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型罪犯心理的特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需要特征
集合型罪犯的不合理需要受他们所犯数罪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否密切所决定,即是受一种不合理需要支配而犯数罪,还是受几种不合理需要支配而犯数罪。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不合理需要的集中性和强烈性。这是指集合型罪犯所犯数罪之间联系密切,即受一种不合理需要支配而犯数罪,只是犯罪手段只有多面性,这说明罪犯不合理需要的集中性和强烈性。例如,财欲型内的数罪并罚:盗窃、抢劫兼诈骗罪,贪污兼受贿罪等,罪犯的不合理需要只有财欲一种。再如,淫欲型内的数罪并罚,流氓兼强奸罪,罪犯的不合理需要只有性欲一种,等等。
2.不合理需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是指集合型罪犯所犯数罪之间联系不密切,即受几种不合理需要的支配,不仅犯罪手段多样性,而且支配犯罪的不合理密要种类也多,这说明罪犯不合理需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例如,盗窃兼强奸罪,罪犯的不合理需要既有财欲又有性欲,再如,危害国家安全秩序罪兼贪污罪,罪犯不合理需要既有(信仰)精神需要,又有物质需要。
3.不同个体主导需要的差异性。在支配集合型罪犯所犯数罪的需要中,不同的人主导需要是不同的,要通过了解罪犯本人及分析他的犯罪心理演变过程。不同的罪犯所犯数罪的罪名可能完全一样,但其主导需要可能完全不同。比如,两罪犯都犯的是抢劫兼强奸罪,甲罪犯的主导需要是财欲,在抢劫中发现异性而产生强奸动机,而乙罪犯的主导需要是性欲,为了玩女人才去抢劫,在抢劫中遇到女性,为满足他的淫欲提供了有利条件,不用花钱买女人的肉体,立刻就能得到满足,于是强奸行为实施了。再如,同样是贪污罪兼受贿罪,有些罪犯是受财欲的支配,而有些罪犯是受性欲的支配(即为自己的情妇、姘头聚敛不义之财)。可见,支配集合型罪犯犯罪的主导需要,不同个体之间是有差异的。
(二)性格特征
主要是反映一个人本质的性格的品德特征特征,一般有两种情况:
1.某些集合型罪犯品德卑劣。有些集合型罪犯是“五毒俱全”。他们偷、骗、枪、奸、无恶不作,已经形成自私、贪婪、阴险、狡猾、虚伪、野蛮、玩世不恭、苟月偷安、狭隘、冷酷、残忍、元责任感、厚颜无耻等卑劣的品德,而且相当稳固,不易改变。
2.某些集合型罪犯品德尚可。有些集合型罪犯虽犯罪手段多而复杂,可能是由犯罪时的条件决定的,但他们的个人品德不一定很环。他们还有很多良知和良好品德,例如羞耻心、自尊心、责任感、勤劳等,这些罪犯较易改造。
所以,不一定集合型罪犯的心理、人格就比锦一型的罪犯更坏、更反社会,要对每个邪犯犯罪的具体原因、采取的犯罪手段作具体分析。
(三)能力特征
罪犯的能力直接影响他们接受改造的效果或反改造的危险性。所以,管教干警必须准确了解。不同集合型罪犯有不同的能力,或者单一,或者复杂,决定每个集合型罪犯能力的种类和水平的因素包括以下两方面:
1.罪犯所犯数罪的种类以及犯罪手段。罪犯所犯数罪的种类能体现出该罪犯原犯罪手段的单一或复杂。犯罪手段多而复杂者,说明其几方面的能力都较强。例如,盗窃兼诈骗罪的罪犯,现有盗窃犯的操作能力,又有诈骗犯的交际和应变能力。
2.罪犯原来的职业、文化程度水平。原来的职业专业特性较强、文化水平较高、智力水平中等以上的罪犯,即使是所犯数罪的手段单一,他们也都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对学习各种适应社会的有用知识、对管教干警的教育都能较快地接受和理解,并尽快内化。而且他们原有的能力可以迁移到改造上来,促进其积极改造。反之,原来无职业技能、文化和智力水平偏低的罪犯,即使是所犯数罪的种类多,但手段不会太复杂,这种罪犯对各种教育的接受能力也较差,影响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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