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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6年9月25日 编辑:cnpsy 有8151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取向的思考
摘要 :近年来,关于心理学研究“危机”的议论逐渐多起来;母体的“危机”对其分支学科必然带来影响,这促使我们加强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取向的反思。心理学研究的“危机”主要反映在研究对象上没有严格区分物质和精神、“物性”和“人性”,在研究方法上沿袭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需要明确它的学科性质是偏向于社会科学的中间科学和带有浓厚人文色彩的边缘科学。因此,在研究方法上,不能拘泥于自然科学式的实验室实验研究的方法,而应更多地采用社会科学的以社会为背景的实践检验方法;既要注意到人的生物性方面,更要侧重研究人的社会性方面。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原则、研究方法和具体的研究方法等问题。

  关键词:心理学研究危机  “人性”与“物性”   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定位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特殊性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原则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论

一、 从“心理学将被逐出科学圣殿?”谈起

  近年来,论及心理学研究危机的文章已有数篇,其中颇受人们关注的是中科院动物所伍一军研究员写的一篇《心理学将被逐出科学圣殿?》[1]和台湾师范大学张春兴教授发表的《论心理学发展的困境与出路》一文[2]。上述文章,读后引起了很多思索。显然,伍一军研究员所说的“科学”的概念是指的自然科学;张春兴教授也指出:“心理科学自始即在理论与方法上以自然科学马首是瞻”,心理学研究的是“人性”,自然科学研究的是“物性”,“现代心理学对人性的研究,自始即采自然科学研究物性的取向”。上述见解画龙点睛,找到了心理学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由此想到我国的心理学长期以来作为自然科学的一个分支、隶属于中科院生物学部,一些研究者不加分析地全盘沿用自然科学的研究体系与方法的悲哀。

  不言而喻,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别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这种区别,至少有以下几点:(1)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自然科学研究的是物质,心理学却研究的是人的精神;(2)研究对象的双重性:人是“灵”与“肉”的有机结合,他既是自然人同时又是社会人。人与动物同属于生物界,但是人却有着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灵气”,即人的社会性与千差万别的个性,而其他动物只具有遗传决定的生物性和因躯体状况差异而存在的个别性,这就是张春兴教授所说的“人性”与“物性”的不同。所以,单纯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的生物学方面不足以揭示人作为万物之灵的奥秘,必须同时研究人的精神与心理活动。(3)影响因素的多元性:既然单纯研究人的遗传与生理原因不足以揭示人的行为的多样性,必须同时研究影响人的行为的社会原因,才能了解人的心理的复杂性。人的个性的多样性即由此而来。尤为重要的是,人的个性的主观性使得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在观察同一事物或接受同一刺激时会出现不同的感知觉,产生千姿百态的行为反应。(4)难以观察和测知的非精确性: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另一个重要标志,那就是它不具有形体,不能在显微镜下或以其他方式被直接观察到,也不能像某些特殊物质的放射性(如α、β、γ射线)那样被准确地测知。心理学研究的特点之一就是对人的心理的研究和测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误差,遵循的是大数规律及概率论。(5)研究过程的互动性。对人的心理的研究,与对物质的研究不同。物质对象具有客观确定性,人的心理却具有主观互动性与不确定性。无论研究情境如何精密设计,总无法避免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主观因素的互动所造成的偏差。张春兴甚至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韦伯和库克(Weber & Cook,1972)列举的被试在实验情境中的4种类型认为“由于人研究人所形成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无法达到根据外在行为表象以了解内在经验的目的”。以上几点是人们公认、没有异议的。

  然而,心理学的悲哀恰好在于,它在研究方法上没有注意到人们早已公认的人的心理的特点,从传统的研究方法上看,基本上沿袭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搞自然科学式的“实验”研究。这样,这种实验研究充其量只能揭示人的心理产生的若干生理机制和简单的心理现象(如婴幼儿的空间知觉、记忆等)的活动规律,而无法揭示人的行为的复杂方面(保守与创造、卑劣与高尚、守法与违法、伟大与平庸、科学与迷信)的原因,永远无法绘制出诸如遗传基因图谱、癌症异变的基因图谱那样的人的心理的基因图谱,并给予准确的定量分析。其原因就在于人的心理是无形的,它除了受到生理因素的制约外,还受到众多的社会因素的制约,除了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还受到主观因素的制约,而社会因素尤其是主观因素是无法在实验室完全加以控制的。

