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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6年7月10日 编辑:cnpsy 有4857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北京强奸案侦破专家谈性犯罪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一级警督汪秀珍警官今年50岁,她在公安局的预审部门工作了近20年,长期以来专门审查、甄别和处理奸污案件。

  20年里,汪秀珍经手的大大小小案件不计其数,与各种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打交道就是她的日常工作。这些犯罪嫌疑人中,上至国家机关的高级干部,下至进城打工的农民,只要有证据证明他涉嫌犯罪,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她在接受采访时,详细解读了强奸嫌疑人与受害妇女的心理。

  有些强奸案很复杂

  长期与涉嫌强奸犯罪的嫌疑人打交道,汪秀珍在办理强奸案时最大的感受是“对犯罪嫉恶如仇”。她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每个受害者都有一颗破碎的心。面对那些无助的受害姐妹,有时我也流泪。我必须履行职责,要把罪犯绳之以法。我一直努力工作的动力,就是用我自己的手,将罪犯送上法庭。”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妇女和社会的犯罪。它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这种犯罪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以往相比有很大变化。

  有一个变化,让汪秀珍十分感慨:“现在有一些强奸报案很复杂,许多结果甚至让我们始料不及。有的受害妇女到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被某人强奸了,但是经过我们审查,根本就不是强奸案。”她举了一个例子——

  2002年,我受理了一起案件,被害人报案指控犯罪嫌疑人入室抢劫强奸。刑警队进行现场勘查,在受害妇女家中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经过指纹比对,得知犯罪嫌疑人是几年前在北京犯罪后被判刑后正在服刑的犯人。我与监狱联系,得到的答复是这个人不久前刑满释放,并提供了他原籍河南的地址。西城分局刑警队立即赶赴河南,把刚刚回到家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审讯时,我觉得有些奇怪。犯罪嫌疑人说他获释从监狱出来后,来到北京火车站,准备乘火车回河南老家。他在回家途中,怎么就直接去了受害妇女的家呢?他又不认识受害妇女,而且从北京站到西城区的百万庄距离也不算近。我提出这个问题后,犯罪嫌疑人说,他买好车票以后,还有一段时间,便开始东游西逛。在建国门附近的一个饭店前,遇到一个卖淫妇女在到处拉客,两个人刚好撞上,就一起乘出租汽车去了百万庄卖淫妇女的家。谈好价钱后两个人便上了床。事毕,犯罪嫌疑人觉得这个女的年龄大,花600块钱太亏了,就趁她不注意,拿回了那600元钱和房间里一些值钱的东西要走,被她发现争夺起来,最终还是让犯罪嫌疑人逃脱了。卖淫妇女非常生气,到公安机关报案,说遭到了入室抢劫强奸。

  在办案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我们把这个报案的妇女找来,认真审查。她承认确实是向那个犯罪嫌疑人卖淫,后来被他抢走财物。最后,这起所谓的强奸案变成这样一种结果:男的涉嫌抢劫犯罪,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女的因卖淫行为,被收容教育半年。

  不少犯罪是“临时起意”

  汪秀珍告诉笔者,有些人犯罪的“犯意”有时是突然产生的,尤其像强奸罪,它和抢劫、盗窃、贪污等一类涉及财产的犯罪不大一样,那些犯罪要有一定的准备,甚至还要有一些周密的计划——当然,有的强奸罪可能也要有一些预谋。当人的生理需求和行为突破法律禁区的时候,强奸犯罪也就发生了。即使成了罪犯,你也不能说他就不是普通的人和正常的人,有时两者的界限很难划分,也许就是瞬间的事情。有的人昨天还是党的高级干部,也许今天就成了罪犯,“这样的变化,我们见得不少”。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要判处至少3年以上的刑罚,情节严重的要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样一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知道的,既然知道,为什么还要去越雷池?

  为了了解这类犯罪,汪秀珍向笔者介绍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从我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

  误解。同在一个单位里工作的异性同事,或者是认识很长时间的异性朋友或熟人,女方对男方只是一种友谊、熟识或者是好感,仅此而已。而男方却误认为女方一定是喜欢或看上自己了。

  试探。比如说男方用语言挑逗,或用手拍拍女方的肩膀,拉拉胳膊和手,见女方并没有强烈或过分的反应,男方便越来越大胆。

  临时起意。这也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心理特点。我曾审理过一起强奸案,这个犯罪嫌疑人与被害妇女事先根本就不认识,他是一个河南来京打工的农民,在饭馆里吃饭,酒喝得多了一些,去方便时,在卫生间公用走廊的盥洗台前,见到一个年轻妇女正在梳头。他看卫生间里没有别人,便走到妇女身后,猛地用胳膊肘套住她的脖子使劲勒,并拖到男厕所的单间,关上门,直到把她勒死后奸污。

  侥幸。有一些来自外地的犯罪嫌疑人,他们认为自己在北京无固定住所,作案后可以轻易逃脱,警察抓不着他,所以胆大妄为铤而走险。

  私了。案发后,有些犯罪嫌疑人以为给受害妇女一些钱就可以息事宁人,堵住她们的嘴。

  汪警官特别希望青年女性能了解一点强奸犯罪的心理特点,“这对预防犯罪大有帮助。”她说。

  应笔者的要求,汪秀珍也介绍了被害妇女的心理特点。

  对“挑逗”敢于说不

  “受害妇女的心理特点正好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相对应。”汪秀珍说。

  讨好(这个词不一定准确)。想和上司或自己的直接领导搞好关系,得到某些关照。例如,提级、提职、涨工资、安排好一些的工作等等,出于这样的目的,她们往往表现出热情、善解人意、体贴入微、对领导有好感等。

