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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1年5月18日 编辑:shphao 有8669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如何应用心理学原理处置群体性事件

据调查仅2009 年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9 万多起,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对社会和政府造成了不利的负面影响,而且也加剧了社会各矛盾的显现。以往文献中,多数基于群体性事件中社会心理分析,但很少有研究探讨心理学知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如何应用,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希望为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解决提供理论指导。

1. 群体心理

群体心理学是研究结成群体的人们的心理现象、心理活动的社会心理学分支。早在19 世纪90 年代,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此便有过深入地分析。他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构成群体的个体不论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是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变成群体这个事实会让他们获得一种集群心理,使得他们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本文结合已有研究,主要分析了如下群体心理。

1.1 借机发泄心理

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之所以会引来无数群众的围观、参与,根本原因在于人对当前政府某些政策和行政行为不满,如腐败问题,不良工作作风,不当行政等问题都会引起群众对党政部门及公务人员的负性群际情绪,而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上访,投诉等合理表达意见途径被阻塞时,任何一个小的事件,都会成为群众向政府发泄不满的导火索。如2008 年贵州瓮安事件曾发生近数千名群众砸烧公安局、县委、县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围观者中就有人大呼加油,痛快等。

1.2 相对剥夺感

在改革开放之初,为打破中国经济发展的桎梏,迅速发展国民经济,我国采取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经济政策,这些政策也确实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我们却看到,先富起来的人并没有带动更多的人共同富裕,发展了效率,却忽视了公平,导致了经济发展收益分配的极度向个人、资本和政府倾斜,有的只是东西部、城乡间、行业间、不同阶层之间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当人们在生活中某些利益受到威胁,却没有得到适当解决,很容易在心理上产生自己权益被他人剥夺的感觉,这种心理如得不到及时疏导,则可能引发对社会的强烈不满,此时任何一个小的事件,都会成为群众向政府发泄不满的导火索。

1.3 盲目从众心理

从众行为是指个体在群体的舆论、气氛和压力下,在知觉、判断和行为上,不知不觉地改变自己的观点而与群体的多数相一致的现象。一旦个体或群体的利益受损、诉求一时得不到满足或长期都难以满足,他们往往不诉诸理性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而是在心理暗示的驱动下,仿效他人做法,通过集群行为来寻求解决办法。在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下,甚至很多没有直接利益的相关者,在群体的舆论、气氛和压力影响下,为保持与群体的一致性,避免群体成员超出群体规范的范围而产生一种背离群体的感受,不知不觉地改变自己的观点而与群体的多数人意见相一致,思想上无主见,行为上随大流。

1.4 法不责众心理

当前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通常聚集群众较多,少则聚集几十人,多则几百上千人,在群体中,个人在群体压力和群体意识影响下,人们似乎感到自己被淹没在群体之中,并丧失了他们的个人身份和责任感,产生一些个人单独活动时不会出现的行为。其次,由于匿名效应的作用,参与者个体并非以“个人”面目出现,个体的特征被融人了大家共同行动中,平日的责任感,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已经丧失,参与者只记的自己是群体的一份子,主观上把发生的行为责任转嫁给整个群体或者其他人。这种责任模糊、责任分散强化了匿名心理,使群体中的个体丧失正常行为的责任感和遵守社会规范的自觉性,个体潜在的恐惧感消失了,个体依靠群体壮胆来发泄内心的不满。

2. 心理学原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具体应用

从以上分析,我们已经知道,群体性事件不仅危害巨大,各种社会心理在其中还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迅速化解、缓和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尽快的驱散人群,以防事件向暴力性事件转变。

2.1 分化瓦解,消除从众心理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参与者可以分为四类人群,第一类是当事人,属于与事件直接相关者;第二类是造势者,属于借机发泄心中不满,起哄、甚至产生暴力行为,希望事态扩大得利者,第三类人是支持者,同情当事人,支持当事人,公平心、正义感影响下,希望事件得到合理解决的围观者。第四类人是旁观者,属于不明真相,在好奇心、看热闹心理驱使下的参与者。因此,政府当局必须分清四类人,采取不同的策略予以对待,对当事人,应该平等沟通,耐心安抚,对造势者,应严厉打击,尤其对于采用暴力手段者,必须坚决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对于第三类和第四类人,立足说服教育,帮助他们分清是非,使其遵纪守法,积极争取大多数群众。

2.2 保持震慑态势,消除法不责众心理

使用法制措施,发挥强制措施的威慑作用,在群体事件防治上是十分重要。因为群体的匿名性,个人在群体中越隐匿、就越会觉得不需要对行为负责,个人无须为服从群体意志的行为负责,所有的一切(无论善恶)都应该归结于所服从的群体。因此,此时,必须采用标杆效应,即当群体性事件矛盾激化、出现闹事苗头时,要出动足够警力,以震慑或逮捕少数不法分子;当少数人蠢蠢欲动时,可以采取跟踪摄像、拍照,固定其面目等方法固定证据,并使其知晓,其行为已在监控之中,打消其匿名心理,同时为打击处理提供有力证据。

2.3 利用色彩缓和气氛

色彩在客观上是对人们的一种刺激和象征,在主观上又是一种反应与行为。色彩总是在不知不觉中影响我们的情绪。如灰色使人沉闷、忧郁;红色使人兴奋、情绪易冲动,同时会让人联想到血液、火焰等;而粉红颜色则是一种神奇的制怒颜色。这种颜色不仅能平息人的怒火,还能使人放松肌肉,镇静神经系统。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我们应当将群体可见的红色的警车、消防车等放置在闹事群体的视觉范围外,以避免激起其情绪反应,而将闹事者视觉所见的宣传车、标语牌、部分警械、防暴服装设计成粉红色,这样有利于抑制参与者的情绪反应。

2.4 克服焦虑情绪

焦虑是指一种缺乏明显客观原因的内心不安或无根据的恐惧。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大多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干部、在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会出现不同的程度紧张、担忧等,有的还伴有头晕、胸闷、心悸、出汗等躯体症状,甚至事件过去之后很长时间还无法从这种情绪中走出来。这主要是因为参与处置事件的人员以前并没有处置类似事件的经验,加上现场秩序混乱,参与者情绪激进,很容易造成处置人员的心理焦虑、紧张。要就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要增加自信,领导干部坚信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处理、控制事态的发展;警力人员要坚信自己已经接受了足够的训练,这正是检验的好机会。其次,要保持情绪稳定。对突如其来的事物,不仅生理上会发生急剧的变化,还会使脑神经活动的兴奋与抑制丧失平衡,使思维处于抑制状态,影响处置人员对事件的判断。

2.5 利用威信的作用

宣传心理学研究证明,如果受众认为“宣传者”是一位很有威望的人,那么,他对受众的影响就会具有很大的强度。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当地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一定要尽快赶赴现场,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与民众直接对话。如2008 年在瓮安中,当超过200 民群众抵达县政府时,却出现“县政府无人接待”“等不来一个领导说话”的场面,导致参与人数规模不断扩大,事态持续升级,最终发生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多间办公室和部分车辆被毁。反之当重庆发生出租车罢运事件,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迅即与出租司机直接面对面对话,为事件的有效解决,防止事态扩大,起到了巨大作用。总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既有社会方面的深层原因,也有群体性心理的作祟,研究心理学原理在处群体性事件中的运用,不仅会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还会大大降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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