  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一大特点是可重复性,通过实验室研究控制各种刺激变量使之达到同样的结论。为了做到这一点,在心理学史上,心理学家们开始了艰难的探索与跋涉。[4]老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家们研究S―R,认为行为的变化仅仅来源于刺激,结果他们被讥讽为“肌跳心理学”,即没有人的心理的心理学;新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家们又提出S―O―R,但是,O又怎样去研究呢?还是一个黑箱而无法解决。精神分析心理学家——伟大的弗洛伊德(Freud,S)根据自己丰富的临床经验,提出了无意识理论以及性(力必多,Libido)原动力理论、人格结构理论等,但是从严格的自然科学方法论的眼光看,他的研究又缺乏实证依据,难以被实验研究所证实。既然自然科学的方法、实证研究的途径无法完全解决心理的问题,于是种种玄学、易经乃至邪教、“科学算命”便应运而生。心理学的领域便有些四不像,显得鱼龙混杂,既非“科学”,又非迷信,在这种情况下,怎能不被“逐出自然科学的圣殿”,怎能不产生种种困惑,遇到难以克服的困境呢?

二、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面临着同样的困境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一开始,埃宾(Ebing,R.)、龙勃罗梭(Lombroso,C.)等主要从遗传、生物基因方面探索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因,弗洛伊德等又从人的本性上(破坏性、本能需求)认为人人皆可犯罪,还有人从社会控制上探讨犯罪原因。这些研究都带有很大的片面性,用自然科学的实证眼光看,他们的研究都不符合严格的观察、测量、控制、实证、应用等程序,都存在着缺陷。

  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基本上是成功的。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里,形成了专业研究人员与实际部门的研究人员相结合的研究队伍,从事以犯罪心理学为先导的法制心理学研究,硕果累累,是心理学各分支学科中发展最快的学科之一。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2000年,中国大陆出版各种法制心理学专著、教材、工具书184种,发表论文、实验及调查报告2835篇[5]。本世纪以来,又出版发表了一批著作和论文。一些著作和论文获得了国家或地方、本系统最高领导机关或本单位的不同等级的奖项。由于它植根于生活,为司法实践服务,很受实际工作者的欢迎,但也有类似的研究方法上的困惑。由于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犯罪人)和研究过程(由于犯罪行为的隐秘性,很难跟踪犯罪过程进行研究;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决定了研究者不能设置同样场景做重复研究)的特殊,研究者在犯罪心理学乃至法制心理学研究中采取了某些不同于传统的心理学研究方法,例如:(1)使用社会科学调查研究的方法,深入到监狱、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数百名罪犯的调查研究,通过个别谈话和问卷调查,查明犯罪人走向犯罪的多种主客观因素和心理演变过程;(2)根据促使犯罪人产生犯罪行为的多种心理因素和心理学关于人格结构的理论以及系统科学原理,提出“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综合动因论”等科学假设,并通过大量心理测试资料和司法实践予以佐证,使之上升到理论;(3)开展对犯罪人的心理测试、问卷调查和谈话,从中收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4)预设场景和条件,进行矫治方法的比较研究;进行测谎技术、证人证言、侦察审讯技术和犯罪人若干生化指标的实验研究;进行盗窃犯及其他犯罪类型的比较研究;设置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犯罪人和常人的认知比较研究、影响被告人供述因素及其对策的研究等;进行公安、司法干警职业心理素质的研究;进行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的实验研究(以上列举,难免挂一漏万)。上述研究,因其和心理学传统的实验室研究、同步观察研究、选取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的统计研究有所不同,因而受到质疑。诸如,“注重经验研究、定性研究、个案研究、思辨研究”“缺少实验和实证检验,其概念缺少科学性”等。

