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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1年5月30日 编辑:shphao 有255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催眠技术在我国侦查领域的性质定位

催眠技术在我国侦查领域的性质定位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 ) 催眠技术作为侦查的辅助方法

应当把催眠技术视为侦查的辅助方法, 而不能作为侦查的主要方法。侦查部门切忌把催眠技术当作常用方法, 每个案件的侦查都希望借助催眠发现线索和寻找突破口, 过分依赖催眠, 从而忽视侦查的主要工作。其原因在于: 不是每一个案件的证人、被害人都愿意并容易被催眠, 也不是每一个被催眠的证人、被害人都会回忆出更多的线索, 更不是每一条被回忆出的线索都会对破案结案起到关键作用。单纯依靠催眠技术获取线索的案件数量是较为有限的, 其准确性也是有待于通过传统侦查方法获取物证、书证、证言等进一步加以检验的。也就是说, 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重点依旧是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等, 理论研究和业务训练的重点也仍然是这些主要侦查方法, 催眠技术仅是起到补充和辅助作用, 绝不能作为常用侦查方法的替代品使用。

( ) 催眠技术作为侦查的最后手段

应当把催眠技术视为侦查的最后手段。只有在侦查工作出现僵局, 再没有其他传统侦查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 才可以考虑对证人、被害人适用催眠, 即在传统侦查手段用尽且侦查仍有困难的情况下, 方可适用催眠。其原因在于: 催眠获取的信息不是百分之百准确的, 其真实性是有待法定证据检验和印证的。单以普通询问法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来说,其最为理想的情况也只是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被害人的原始记忆相同。但由于人们记忆的过程不是简单的复制, 而是复杂的认知过程, 其中难免带有个人主观判断的因素, 从而使得证人证言、被害人的原始记忆与客观事实也不一定完全相符, 更何况催眠状态下证人、被害人的记忆更容易受到暗示影响。因此, 侦查人员首先应当使用传统侦查方法, 寻找破案定案证据, 只有在陷入侦查困境, 而证人、被害人对关键线索有模糊记忆但不能完整准确地回忆时, 才能考虑适用催眠技术协助侦查。

( ) 催眠技术所获取的信息仅作为线索使用

应当把催眠技术所获取的信息作为线索来使用。侦查部门通过催眠从证人、被害人处获取的陈述, 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因为催眠状态下的易受暗示性可能导致陈述的准确性降低, 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则危险性较高。当然, 从国外司法领域的实践来看, 一部分法院认可符合法定程序规范的或同时有其他法定证据印证的催眠中的陈述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但若在严格程序规范和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基础上, 仍将催眠获取的信息作为线索使用, 则更会减少适用催眠的风险。因此, 应把通过催眠技术所获取的信息仅看作是有待检验和考证的线索, 印证之后再作为关键信息或侦查突破口使用, 而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而被法庭采信。侦查人员应当依靠传统侦查方法, 沿着线索的指向寻找新的证据, 将催眠获取的线索用七种法定证据的形式加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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