调解的主要是法官,由于学科领域的局限,法官并不能够洞察当事人婚姻纠纷中的心理规律,大多数情况下主要是依照日常经验进行调解。建构在这种模式下的调解对于情绪和矛盾激化的诉讼离婚当事人而言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因此要很好地完成以上的任务,迫切需要通过相应的培训,建设一支能够进行诉讼离婚心理调解的专业法官队伍。

第二,在诉讼离婚心理调解中,加强当事人对婚姻心理规律的认识是调解的关键所在。在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历史阶段中,家庭或者婚姻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向来并不推崇夫妻间的情爱生活,更谈不上教授夫妻婚姻生活中如何调整婚姻期望、婚姻家庭圈中的角色吻合、家务分工合理、沟通等技巧。在结婚之前,新人和双方家长关心的主要是物质准备,欠缺甚至是根本就不重视相应的心理准备.夫妇在新婚乃至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可能只会凭借自己的经验或者直觉行事,摸着石头过河,一旦出现波折就不能正确应对。实际上,婚姻是两个人深度的契合,如何从心理上不断地加以调整和融合,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对婚姻的稳定和幸福关系重大。

在诉讼离婚调解中,应该帮助当事人认识和正确判断哪些矛盾是根本的,将会对婚姻造成致命的打击;哪些是婚姻生活中不可避免要经历的挫折,从婚姻心理规律的角度引导和劝解当事人。

第三,通过各种条件让诉讼双方有一个冷静期和情绪的宣泄期,避免双方在情绪冲动下作出离婚的错误决策。当然对这一特殊时期,特别注意的是不能只是时间上的一个简单约定,应该有相应的心理干预。对此,国外法院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做法,如韩国首尔法院在2005年推出“熟虑期”,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必须经过一个星期的“熟虑期”并经过专家咨询调解后,法院才受理离婚诉讼。

第四,在专业人士尤其是心理学者的参与下(也可以对部分法官进行心理调解知识和技巧的培训),通过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第三者的引导,促进离异双方重新评估以往可能过于偏激的看法,能够冷静地审视婚姻,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彼此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寻找婚姻问题的症结,理性解决问题。例如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一是根据当事人的年龄、受教育的水平和经济状况等因素,或者根据诉讼离婚理由将来法院的诉讼离婚当事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职业特点、年龄和婚龄等因素综合考虑心理调解的方案。

另外,当事人如果有未成年子女,调解要围绕子女的利益解决问题。在心理调解参与下,夫妻重归于好固然不错,但是当双方关系不能弥合、必然走向离婚时,也能够使双方理智、合理地商讨今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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