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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6年6月4日 编辑:cnpsy 有9047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备注说明

 

备注说明:本标准部分内容已经适当修正 ,修正内容包括申报条件和考核条件等。具体内容洽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心理咨询师培训机构。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报考条件依照国家劳动部颁布最新版规定为准
下面为职业标准正式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人员有:郭念锋、张建新、姜长青。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陈蕾、李克、许又新、张伯源、刘福源、胡顺之、李鸣杲、皇甫恩、黄铎香、马建青、何缨 、陈学儒、马欣良,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183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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