  进入新的世纪,又有一些研究者提出犯罪心理论证的“新思维”,认为以往的研究均已过时,需要另起炉灶,搞学科嫁接,在研究方法上只凭研究者的主观感受和灵气,不需要通过实证,便可以另辟蹊径。正如一位分析家所说,“在心理学领域里,任何人都可以在知其一点皮毛的理论上构建自己的领地”。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至今没有达到在研究方法上的共识,在基本理论方面仍然存在着若干分歧。虽然学派林立象征着繁荣,但是,对学科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上的基本的共识仍然是需要的。鉴于犯罪心理学的母体——心理学本身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存在着缺陷,如果我们不能从研究方法和方法论上给犯罪心理学找到一条出路,而完全沿袭心理学传统的研究方法,犯罪心理学同样面临着“被逐出科学圣殿”的厄运。

三、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和研究原则

  伍一军的文章有一段话很精辟:“面对心理学将被逐出‘科学’圣殿的严峻局面,心理学家若……任其发展,不进行学科的改革以顺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最终很可能就难逃被社会淘汰的厄运”。笔者尤其同意伍一军的建议:“现在,如何分化心理学各学科,并重新确立心理学的正确的研究模式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毕竟,比较清楚的一点是,若缺乏对心理活动本质的正确理解,我们就不会相信对自然和社会的正确认识,也不大可能寄希望于‘大脑扫描’一类的实验所获得的信息形成正确的认知感”。顺着这样的思路,笔者谈谈对心理学特别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论的思考。

  人的心理活动的本质及其特殊性是什么?这是研究方法论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物质和精神两者之间正确的辩证关系。物质是第一性的、可观测、有形的实体,对物质的研究可以观察到它的形态并测量到精确的数据和据此绘成图谱。精神是第二性的,它既是特殊物质的派生物,同时又是对大千世界(包括自我)的主观反映,由于人的精神和心理具有不同于物质的特点(不具形体、难以测量和精确量化、具有主观性),因而对人的精神、心理的研究必须区别于通常的自然科学的实验室研究方法。例如,既重视人的生物性和心理的生理机制,更要重视人的社会性和个性的复杂性;既重视实验室研究,更要重视通过社会实践进行准实验研究;既重视量化研究,又要看到这种研究的非精确性与概率性;既重视传统的实证研究,更要重视社会科学的实践研究和“事后研究”;不必拘泥于形而上学地看待一人一事的“可重复性”,而应更加重视通过社会实践检验研究结论的正确性。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上,我们既要坚持传统心理学研究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又不能在头脑中存在着某种固定的“图式”,认为凡是不符合这种“图式”的便不科学,而应更多地看到这门学科的特殊性及其研究方法、研究结论是否符合实际,是否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千万不要把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创造性思维当“思辨”;把实验当成唯一的“实证”手段,否定司法实践检验的科学性;不要割裂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辩证关系,忽视两者的同一性;不要轻视经验总结的研究方法,把它等同于“经验主义”,而应强调对经验研究普遍意义的实证检验。同样地,我们也应反对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所谓“新思维”,即单凭研究者的灵感和悟性,忽视实证检验、另辟蹊径的随意性倾向。

  为了找到犯罪心理学正确的研究方法,由此产生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心理学的定位。笔者认为,从分化心理学各学科的观点看,心理科学可分为侧重于研究其生物实体和生理机制对心理影响的心理学与侧重于研究人的心理的社会性和社会影响方面的心理学两大部分。这两大部分在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不同,即前者主要使用自然科学的实验室研究的实证方法(同时注意到人的社会性方面),后者主要使用社会科学的以社会为背景的实践检验的研究方法(同时注意到人的生物性方面)。犯罪心理学无疑应隶属于后者。那就是说,犯罪心理及犯罪行为的产生,虽然有其生物性及身心缺陷方面的原因,但主要是受到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其个性中存在或积淀着严重的社会心理缺陷。只要定位明确了,在方法论上便不会有大的分歧。

  由此产生的第二个问题,便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原则。因为犯罪心理学的方法论和具体的研究方法系统,是一篇大文章,甚至可以写一本书,这里只提出一些研究原则。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必须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特点,采取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不搞迎合传统心理学研究方法的削足适履。

