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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6年9月25日 编辑:cnpsy 有327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递发性职务犯罪心理因素分析
递发性职务犯罪是指职务违法或犯罪首次得逞后,给行为人心理控制负面暗示,产生轻视前次违法或犯罪行为后果,进而在新的基础上发生更多、更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后果的行为现象,它的产生与初次犯罪心理倾向密切相关。对近年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表明,当前职务犯罪涉案人偶犯极少,绝大多数为多次犯罪,这与初次犯罪而未被发现、未受到刑事处罚,进而强化涉案人的犯罪侥幸心理有直接关系。由此不难看出,研究和分析职务犯罪的初次犯罪犯心理对于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递发性职务犯罪心理的影响机理

  递发性职务犯罪过程中的初次犯罪,与刑法上犯罪人进行第一次犯罪并符合犯罪要件的初次犯罪的概念有所不同,它特指那些具备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复杂过程和犯罪动机斗争过程,并最终进行了第一次违法犯罪活动而未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

  1、矛盾心理对行为者初次行为前的影响。职务犯罪的初次犯罪形式大多表现为与犯罪人职务行为紧密相关的贪欲型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在初次实施犯罪行为前,行为人的矛盾心理或长或短地存在着。这种过程,既是行为人计算行为成本的过程,也是权衡信仰和人格的过程,持续时间多数较长,有的数年甚或十几年、数十年不等。这种矛盾心理,并不必然导致犯罪,只有随后的侥幸心理超越矛盾心理时,才会导致实施犯罪行为。更多的人在矛盾斗争过程中战胜了自我,做出了正当的选择。而另一些人,让贪欲占了上风,“不该出手却出手”,触犯刑律。由于职务行为的权力和便利,这些初次犯罪行为往往不为人所察觉,并易逃避刑罚的追究。正因为如此,职务行为的初次犯罪往往对于犯罪人的个体品质上的变化起了根本性的作用,并可能诱使其继续实施职务犯罪。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初次犯罪不像偶然犯罪年龄结构分布那样均衡,初次犯罪的时间通常集中在犯罪人担任某项职务和行使某项职权的一个时期内,也正是我们通常所说的“XX岁现象”。正是在这段时期内,犯罪人的心理通常表现为生理和精神上的需求与心理发展滞后之间的巨大的矛盾。例如贪欲型犯罪,犯罪人尽管已经在生理上具备了成年人与自身年龄相符的生理特性,但是在心理发展上由于受着外界不良文化因素的影响,心理发展与自身的生理发展失衡,表现出对于物质上、精神上甚至生理上大大超越现有正常状况的合理要求。此时,犯罪人通常会产生初次犯罪的犯罪动机和激烈的思想冲突,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强力需要,萌发占有金钱及生理满足的念头,从而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另一方面,他们明知这种欲望的满足需要付出违法的代价,意识到一旦实施犯罪行为,自己将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对于刑事处罚的恐惧感加上自身潜意识内的良知,使他们产生了与犯罪动机相抵触的因素,即抑制犯罪因素。

  2、侥幸心理导致初次犯罪的实施,并必然引发后续犯罪。在犯罪动机与抑制因素较量冲突中,犯罪动机一旦占据了上风,就极有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那么,是什么因素最终促使他们进行了第一次犯罪呢?这就是在犯罪动机驱使下产生的侥幸心理。犯罪人尽管对刑罚怀有恐惧感,但最终还是选择了职务犯罪,重要的原因就是侥幸心理的产生。首先,由于犯罪人长期从事某项公务和实施某项职权,往往使其对于自己的职权产生了自豪感和优越感,特别是职务犯罪往往要涉及犯罪人本人的职权的实施,这种权力的滥用在缺乏强大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一旦不为人知晓和发觉,就可以堂而皇之的“瞒天过海”;其次不良的从众心理也是产生侥幸心理的重要因素。“不拿白不拿”,“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的影响,使犯罪人主观上认为到自己的犯罪比起那些“该杀、该关”的人而言仅仅是“小菜一碟”。在这两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犯罪人的罪责感大大减轻,甚至由于有了合法的形式能够掩盖自己的非法目的而变得心安理得,罪恶最终战胜了理智和正义,贪官陷入了贪欲和犯罪的泥潭深渊。

  3、不安、恐惧、抵抗心理作用于整个继发犯罪的全过程。对于职务犯罪而言,侥幸心理伴随职务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成为引发犯罪行为的关键因素。每一次的行为实施完毕后,不安、恐惧和抵抗的心理无时不给犯罪者巨大的思想压力,造成新的矛盾心理,而每一次的侥幸心理又打破了这种心理矛盾,形成新的心理平衡。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某些利用职务犯罪的人,有的因为缺乏作案经验,有的惧怕一旦失手要面临刑事处罚,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经常伴随过度的紧张和恐惧,特别是在犯罪过后,这种恐惧的心理并没有因为犯罪目的的实现而消除,通常在头脑中进行“假象战”,与司法机关在意识上做着模拟的抵抗和反侦查,与此同时,侥幸心理再度占据上风,犯罪人尽管还有着恐惧和心虚的心理特征,但是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上存在薄弱环节以及执法上的打击不力,致使犯罪人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而“有惊无险”。尽管有的犯罪人看到了自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后果,产生过悔恨的念头,但是恰恰是这种侥幸和犯罪得逞的“成就感”和自我需求的满足感将这种悔罪心理打消得干干净净,从而使犯罪的犯罪心理向着更为严重和危险的方向发展,致使目前职务犯罪涉案人犯罪次数越来越多,犯罪数额越来越大,犯罪后果越来越严重。

二、递发性职务犯罪心理的综合矫治

  由于职务犯罪的初次犯罪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所以对于初次职务犯罪的犯罪心理分析和预防就显得特别重要,如何对这一不良心理进行有效矫正,防微杜渐,促使这种犯罪心理朝良性方向转化,是我们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利用思想教育进行良性感化。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用廉洁勤政、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引导。对于所发生的职务犯罪心理进行研究,开展心理教育,使公务人员真正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同时加强新闻宣传,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心理暗示,使广大公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淡泊名利,敬业爱岗,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遵纪守法,彻底杜绝某些已经萌生初次职务犯罪的意念,消除违法犯罪的思想源头。

  2、加强监督制约阻止犯意恶化。通过健全制度和加强管理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靠科学的机制和严密的制度防止权力的滥用,使违法犯罪难有可乘之机,个别有犯意的人不能实施犯罪,即或犯罪也能被及时揭露,防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

  3、加大打击和警示力度消除侥幸心理。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进一步优化整合反腐败力量,努力提高发现和侦破职务犯罪的能力,发现一个查办一个,决不姑息养奸,并利用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进行广泛宣传,发挥警示作用,形成有案必办、违法必究的气势,对于某些潜在的犯罪人造成心理压力,彻底瓦解和消除犯罪的侥幸心理,真正使公务人员做到慎始、慎独、慎微,从而杜绝和减少职务犯罪。

作者:胶南市人民检察院 吕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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