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来源于需要,而需要转化为行为动机必须与一定的诱因条件相联系。因此,罪犯改造动机的产生有两个条件:一是罪犯的需要,二是满足需要的对象、条件或可能性即外部诱因的存在。
积极改造动机不是罪犯一人就可以产生,也并非每一个罪犯都有,而是在监狱的改造和教育及多种因素的促进下形成的。要使罪犯形成积极改造动机必须从以下两方面人手:
第一,激发罪犯产生改恶向善的需要。要想使罪犯产生积极改造动机,首先要促使罪犯产生改恶向善的需要。要从以下三方面人手;其一,帮助罪犯正确认识其犯罪行为的性质。通过组织罪犯学习文化、法律、道德等方面知识,在提高文化水平、增长法律知识、掌握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使罪犯深刻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恶劣性质,进而认罪服判;其二,帮助罪犯对犯罪后果进行客观评价。这种评价不仅是站在罪犯自己的立场上,更重要的是,要使罪犯学会站在他人的立场上来对事物进行评判,从而进一步加深罪犯对其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其三,促使罪犯产生自我悔恨心理并萌生改变自己的愿望。对犯罪本质的正确认识可促使罪犯否定其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民警还要帮助罪犯进一步认清其犯罪行为与其自身不良人性的关系,从面促使罪犯产生自我悔恨心理,并悔恨自己进而产生改变自己的愿望。
当罪犯憎恨那个犯罪的“旧我”,产生改变“旧我”、重塑“新我”的愿望时,其改恶向善的需要就形成了。改恶向善需要的形成,使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产生具有了内在动力。
第二,提供外部诱因条件。当罪犯产生了改恶向善的需要时,监狱机关应该为罪犯提供有利于其改造的环境、对罪犯提出一定的改造要求、建立多种多样的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措施,罪犯的亲人也要殷切期望他改好并以实际行动全力支持他,社会也表现出对死不改悔者的拒绝,在这些外部诱因条件的作用下,罪犯改恶向善的需要才可以顺利转变为积极改造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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