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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6年7月10日 编辑:cnpsy 有7212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第六章 变态心理的犯罪

一、变态心理与犯罪
  变态心理的犯罪,指由于变态心理的驱使,行为人的行为出现不正常偏离而导致的犯罪。广义的变态心理,包括精神病在内,狭义的变态心理,专指病态人格。我国法律把这种心理和智能有严重缺陷的人,视为无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人。如果具有辨认能力,但情感和意志反常,则应视为有责任能力。对变态心理的犯罪人,须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接受检查对象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的程度,分别作不同处理。

二、变态心理的类型与犯罪
 ㈠、注意障碍
  注意障碍,指不能将意识活动指向和集中于应该注意的地方。 有以下表现。
  ⑴、注意增强。指的是在异常的心理状态下,人把注意力反常地集中在某一类事物或某一类活动上。如有被害妄想的变态人,其注意力只集中在“加害于他”的人身上,时刻高度警惕,且情绪激愤,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⑵注意减弱。指注意在某一时间内所能把握客体的数量或质量均下降,注意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也明显地下降;或者特重要的事情也不能注意,即使注意的事物也保持不了多久,注变态常伴随记忆方面的障碍出现。      
  ⑶情境转移。这种注意的表现属于人的不随意注意的病理性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人的注意难以稳定地指向某一事物,非常容易被外界事物所吸引和转移。躁狂状态下的人的这种表现很突出。
  ⑷注意涣散。这种注意的变态属于人的随意注意的明显减弱;表现为注意力难于集中和保持适当的时间。
  严重的注意障碍者作为证人的证言不可信。
 ㈡、记忆障碍
  记忆障碍可以表现在质和量两大方面。量的方面主要有记忆增强、记忆减弱、遗忘、忘症。质的方面主要有记忆错构、记忆虚构等。
  ⑴记忆增强。正常人中也有记忆增强的情况,但一般只表现在超常儿童上。如一般正常人的记忆广度是7+(-)2 个,超常儿童可达到13+(-)2个。变态心理者表现出的记忆增强,是指在心理异常状态下对已经遗忘很久的、长时间已记不住的事情,突然地“记忆犹新”,甚至微小的细节也能清晰地回忆起来。躁狂性精神病和癔症的人有这种表现。
  ⑵记忆减退。指的是人的记忆能力的普遍降低。可以表现在记忆的四个环节上,也可能是在某一环节。其特征是:识记环节表现为感知困难、态度消极、兴趣缺乏和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广度明显低于正常人;保持环节有明显的记忆减退者遗忘得很快、记忆印象不深,对新近发生过的事情瞬息即忘,其遗忘曲线比正常人低得多;回忆环节表现为回忆失真很明显。记忆障碍者不能出庭作证。
  ⑶遗忘。对以往经验和重大事件全部或部分不能回忆。意识障碍患者在意识恢复后,对病中的经历多不能记忆。遗忘有下述特殊的表现∶
   ①顺行性遗忘。指变态发作或意识丧失之后对一段时间内的经厉不能回忆。一般持续时间较短,多为几小时,少数人可达几天至几周时间。
   ②逆行性遗忘。是对发作阶段或产生意识障碍之前的一段时间经历不能回忆。
  ⑷健忘症。它是记忆的丧失,而不是减退。主要指将以往经验过的重大事件或某一阶段、时间内的事完全地遗忘。
  ⑸记忆虚构。 指变态人在自己的回忆中,将过去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或幻想中的事实,用肯定的态度陈述,坚信确有此事,毫不察知其谬误。这种人有时会一时说出一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事情,也可能诬告他人。虚构症的极端表现称为病理性说谎。常见于脑器质性病患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
  ⑹记忆错构。指变态人在回忆中,对一些过去的经历不自觉地加以歪曲渲染并确信无疑。记忆错构多见于洒精中毒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和脑损伤性精神病患者。
  ⑺潜隐记忆。指变态人对已往听过、看过或梦中体验过的事物,不自觉地误认为是自己亲身体验过的经历。这种情况在有变态人格的人当中较常见。
  一般说来,记忆变态的影响因素与意识障碍有关,有时也与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有关。一般变态者不是在保持环节上出现异常,而是在识记、回忆、再认环节中出现的最多。在司法鉴定中,判断被鉴定人有无记忆障碍及其程度和性质,对确定疾病诊断和评定其行为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㈢、思维障碍