  一是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要通过深入司法实践,收集大量案例,从中寻求规律。调查中不仅要研究行为,更要研究产生行为的心理原因,要通过找犯罪人谈话,引导他们进行自我剖析,从而发现走向犯罪的心理学规律。也可通过心理测试和统计,研究犯罪人的个性,探索什么样的个性缺陷易于走向犯罪,找到适合于多数犯罪人的大数规律(这样的样本达到一定数量,就具有实证的意义)。张春兴教授提出心理学研究要采取“人性”前提取向,以区别于自然科学的“物性”前提取向,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个题目太大,不好把握,具体到犯罪心理学,笔者认为还是要侧重研究大家所熟悉的犯罪人的“个性”(personality),而且把重点放在“个性”中的社会心理缺陷方面,研究哪些严重的社会心理缺陷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决定关系。记得潘菽教授在我国犯罪心理学创建初期就大力提倡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的学风,他指出:“我们要用我国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案例材料以及从这些经验和案例材料中提炼出来的理论来训练他们(指有关的实际工作人员和学生)”,破除渗透在我国心理学研究中的痼疾化的崇洋学风,“这本《犯罪心理学》(指罗大华等编著的《犯罪心理学》修订本)经历的研究和编写工作所取得的可喜成果不仅有它本身的意义,还有它更广泛的意义,在一定程度内证实了我国的整个心理学应该并可能有自己的特色并走自己的道路。”当时,该书的主要研究方法就是调查研究,联系实际,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虽然不够完善和系统,但笔者认为对这种基本的研究方法至今仍应提倡而不应鄙薄则是符合潘老本意的。

  二是准实验研究原则。心理学研究当然要重视实证,但不应把实证局限在实验室实验的设计上,而应注重通过司法实践对研究结论进行检验的实证意义;同时,在实证研究过程中也要反对“实证主义”,强调每个环节都必须实证(这是难以实现的)而排斥创造性思维。实际上,任何实证研究大都是在科学假设的基础上,根据所获得的材料进行抽象与概括、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等方法进行必要的推理判断的。以往的大科学家、思想家(如中国的孔孟,外国的牛顿、爱因斯坦)都是善于运用创造性思维的大师。实证研究的方法具有多样性,并无固定的模式。弗洛伊德的无意识理论主要是根据临床观察和自我体验获得的,皮亚杰的儿童认知研究注重个案,并未进行广泛取样的实证研究设计。当然,任何思维的成果和结论仍然必须进行再次的实证或实践检验。对犯罪人并非不可以进行实验研究,但这种研究应放在社会大背景中进行,即在法律和伦理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现场或准现场的模拟实验研究。如作案对象排查研究,作案心理轨迹及动机研究,对作案者的个性研究,变态心理犯罪的实证研究,矫治方法和矫治效果的实证性检验等。对研究结论,不要求立刻选取对照组进行实证检验,而应通过一定时期的社会实践来检验。确立准实验研究的原则,是考虑到犯罪情境的复杂性、犯罪人动机的多样性、犯罪行为的破坏性等特点,使研究过程尽量接近实际而进行的实验设计。实验对象应是实际生活中的真实对象而不仅仅是随机抽取的少量样本。当然,对准实验研究的结果要进行反复多次的实践检验,以考察其是否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真实性即可移植性。

  三是“事后研究”和合法性原则。犯罪是具有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们很难在突发性、个别性的犯罪行为发生前得知它即将发生,并进行跟踪观察研究。这和其他应用心理学(如教育心理学、劳动心理学)的研究有很大的区别。对绝大多数犯罪人只能进行“事后研究”。所谓“事后研究”,是指在犯罪人被抓获并被定罪量刑后,当其有了悔罪表现愿意配合研究时,对他们进行调查谈话和心理测验等项研究。就像研究战争不必再发动一次战争、研究历史不能再造历史一样,研究犯罪心理不宜重复原犯罪行为过程,以免造成社会危害和对犯罪人身心造成不良影响。在研究设计上,必须遵守法律和符合道德要求。“事后研究”又称“从后思索”,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成功地运用的一种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强调:“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现在的问题在于,怎样认识这种方法的科学性。从表面上看,这一方法好像重视回忆,其实它是在犯罪事实作为进程充分展示后而进行的一种反思。它同样具有实践性和预见性。爱因斯坦曾对此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说,“科学必须建立各种经验事实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我们能够根据那些已经经验到的事实去预见以后发生的事实。”

