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因系统剖析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明确阐释刑法基本原则而成为刑法学的鼻祖,享有“犯罪学之父”的最高盛誉。其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自1993 年被黄风教授翻译以来,引发国内热议,并掀起持续至今的贝氏讨论。《论犯罪与刑罚》不仅被学界视为刑法学的必读书目,亦是研究刑法基本理论不可或缺的知识给养,值得每一位法科学子、业界同仁仔细研读。国内亦有诸多专家学者对此书津津乐道,侃侃而谈,并专门撰文发表读书感想。笔者仔细搜集并概览发现,以往研究着力于从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哲学、刑事犯罪、刑事侦查等视角,剖析精要、阐明义理,并试图整理出条理,贯通为系统,以期超越贝卡里亚之思想。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学界却疏漏了贝卡里亚的刑罚心理学思想。笔者认为,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保障法、后盾法,必须被人感知并认同其不容践踏的权威,刑法才能实现它应有的功能与价值。因此,对贝卡里亚刑罚心理学思想的系统整理与探讨,从中挖掘裨益于刑事法学、监狱法学的智识与启迪,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刑罚根基: 满足共同的心理需要
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此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刑法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约束与制裁,但约束与制裁仅仅是行为引导和规制犯罪的手段,并非刑法的终极追求。对此,我们不得不反思人们缘何需要刑法,刑法是如何产生的,这是刑罚命脉之所依,也是刑罚根基之所系。
贝卡里亚在第一章《刑罚的起源》中精辟地指出:“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 “欲望”对应于心理学中的“需要”,是心理学中需要的具体表现,而需要是个体活动的基本动力,是驱使个体产生各类行为的重要源泉。然而,正是由于个体被不同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迥然各异、永无止境的欲望,导致人类社会连绵不断、此消彼长的战争与动乱。因此,审慎地研究共同需要,“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并建立“自由人之间的公约法律”,以期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由此观之,贝卡里亚基于唯物主义的视角洞彻需要乃人类心理欲望的根源与行为动力的源泉,正是由于需要的永不满足且千差万别,才导致人们各自为政,相互屠戮,走向“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困境。于是,贝卡里亚认为应从需要本身入手,既然人们是因为需要的截然不同而产生分歧乃至战争,那么我们缘何不协商交流、各自妥协、达成一致,形成“共同需要”,并将其用刑法文本的形式规范化、固定化。倘若谁违反了刑法,也就违反了人们的共同需要,人们可以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控制与制裁。至此,贝卡里亚论证了刑罚的根基在于人们的共同心理需要。
贝卡里亚在“刑罚是建立在人们的共同心理需要”这一命题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剖析共同需要与心理变化的关系。当经历一段时期后,如果人们的共同心理需要产生变化时,刑罚也应产生变革,以期与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实时趋同。他写道: “这些法律是一些暂时的契约,它们根据需要产生和消灭,这就是人们最初的哲学。”以此度之,刑法的惩罚范围必须与人们的共同心理需要保持一致。此外,贝卡里亚还认为,刑罚的强度也有界限之分,并受制于人们的共同心理需要。“如果刑罚超过了维系上述纽带的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而一个不公正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从这个层面上说,只有以社会契约为据的立法者才享有这一权威制定法律。换言之,“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除此以外“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简言之,刑罚需要根基于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情感意愿。就惩罚范围而言,刑罚的内容应随着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的变化而变化; 从惩罚强度来看,刑罚的界限也不应超过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的内容。否则,任何僭越这一范围与界限的刑罚都难言公正,并终将招致唾弃。
