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关于创造力研究的资料,我们发现人们对什么是创造力的界定各有千秋。有的研究者强调创造的主观创新,有的强调创造的目的性,有的侧重创造结果,有的重视创造过程,有的从创造的认知能力入手,有的则从创造的动机或人格入手。这些定义从不同的角度或多或少地反映了创造力的一些本质特征,有助于人们科学地揭示创造力的内涵。
事实上,创造力不是一种单一的心理活动,而是一系列连续的高水平的复杂的心理活动。它要求人的全部体力和智力的高度紧张,以及创造性思维在最高水平上运行。
目前我国心理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创造力是个体根据一定的目的任务,运用一切已知信息,开展能动的思维活动,从而产生出种种新颖、独特、有社会或个人价值的产品的智力品质。这些产品是指以某种形式存在的思维成果。它既可以是一种新概念、新设想、新理论,也可以是一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很明显,这一观点是根据结果来定义创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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