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激励可以使罪犯产生积极改造的热情。罪犯入监初期并无改造热情,在刺激变量(改造目标、奖励)的刺激与吸引以及自我安全需要的支配下,使他们能够按照监狱机关的改造目标和要求去做。当他们这些符合监狱要求的行为受到奖励后,便会产生肯定性情感,这种情感就是他们积极改造的热情,这种热情会在不断激励而愈加强烈而稳定.支配他们积极改造。
2.激励可以提高罪犯积极改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的这一作用是指提高罪犯接受和执行改造目标的自觉程度,主要解决罪犯对目标价位的认识问题,即认识改造目标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人的行为常常带有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利益是调节人的行为的重要因素。监狱机关设置的目标应在符合法律和道德、保证罪犯改造质量的前提下,承认和尊重罪犯合理的个人利益,这样把监狱机关制定的改造目标与罪犯个人的合理目标结合起来,增强了目标的激励作用,使罪犯更易认识和接受目标,使他们的改造方向更明确,即有自觉性。并且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在改造中更加努力。
3.激励可以充分发挥罪犯的潜能,提高改造绩效。一般情况下,在目标一致、客观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工作绩效是个人能力和激励乘积的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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