二、刑罚配置: 符合科学的心理规律
刑罚配置是国家立法机关针对具体犯罪设置罪名与刑量,以期实现罪刑均衡,预防犯罪之目的。刑罚配置应符合科学的心理规律源自“惩罚实施和惩罚效果之间的构成媒介是个体的惩罚体验和心理感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多处论及这一观点,且将刑罚定义为一种“易感触的力量”,进而提出刑罚应围绕这一“易感触的力量”来设计。具体而言,刑罚的配置应遵循以下规律:
( 一) 坚持人道性,反对残酷性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应坚守人道性,反对残酷性,并论证了刑罚的强度只要勉强超过犯罪之恶,就能达到预防犯罪的功效。而残酷的刑罚不但不利于惩罚犯罪,反而有害于犯罪预防。首先,刑罚的暴戾无度,严苛无常不仅无法实现罪刑均衡,还有碍犯罪预防。实际上,不管刑罚的配置如何花样百出,推陈出新,都终究敌不过人们的感官限度。一旦刑罚惩罚的强度濒临人们感官承受的限度,那么对于愈加残忍和凶险的犯罪,人们就不可能再有更重的刑罚予以预防。其次,超越公众心理需求的严苛之法可能导致犯罪不受惩罚。“一种对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绝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人类的感觉器官和内心感受极大地掣肘了刑罚的适用效果,应当在详加考量的基础上予以合理配置。心理学上,人们把刺激物的大小,用感觉阈限( 即刺激阈限) 来代表; 把主观感觉能力,用感受性来表示。那么刺激物的物理刺激量和人的心理感觉量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美国心理物理学家斯蒂文思( S. S. Stevens) 通过实验证明: 心理量随着刺激量的乘方函数而变化,即感觉到的大小是与刺激量的乘方成正比关系。其公式为: S = k·Ib,其中S 为心理量,I 为物理量,k 为常数,b 这个指数因不同的感觉而异。根据斯蒂文思的幂定律可知,当幂指数b > 1 时,心理量的增长快于物理量的增长。举例而言,当接受电刺激时,虽然电击强度增加并不大,人们的感觉都很敏感,心理量的增长远远快于物理量的增长。此外,需要指出的是: 当刺激强度过大,超出正常限度时,这种感觉就会消失。由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启发: 一是刑罚是一种物理刺激,其惩罚手段的严厉性使得人们对刑罚的敏感性感受增强,轻微的刑罚就能引起人们的心理感觉变化,因此刑罚完全没有必要动用重刑增强其威慑性。二是刑罚是最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应恪守一定的限度,刑罚的强度如果超过特定的限度必然会损害人们对刑罚的正义感受,有害于犯罪预防。
( 二) 遵循公正性,抵制偏私性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配置应遵循公正性,抵制偏私性。“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而不平等的法律不仅无助于正义价值的申彰,还可能滋衍以钱买刑的恶劣之风。贝卡里亚的这一思想符合科学的刑罚心理规律,契合公众的内心需求,在有效实现刑罚正性心理效应上卓有成效。相反,配置不公正的刑罚不仅会违背科学的刑罚心理规律,还会产生巨大的隐患与弊端,严重损及公众对刑罚的认同感。具体来说,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对不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设置惩罚,而对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不予刑罚规制。这样的刑罚配置会激起公众对刑罚规制的逆反情绪,引发公众对刑罚合理性的质疑,难以唤起公众对刑法规范的信赖与忠诚,更遑论形成积极的守法心理效应。