  四是坚持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发现概率的原则。在自然科学领域,实验数据的取得几乎就接近于科学结论,极为重要。在心理学研究尤其是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要获取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某种精确的量化数据是极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只能求其次,即在承认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某种模糊性与偶然性的前提下,力争通过统计学的研究,发现犯罪心理与行为的概率,找到普遍规律。任何企图通过实验获取“犯罪心理图谱”或“犯罪人大脑扫描”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和违反心理学研究规律的。同时,我们也要反对那种不重视数据,不搞任何实证研究,只凭某个案例进行经验判断,或者只凭研究者的灵感臆造规律,以及任意地搞“学科杂交”、“学科嫁接”的非科学态度。学科杂交并非不可,但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绝非科学的态度。

  五是着重发现犯罪心理学的特殊规律以求实用的原则。犯罪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它的研究目的全在于应用。我们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既要运用人的心理的普遍性规律来理解或解释犯罪行为,更要发现在犯罪活动领域有别于正常人心理的特殊规律,从而做好犯罪的预测与预防,惩罚与矫正。这种特殊规律发现的深度与广度,就成为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基石与框架,决定了它实用性的大小。只有对犯罪心理的特殊规律研究越深,犯罪对策心理才能十分准确地做到有的放矢。而犯罪对策心理的研究又是犯罪心理学应用价值的具体体现。那种单纯运用心理学的一般原理来解释犯罪现象的倾向,或者仅仅停留在这样或那样解释犯罪现象而忽视犯罪心理学的应用价值,认为犯罪心理学的“三大块”(总论、各论、对策论)的学科结构已经过时,需要另起炉灶的意见,是令人费解的。

四、今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向

  这是一个大题目,在短短的篇幅中很难说清楚,本文仅仅根据研究进程中出现的困惑,谈几点有针对性的意见。总的想法是,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不能墨守成规,要与时俱进,要在充分肯定犯罪心理学20多年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开展犯罪心理学“学科定位”与犯罪心理学方法论的研究。

  犯罪心理学到底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它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抑或是偏重于社会科学的中间科学?抑或是带有浓厚人文科学色彩的边缘科学?需要仔细研究。要充分弄清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的特点和研究方法的特点,把它从一般的心理学研究中分化出来,在保持传统心理学研究若干基本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其特点逐步建立自己的方法论基础和方法学系统。从冯特开始的现代心理学的研究,崇尚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从促使心理学脱离哲学母体,开创心理学作为独立学科的角度看,值得称道。但是,自然科学在脱离哲学后即与哲学断了联系,完全依靠实证来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这种思路在心理学研究中未必可取。心理学的研究,需要在脱离母体之后不忘母体,在遇到难以实证的问题时,更多地依靠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系统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上提出科学假设,并通过若干个案研究或小范围的试验性研究和社会实践的验证来得出结论,确立自己的理论体系。那种只对数据和统计顶礼膜拜(有时发展到“假数真算”的极端),反对逻辑思维和判断,动辄称之为“思辨”的倾向,其实是禁锢了研究者自身的合理思维,陷入研究方法单一化、简单化的泥潭中而无法自拔,反而妨碍了研究的进程。

(二)总结回顾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几次争鸣的意义。

  例如,“犯罪心理结构”(structure of criminal mind)同“犯罪心理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mind)之争,“犯罪综合动因论”(synthetic agent theory of crime)和“聚合效应论”(theory of convergence effect)之争,对犯罪人本质的认识——犯罪行为是外因刺激下的“偶然性”为主,还是在自身犯罪心理驱使下的“必然性”为主?以及近年来对于以往研究成果如何评价的争论等,都有必要作综合性的探讨,探求其实质,从中吸取有关犯罪心理学方法论和方法学的有益经验。笔者主张,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既要反对完全沿着自然科学的实证道路来规范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的倾向,也要反对对过去的研究成果持“过时论”的虚无主义态度。我们要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地修正过时的结论,但任何新的研究都是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应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开拓进取。


