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催眠对特定犯罪嫌疑人适用的程序规范主要有:
(一)严格的审批制度对特定犯罪嫌疑人适用侦查催眠,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具体的审批程序,笔者的设想如下:首先,侦查人员要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接受侦查催眠的授权书,授受书中要具体说明催眠的原理和实施步骤,要求犯罪嫌疑人阅读并签字认可;其次,侦查人员要将该催眠授权书,连同其撰写的实施侦查催眠必要性的报告书,上交所在机关负责人处,由该负责人从必要性、自愿性和目的性三个方面认真审查;最后,由机关负责人签署批准侦查人员组织实施侦查催眠的文件。此外,机关负责人要指派专门人员对侦查催眠过程进行监督;对于侦查催眠授权书、实施侦查催眠必要性的报告书和批准组织实施侦查催眠的文件,要封存留档,以备调查。
笔者还要补充的是,在侦查催眠正式实施之前,催眠师还要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接受催眠,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审批后实施前这个阶段,思想上产生对催眠的恐惧和不信任。一旦犯罪嫌疑人自愿性发生动摇,经过催眠师的耐心讲解仍不能改变的话,催眠师一定要果断停止催眠。
(二)聘请专职司法催眠师
催眠师是犯罪嫌疑人在催眠状态下与外界沟通和交流的唯一桥梁。正是催眠师通过各种暗示诱导犯罪嫌疑人进入催眠状态,经过催眠深化的暗示过程,使个体达到最佳的催眠状态,此时,再引导犯罪嫌疑人回忆在指定的场景回忆需要的信息。由此看来,催眠师是实施侦查催眠的关键角色,如何让侦查催眠达到最佳效果,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笔者的设想是,培训一批服务于侦查催眠事业的专职催眠师。这些专职催眠师不仅要具有高超的催眠技能,而且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被统一安排在司法催眠事务所里工作,成为司法催眠师。凡遇有需要实施侦查催眠的情况,侦查机关均应通过司法催眠事务所聘请司法催眠师。而侦查人员即便具有专业的催眠知识,掌握了娴熟的催眠技能,也不能被允许实施侦查催眠,只能作为侦查催眠的组织者。原因在于,侦查人员事先了解基本案情和侦查经过,在催眠过程中容易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有一种期待心理,无意识地提出有关案情的暗示性问题,导致犯罪嫌疑人虚假陈述,甚至永久地改变其记忆,后果是极为严重且不可逆的。
(三)催眠全程录音录像
首先要说明的是,催眠是一个对环境要求很高的活动,这里所说的环境不单单指硬件环境,如房间的大小、布置、隔音效果等,还包括软件环境,即催眠师与被催眠者的亲和关系,被催眠者免受无关因素干扰的心理环境等。这就要求催眠时不能有无关的人在场,当然,我们在媒体上常见的催眠秀与之不同,后者纯属娱乐性质,被催眠者在催眠师的暗示下做出种种觉醒状态下不可能的举动;而前者是要求被催眠者回忆和倾诉,常涉及被催眠者的感情和隐私,若在第三者的面前,被催眠者则会感到压力和不适,因此,需要无关人员的回避。 但是,在侦查催眠中,若没有旁人对催眠全过程进行监督,那么其证据的有靠性将受到质疑,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是在催眠师的有意引诱在作出的,甚至犯罪嫌疑人还可能怀疑催眠师在催眠过程中有不正当的行为。要解决无人干扰的要求与无人监督的弊端二者之间的矛盾,就要求对催眠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由机关负责人在监控室现场监督,录音录像资料在催眠结束后当场封存,由犯罪嫌疑人、催眠师、侦查人员和机关负责人签名,送交专职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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