其二,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设置轻缓的刑罚,而对轻微的犯罪行为设置严苛的刑罚。如此的刑罚配置不仅无法使轻罪犯者心生忏悔,反而会激发公众对国家的报复心理和对抗情绪。同时,对那些重罪犯者的轻刑宽宥也不会令其心存感激,真诚忏悔,相反重罪预期的轻刑实现只会再助长侥幸心理和再犯风气,难以形成刑罚的威慑效应和预防效果。
其三,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来设置刑罚,对权贵阶层给予包庇,而对贫弱阶层施加惩罚。这样的行为处遇会导致权贵者利用特权使自己脱逸刑事法网,并免遭刑罚之苦,如此则难以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理创伤,更难言公众安全感的获得。如此一来,必然在权贵阶层与贫弱阶层之间形成敌视心理、阻抗情绪,且有引发社会动荡、群体骚乱之虞。
简而言之,刑罚配置应遵循科学的心理规律,契合合理的心理需求。在刑罚强度的施予上我们不应迷信重刑的威慑作用,而应注重心理感受性规律的认同功能。在刑罚对象上亦不应有所偏私,而应等而视之。事实上,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可能激发公众的守法心理效应,除此之外都是妄言。
三、刑罚技术: 追求最佳的心理效应
技术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需要和欲求,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经长期实践生活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巧,存在高下之分和好坏之别。刑罚作为人类的实践活动,也概莫能外。因此,如何正确、恰当、适度地使用刑罚这一利器,并形成最佳的正性心理效应,规避其可能的负性心理效应则成为问题的关键。对此,贝卡里亚早有清醒的认识,他运用联想主义心理学的知识详细论证了刑罚追求最佳心理效应所应遵循的如下三个原则:
( 一) 刑罚及时性原则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适用越是及时则效果越好,“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客观地说,这是联想主义心理学中的“时空接近律”在刑法学中的应用。时空接近率强调时间上前后相继事物的整体印象,相互接近秩序对象的彼此关联,凸显长期习惯之力获得思想方法的根深蒂固,其作用机理着力于人们在想象对象时依次经过空间和时间的心理变化,旨在探求时间上或空间上接近之物在人们心中的整体镜像。例如,当我们一提到毛泽东主席,就想到周恩来总理,这是长期将两者一起加以宣传的效果。贝卡里亚巧妙地借用时空接近律论证了刑罚及时性的重要性,对犯罪治理不无裨益。从犯罪人角度来看,刑罚越及时,越能产生心理威慑,进而防止其重蹈覆辙。从公检法系统角度来说,刑罚及时性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消除当前“人少案多”的窘境。从受害家属角度来看,刑罚及时性可以有效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受害情感,避免复仇心理的产生。从一般公众角度来讲,刑罚及时性可以强化正性心理效应,促使守法意识的产生。
( 二) 刑罚必定性原则
贝卡里亚指出: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倘若刑罚的规制让犯罪者看到宽恕的希望和惩罚的或然性,必然煽惑犯罪不受处罚的侥幸幻想。其实,这是贝卡里亚将联想主义心理学的因果律加以运用的体现。所谓因果律是指,由一种事物观念容易想到与它有因果关系的另一种事物观念。例如: 当我们看到一群可爱的小鸡时,很有可能会去注意母鸡。根据因果律,如果犯罪与刑罚之间建立起了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会极大地增强刑罚对犯罪人的威慑效应。实践中,美国学者理查德·霍金斯在《美国监狱制度》中提出,监禁的必定性与犯罪率相关,刑法的严厉程度只有与监禁的必定性相结合才能实现较低犯罪率的目标。换言之,正是由于提高了被捕率和监禁率,增强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因果关联性,打击了潜在犯罪人以及犯罪人的侥幸心理,才使犯罪人从内心深处形成“有罪必有罚、有罚必有罪”的威慑心理效应,进而不敢为非作歹、作奸犯科。
( 三) 刑罚均衡性原则