(三)以应用为本,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目的,选择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课题。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全在于应用,离开应用它就失去自己生存的价值。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决不能离开这个正确的方向,去搞理论上玄而又玄的所谓“创新”,写出连同行都看不懂、既不需要实证、又无实用价值的空谈。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课题的设置中,时刻不忘研究对策心理——当发现某一领域(如毒品犯罪、高科技犯罪、恐怖犯罪)或某一群体(如权钱交易产生腐败群体、足球流氓群体、黑社会性质群体)的犯罪心理规律时,随即应考虑怎样进行综合治理,怎样予以预防和矫治,如何服务于司法实践,以提高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实用性。

(四)加强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建设,夯实理论基础。

  一门学科能否立足于科学之林,关键就在于它有无自身的特殊规律和反映此领域有别于彼领域的基本理论。否则,就会使对犯罪心理的研究,成了普通心理学加案例,或一般心理学规律在犯罪心理学中的数据论证。人们已经熟知,劳动心理学、文艺心理学、创造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等都有其自身或多或少的特殊规律,从而使这门学科不能被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所吸纳或兼并,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犯罪活动是犯罪人对社会游戏规则和利益的破坏,而且是应受惩罚的行为,犯罪人敢于以身试法,其特殊的心理活动当不言而喻。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应围绕犯罪心理综合动力(即犯罪心理结构)、犯罪行为的共同原因和模式、不同犯罪的特殊原因和模式、犯罪人个性缺陷的形成和发展、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和社会因素、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犯罪心理的测试和检验、犯罪人的矫治、犯罪预测和预防这些基本问题展开。不能认为,这是老套套,要推倒重来。你可以得出新结论,但是不能抛开这些基本问题不顾。

(五)加强对现实犯罪问题的心理学研究,使之紧密联系实际。

  为使犯罪心理学研究为现实斗争服务,必须与时俱进,研究新出现的犯罪类型和现实的犯罪心理问题。例如,前些年的青少年犯罪、集群犯罪,退休前犯罪现象等等,现实生活中的高官腐败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民族分裂主义犯罪以及恐怖犯罪等等,都很值得进行心理学的研究,而不应回避。研究的目的,仍在于及时预防和治理。以邪教组织犯罪为例,需要研究产生邪教的社会心理原因和个体心理原因,邪教组织蛊惑人心的心理机制,邪教痴迷者的心理障碍和思维逻辑怪圈,缩小乃至消除邪教组织影响的心理对策(包括如何应对邪教组织网络的心理战,如何加强反邪教的心理攻势,如何争夺失足者,挽救痴迷者,矫治心理障碍者)等,都是服务于社会,亟待研究的课题。

(六)加强对犯罪侦查心理的研究。

  犯罪案件发生后,必然在现场留下心理痕迹,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目前侦察员在犯罪现场的勘查,侧重于对物证的提取,对心理痕迹重视不够。以往对侦查心理的研究,仅提出了有关理论,缺乏实证性的探索,没有找到多少规律性的东西,因而对侦查工作帮助不大。今后应加强现场勘查心理、审讯心理以及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测谎技术)的研究,培养更多的懂得侦查心理、熟练运用审讯心理学方法、掌握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测谎技术)的公安民警,使之具有更大的实用性,为侦查破案工作服务。

(七)加强对犯罪人心理矫治的研究。

  预防和矫治,是综合治理犯罪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罪犯心理矫治,虽然已经引起广泛重视,但多数单位仍停留在诊断和咨询阶段,犯罪心理治疗的个别化尚不理想;对某些较顽固的犯罪心理的治疗,对不同犯罪类型罪犯的系统治疗方案的研究,仍然比较薄弱,亟需加强;中国式的犯罪心理测试量表仍处在攻坚阶段,需要加大研究力度,使之尽快投入使用。

(八)加强对犯罪心理预测的研究。

  以往犯罪心理学体系中的犯罪心理预测,主要指重新犯罪的个体心理预测,这方面的研究仍须加强。但是,对未来一个时期犯罪类型的发展变化预测和新的犯罪类型的心理预测,从社会心理变迁的角度看,仍是可行的。应从社会变迁、社会心理变化和社会控制的角度,加强对今后一个时期(如5-10年)新的犯罪类型及其心理预防加强研究,以便从整体上为社会控制犯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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