  无知。有一个案例让我一直难忘。一个学社会学专业的大学毕业生,要搞社会调查。她想了解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的生活状况,以及他们在想什么问题。女大学生来到街头,看到两个男青年穿得很破,身上也很脏,正坐在地上聊天。她走过去和他们搭话,询问他俩的生活情况,谈得挺投机。男青年主动要求女大学生到他们住的地方去看看,这样可以了解更多的情况,对她的社会调查肯定会有帮助。她同意了,跟着他们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两个男青年把房门一锁,把女大学生轮奸了。这位风华正茂的女大学生,就这样成为犯罪的牺牲品。受害后,她非常痛苦,从5层楼上跳下,所幸活了下来,后来她报了案。我们当然不能过多地责备她,打击犯罪、惩罚罪犯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但是,由于女大学生的无知,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是所有善良的人应该引以为戒的。

  轻信。有些妇女防范意识差,容易被表面现象迷惑,上当受骗。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东北的母亲,为了满足女儿的要求,借钱送女儿到北京一所收费很高的民办舞蹈学校上学,学的是戏剧舞蹈专业。第二年,学校的学费又有所增加,女孩子的母亲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来到北京找学校的领导协商,看能不能缓交或少交一些,因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丈夫离婚了,就靠她一个人挣钱,但是多次协商未果。因为她老去校长办公室,认识了给校长开车的司机。这个司机40多岁,待人十分热情,很同情她的境遇,并给她留下电话号码,说她们母女在北京混不容易,需要帮忙就给他打电话。她很感谢这个司机。后来,她找到一处租金比较便宜的房子,离女儿读书的学校也不远,就想和女儿同住,还能在生活上照顾女儿。她把自己和女儿在原来旅馆住时的行李打包准备搬走,旅馆的老板是东北老乡,答应找熟人开车把母女俩的行李送过去。但是那个熟人临时有事回不来,让她等了好长时间。她想起那天校长的司机曾给她留过电话号码,便给他打电话说明情况。校长的司机很痛快地同意了,只是说晚上8点以后他的车才有空,他们约好时间地点,她带着行李等着他。司机准时到约定地点,帮她把行李放上车,然后开车上路。汽车开了很长时间也没有到,她觉得好像方向不对,可她毕竟对北京的街道不熟悉,况且人家司机那么热心帮忙,她也不好说什么。司机说,这么晚了,你要去的地方不好走,我绕了几条道都不行。你看这样好不好,先把你的行李放在我家,等哪天有时间我专门给你送过去。她觉得不妥,可又不好说什么,也就同意了。司机把她和行李拉到自己的家里。司机有40多岁,已经离婚,还有一个儿子在身边。他让儿子出去买香烟,并叮嘱儿子买完烟后给家里打电话,如果手机开着就回来,没开就别回来。儿子走后,司机把大门锁好,开始对她动手动脚。她明白了司机的意图后坚决反对,两个人扭打起来,她把司机的身上抓破了,自己的衣服、内裤和长筒袜也被司机扯破,最终因力气敌不过司机,被奸污了。她后来立刻报了案。我审理这个案子时,曾问过她,一个陌生的司机,那么晚了,说带你去他家,你就跟着去了,一丁点防范意识都没有?她说那个司机特别热心,她根本就没有想到他是个坏人,会去做那种事。

私了。有些受害妇女,不愿意把这样的事说出去,担心自己的名誉受损,她们中的一些人千方百计地找男方要钱,希望得到经济上的赔偿,这实际上是放纵了犯罪嫌疑人,使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

  诬告陷害。几年前,我审理过一个女高中毕业生,状告她的班主任老师利用补课的时间强奸了她,而且致使她怀孕。女学生报案时,内容说得很细致,情节说得也很逼真,我们传唤了那个班主任老师,经过讯问和调查,发觉“那个人”不是这位男老师,而是和女学生住得不远的一个街坊,是一个工厂的工人。女学生跟他很好,两个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她不愿意说出他的名字,便把“赃”栽到自己的班主任老师身上。

  “总之,许许多多的强奸案件都很复杂,需要认真的审查和甄别,关键是要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保护好妇女的人身权利,惩治犯罪分子,并不是简单的一句话。这里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去做。”汪秀珍说。

  应笔者的要求,汪秀珍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向女性提出一些忠告。

  “这也算是我多年办案的一个总结吧。”她说:“对异性尽量少开或不开玩笑,对单位的领导和身边的同事、熟人也是一样,不要让对方产生误解;对对方挑逗的语言或试探性的动作要敢于说不,表明自己的反对态度,这一条很重要,否则对方会得寸进尺;与陌生男人打交道时,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遇到坏人施暴,要学会收集和保存现场遗留下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自己受伤害的证据,这一条尤其重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绝不能私了。如果只要求男方经济赔偿,会使犯罪嫌疑人错误地认为花几个钱就可以随意欺负妇女,这样会导致更多的妇女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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