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轻者没收个人财产,重者剥夺生命,因此刑罚应恪守均衡性原则。关于刑罚均衡性原则,贝卡里亚从两个方面阐述其内涵,其一,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为此,贝卡里亚还设计了罪刑阶梯,以期实现犯罪与刑罚在程度上的一一对应。其二,刑罚的实施方式与犯罪相对称。刑罚的内容必须契合犯罪的本性,从心理根源上祛除犯罪人再次犯罪的侥幸,击碎潜在犯罪者意图犯罪的决心。刑罚与犯罪本性的符合性揭示了犯罪与刑罚的重要关联,并把犯罪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惑犯罪的观念殚精竭虑于某一目标的追求时,刑罚与犯罪本性的相似性就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实际上,这一条是贝卡里亚采用联想主义心理学的“相似律”加以论证所得出的结论。相似律意指我们的思维过程中很容易从一个观念转到任何另一个和它类似的观念。例如,当我们看到某人的照片时极易回忆起此人的音容笑貌。故而,贝卡里亚认为,若犯罪的利益恰好是刑罚所剥夺的内容,则两者具有相似性,思维观念中易于整体关联,捆绑记忆,进而强化人们对刑罚的恐惧效应,抑制犯罪冲动,形成自觉守法的正性心理效应。
综上所述,刑罚作为一种“易感的力量”,会给人造成限制自由、剥夺生命的痛苦,但是这种痛苦惩戒仅仅是刑罚的手段,并非刑罚的根本目的。而刑罚旨在惩罚犯罪,防患于未然。从这个意愿上说,我们应当探求通过刑罚之苦而影响人们的认知、情感、意志、需要等心理因素,以期在详加考量的基础上,合理设置一种契合公众心理需求的刑罚,并形成最佳的心理效应。对此,贝卡里亚率先采用联想主义心理学中的时空接近律、因果律、相似律,提出刑罚应恪守及时性原则、必定性原则以及均衡性原则。由此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犯罪和刑罚这两种刺激以相互对称、时间间隔短并且必定会一同出现的方式刺激人的感受器官,则经过一段时间后,人们会形成条件反射,犯罪与刑罚自然浮现,从而产生抑制犯罪的动机,形成自觉守法的正性心理效应。此观点以探求刑罚正性心理效应为目标,强调刑罚配置与公众心理感受的一致性,尤为值得称道。
四、刑罚目标: 得到公众的心理认同
一个良好的刑罚制度不能仅仅停留于规范文本,还应当得到公众普遍的心理认同与遵守。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但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著名法学家昂格尔认为,人们遵守法律的最大动因源自集体成员信念上的接受,且其行为中体现了这些法律所欲代表的价值观。博登海默也持相同的观点,并进一步指出,法律实效的首要保障乃社会可接受性,强制惩戒仅充当辅助性保障的角色。换言之,刑罚的根本目标,不仅在于规制人心,更在于赢得人心。那么如何才能提高这一权威呢? 如何才能使刑罚得到公众普遍的心理认同? 贝卡里亚在书中提出了以下建议:
其一,刑罚的规模应当与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在书中,贝卡里亚还以“耻辱刑”举例加以说明,他认为究竟什么是耻辱并不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公众的意愿。刑罚附加的耻辱必须同特定的环境、具体的人群中关于究竟什么是耻辱的观念相一致,必须同普遍道德、世俗舆论相一致,否则法律会失去公众的尊重与认同。其二,刑罚的制定应具有明确性、通俗性、公开性。如果法律毫无明确性可言,那么就无法区分一般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更无从辨别哪种行为当受尊重,哪种行为应受惩罚。换言之,一部规定不甚明确的刑法是不可能给予人们区分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标准的,更遑论刑罚的执行得到公众的心理认同。事实上,只有具备明确性、通俗性、公开性的刑法才能得到公众的心理认同,进而预防犯罪。一如贝卡里亚所言,“你们想预防犯罪吗? 那你们就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其三,刑罚的执行应该尊重公民的自然感情。一切违背人类自然感情的法律都如同一座横断河流的堤坝,或者被泥沙冲垮和淹没,或者被漩涡侵蚀和溃灭。不可否认,一切违背人类自然情感的法律都是徒劳无益的,且最终祸及国家,殃及臣民。因此,“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秦朝法律密于凝脂,繁于秋荼,却逃不过二世而亡的命运。西汉王莽横征暴敛,严刑峻法,然却落个身首异处、末代君王的下场。由此可见,人的自然情感是所有法律规范得以存在的基石,任何背离人的自然情感的法律,无论制定得多么逻辑严密,门类齐全,终因阙如公众心理认同与有效执行,而沦为一纸空文。
综上所述,贝卡里亚从刑罚的规模、刑罚的制定、刑罚的执行等角度诠释了刑罚契合人性、弘扬人道、赢得人心的积极作用。权威并非强权的外力赋予,而是内心的自然生长,任何意图通过严苛的刑法实现统御天下的美好愿景都是不切实际的乌托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