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第十章 咨询效果的评定与行为改进的维持 第一节 咨询效果的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2 21:43:10  文章录入:xinlixue  责任编辑:xinlixue



2
.统计显著性:指在对咨询效果进行随机大次数观察和实验中所呈现出的显著性程度,亦即咨询效果在统计学上的显著程度。统计显著性可为咨询和治疗效果的评定提供基本依据,但它有如下的局限性:


1)它没有提供关于来访者对咨询的多种不同反应的信息,而这类信息对咨询者来说可能更为重要。


2)咨询和治疗结果在统计学有显著性,不意味着它也有临床显著性或临床意义。


例如,一项研究发现,经一种行为治疗后,一组肥胖症病人平均减肥5公斤,而对照组无显著变化。如果组内变异低,这一组间差别在统计上是显著的。但从临床角度看,这一差别便不显著或不重要了:120公斤是肥胖,115公斤也是肥胖!


上述分析说明,在对心理咨询和治疗结果进行评定时,不仅应考察其统计显著性,而且应进一步评定其临床意义;统计显著性应服务于临床显著性,后者才是心理咨询和治疗应该达到的最终目的。临床显著性可依据由研究者、来访者和咨询者所提出的咨询目标或指标逐个加以判定。在组间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可采用统计学方法先个体化地确定各个来访者经咨询后有无临床意义的变化,而后判定心理咨询对整组来访者的临床疗效或临床显著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