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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身心障碍 | |
作者:王登峰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12:46:4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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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力残疾者的干预包括医学干预、教育干预、家庭干预和社会干预等,心理教育干预是基础,即对患者实施特殊的教育和训练,这是家人、教师和社会工作者都应该熟知的。教育和训练要强调下述几个重要方面:一是教育内容要与正常人相近,采用各种辅助器材、教具和方法帮助他们克服生活中的困难;二是要因材施教,根据个体的不同情况制定个别教育训练方案;三是注意缺陷补偿,着重训练听觉、触觉等感知能力,以补偿视觉缺陷;四是训练他们的环境适应能力,如定向行走、生活技能、手工劳动等;五是给予及时的心理社会支持,不歧视、不“特殊照护",用“平常心"来看待他们。 (二)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以致听不清或昕不到周围环境的声响,从而无法从事正常人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残疾的相关术语有很多,如听觉障碍,听力缺损,听力减退,听觉困难,昕力丧失,昕觉迟钝,失聪与耳聋等等。我国的听力残疾分类标准参见表10一30 听力残疾除了按听力损失进行分类外,还可按发生时期分为先天性和后天性两类;依据病变损害部位分为传导性、感音性和混合性三种;依据病因可分为外伤性、药物性、噪声性等等。听力残疾与哑巴是有区别的,聋者由于不能听到或辨别语言,失去了模仿说话的可能性,因聋而导致哑。常称“聋哑人"的术语是不确切的,聋者可以通过早期的发音、说话、阅读和写字训练来掌握语言,改变哑的状态。 表10-3我国听力残疾标准 分级 标准 听力残疾的原因分内因性和外因性两类,前者是指遗传因素的影响,后者是指围产期前后和疾病等因素。如在胎儿期遭受机械性的挤压或振荡、药物中毒、高热和放射线的刺激、病毒感染和营养不良等,出生过程中的产伤、窒息、早产,产后的感染、中耳炎、头部外伤和巨大噪声刺激等等均是可能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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