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潜意识可以正确地记录意识所摄取的信息,而催眠可以使人们进入这个难以置信的、无穷丰富的记忆库。催眠这一特殊的功能被人们所发掘,并成功地应用到侦查领域,突破了传统询问方法无法获取更多记忆信息的瓶颈。然而,或出于对人权保障的考虑,或出于对催眠暗示性的疑虑,绝大多数应用侦查催眠的国家,都禁止将侦查催眠应用于犯罪嫌疑人。当然,笔者也坚决反对不经犯罪嫌疑人完全自愿的表示,而将侦查催眠滥用到犯罪嫌疑人身上,这是与当前人权保障的大趋势相违背的。但笔者认为,不能因此排除对自愿接受催眠的犯罪嫌疑人的适用,在某些情形下,催眠可能是获取关键记忆信息,从而帮助犯罪嫌疑人印证其供述、辩解或洗脱嫌疑的有效途径。
(一)国外侦查催眠概况
催眠是在他人或自我的暗示下,被催眠者进入一种界于觉醒和睡眠之间的恍惚状态,此时对外界事物视而不见,只对暗示语无批判地接受,随之引起感知、记忆等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还可能延续到催眠后的觉醒活动中的一种行为。侦查催眠就是侦查部门聘请的专职司法催眠师对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实施催眠,以获取其记忆信息的侦查手段。
据记载,美国是最早将催眠应用到侦查领域的国家,且侦查催眠在美国的应用一直呈等比级数增长的状态。20 世纪50 年代,美国为了提高侦查效率,开始零星地培训侦查人员使用催眠。直到1958 年美国医师协会正式承认催眠的科学性后,侦查催眠的应用开始普及,以洛杉矶警察局和美国联邦调查局为代表的执法机构逐渐接受应用于侦查领域的催眠技术,并在机构内部设置了司法催眠调查部门。洛杉矶警察局还成立了执法催眠研究中心,训练侦查人员成为催眠技师。迄今为至,该研究中心已训练出大约一万名各州、地方、联邦机构的担任催眠工作的侦查人员。
以色列也是较早将催眠应用于侦查领域的代表性国家之一。从1973 年开始,以色列警察局的研究机构就将催眠运用到了刑事侦查工作中。[2]除了美国和以色列以外,英国、德国、荷兰、日本等国家也都在侦查领域中使用了催眠,并加以立法规范。许多国家已有许多训练警察催眠的课程,我国香港地区亦有侦查人员在接受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催眠训练后,成功运用侦查催眠的案例。近些年,我国台湾省也在尝试将催眠应用于侦查破案。
美国和以色列的刑事调查机关对催眠的有效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们认为,当证人或被害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回忆案件过程时,采用催眠是很有帮助的。两国的调查结果差别不大:侦查催眠可从证人或被害人处获取比运用传统询问多出60%以上的相关信息;而侦查催眠获取的信息有90%左右通过其他证据得到了印证。
(二)侦查催眠的科学原理
侦查催眠就是利用催眠使证人、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回忆到更多的信息。而对于催眠本身的原理,各派学者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运用生理学知识进行解释,有的学者则运用心理学知识进行解释,而笔者倾向于后者。催眠原理的心理学解释中有公认的两种学说,分别是以利保尔特、博恩海姆为代表的南锡学派提出的暗示感应说和以弗洛依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学派提出的潜意识说。笔者认为,可以把这两种学说综合起来解释神秘而复杂的催眠原理。
易受暗示性是人类共同具有的一种属性,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容易受到暗示,如有人说自己“脸色不好”,就立刻会觉得自己身体有些不正常。催眠师正是利用人们的易受暗示性,使用“你的身体越来越放松”等引导语,暗示人们慢慢进入一种内心宁静的状态,意识渐渐被抑制,潜意识的作用愈发活跃进来。弗洛依德把人的人的心理比喻成一座冰山,认为意识只是水面上的冰山一角,而潜意识则是冰山在海平面以下深不可测的部分。人们在感知客观世界时,大量外界信息被影像般地摄入大脑之中,但只有其中一小部分在记忆机制的作用下,能够被意识明确地感知到,而其余的海量信息则在潜意识里安睡。正常状态下,人们处于意识的控制之下,潜意识被抑制,通过意识也无法将存储在潜意识里的信息唤醒并回忆起来。但催眠状态下,人们的意识被抑制,相反潜意识就被充分激活,人们可以通过催眠师的暗示引导语,与自己的潜意识自由地交流和沟通,回忆出大量的信息。同时,在意识被抑制的状态下,人们的受暗示性也大大增强,对催眠师的暗示会更加自觉自愿地、不加批判地接受。暗示作用和潜意识作用,两者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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