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眠术在司法侦查中的应用已有较长的历史。通过催眠手段获取的资料虽然不能作为司法依据,但至少能为进一步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并能为预防再犯罪提供帮助:催眠术在司法中的应用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获取侦破线索,剖析犯罪真相。犯罪嫌疑人在清醒状态下,往往拒绝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转移视线,避重就轻。这在很多无直接证人或证据的情况下,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增添了难度,影响破案的效率和社会的稳定。催眠状态是“无抵抗”的潜意识状态,在催眠状态下,犯罪嫌疑人会毫无保留地说出犯罪真相。当然,这种状态下说出的犯罪事实还不能作为判罪的客观证据,但它为侦破案件提供了线索,成为突破案件的“缺口”。同时,一个犯罪行为是受复杂的心理所支配的,运用催眠术,可分析犯罪心理产生的基础、原因,揭开深层的心理结构,为有效控制犯罪提供参考,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经验。
畏罪、侥幸、恐惧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现象,也是审讯犯罪嫌疑人的主要障碍。因此,突破心理防线、解除顾虑和打消对立情绪就成了审讯成功与否的关键。这种情况下,可采取反抗性催眠或借助药物进行催眠。
第二,判定责任能力。催眠术能帮助判定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属于正常,提供给精神科医生做进一步检查,最后判定其责任能力。
第三,协助教育改造。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仅受个体主观因素的影响,也与个人成长和生活的客观环境有关,在长期内外不良因素的作用下,可导致犯罪。有些人犯罪有其必然性,有些人犯罪纯属偶然,有些犯罪则与个性缺陷有关。不论犯罪的原因和动机,不论是偶犯、惯犯、累犯,还是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他们在被拘留、京讯、判刑和改造的过程中,都有复杂的心理活动,出现各种情绪表现。尤其是被投进监狱后,随着强制改造和生活习惯的改变,原有的动力定型模式遭到破坏,由于言行受阻和失去自由,便会产生焦虑反应,情绪会极不稳定。有的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产生对立情绪;有的会紧张、烦躁、恐惧,出现孤独感;有的会后悔自责、悲观绝望,甚至自残自杀;有的会更加仇视社会或他人,愤怒、暴躁,甚至产生攻击行为等等。这些情绪和表现,都不利于其认罪悔过,服刑改造,也给管教工作带来了难皮。应用催眠术,对于稳定犯人的情绪,使其认罪悔过有一定帮助。在催眠状态下,催眠师首先帮助犯人端正认罪态度,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的罪行及判决结果,使其产生认罪、伏罪、悔罪和积极改造的愿望,进而帮助犯人剖析犯罪的根源和危害,消除导致犯罪的错误观念。最后鼓励犯人树立起改造自己的信心和正确的人生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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