  指由于外来的或体内有害的因素破坏了人脑的活动规律或扰乱了人的思维逻辑进程,在病理的基础上退行而形成的某些异常的判断、推理和在较低级的水平上进行的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比较、想象,从而使人丧失了正确的反映客观现实的能力,思维障碍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1.思维逻辑进程的异常。
  变态人的思维过程不能按正常的逻辑规律进行,往往表现出概念的混乱和一些奇特的逻辑推理方式。常见的有∶
   ①逻辑倒错性思维。逻辑推理缺乏依据,常在无前提的条件下作结论,或因果颠倒。
   ②象征性思维。把毫不相干的事物生硬地联系在一起,把具体概念与抽象概念相混淆,违反逻辑规律。
   ③诡辩性。牵强附会地去“论述”。
  思维过程异常以脑器质性病变者和智力落后者较常见。
  2.联想过程异常
  表现出来的却是速度、规律两方面的障碍。①过度联想。这种人的言语缺乏深思熟虑,乱发评议,随意指责别人,经常胡写乱画,主要见于躁狂症患者。精神分裂症患者也有表现,言语内容荒谬且令人费解。②思维迟缓和贫乏。表现出联想极度困难,语流甚慢,回答习题时吞吞吐吐,难以顺利表达;思维内容空洞,联想贫乏,词汇极其短缺。多见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
  3.联想错乱
  轻度的表现为思维松散,联想范围广但缺乏逻辑的必然联系,重度的表现为破裂性思维,联想断裂,内容缺乏必然联系。
  4.妄想
  除了以上三大方面思维过程的变态之外,还有思维内容的变态,集中的表现是妄想。妄想同违法犯罪行为关系十分密切。妄想状态下常产生歪曲信念、错误的判断和推理,内容无规律和违背逻辑,即使与实际不符也毫不动摇。妄想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被害妄想。无端坚信某人、某一集团对他进和迫害,往往从怀疑开始而发展为被害妄想。被害妄想多见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患者。
  ②嫉妒妄想。表现为猜疑配偶有外遇,常常对其夫(妻)进行追迹,跟踪偷听。
  ③关系妄想。变态人将周围环境中本来与己无关的人、现象、 情境或偶然巧合的事物,都认为与自己有牵连、与自己的利害得失有关,或认为周围一切部针对着他。
  ④钟情妄想。变态人坚信某异性对自己产生了爱情,而且对方的一言一行都是在向自己表示;于是经常地向某异性写书以献殷勤。若得不到答复,则认为异性在考验自己或认为人从中作梗并对其实施报复行为。
  ⑤夸大妄想。变态者坚信自己的才华举世无双,自觉聪明绝顶,是伟大人物,或认为自己身居要职,有大量钱财;至认为自己能领导全国、改变社会。
  ⑥自罪妄想。毫无根据地坚信自己活着给每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带来了不便和损失,已有不可饶恕的错误或罪行,应受到严厉的惩处。
  ⑦疑病妄想。坚信自己患了某种难以忍受的不治之病,虽证明没有此病,却仍认为别人在欺骗他而不能纠正其顽固的“有病”的信念。
  ⑧被制约妄想。变态人感到自己的身体和意识被外界的某种仪器或现象所控制,因而极度恐惧,并继发被害妄想,向想象的“操纵者” 攻击而导致伤害和破坏。
  ⑨非血统妄想。认为自己不是现在的父母所生,而是别人的孩子:认为自己本来出身显赫,是名门或某领导人的亲生子女,而对其亲生父母百般虐待,并扰乱社会治安。
 ㈣、意识障碍
  指主体周围环境和自身的认识异常。可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障得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意识狭窄状态。表现为在强烈的外界刺激下产生极力强烈的否定性的情绪反应──激情或应激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主体意识范围缩小,在强烈情绪支配下可发生伤人、杀人、毁物、纵火等暴力行为;
  ②谵妄状态。表现为意识清晰度减低并伴有普遍的精神障碍,如幻觉。当伴有恐惧的错觉、幻觉或片断妄想时,则呈现紧张恐惧和兴奋不安情绪,有可能导致行为异常甚至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㈤、智能障碍
  指记忆、理解、判断等方面的严重障碍。其中与违法犯罪关系最密切的是先天性发育迟滞。据研究,精神发育迟滞作案占全部精神病人作案的6.7%。除精神发育迟滞外,老年性痴呆也有某些违法行为。但为数不多。智能障碍者的违法行为,动机比较单纯,而且容易受他人唆使。 对智能缺陷者更应耐心体贴和照顾,不能简单生硬的对待。
  精神发育迟滞者发生违法行为后,很容易吐露真情,如对其施加压力,甚至会说些假话,出现心因性反应和忧郁状态,对这类违法者处置、拘留应该慎重对待。
  ㈥、人格障碍
  它是人格内在不协调、偏向发展的极端化所致。
人格障碍犯罪特点:多为偶然性,较少预谋,手段不隐蔽,动机浅近,顾眼前不计后果,危害社会,往往更贻害自己;常常单独进行犯罪;犯罪行为不符合常人逻辑,不注意保护自己,抓获后供认不讳;平时性格古怪,作案胆大、残忍;屡教不改,行为固执性较强。常见类型:
  ①偏执型人格障碍犯罪,表现为极端固执、坚信权益受侵,以报复手段捍卫,如遇阻止则会导致行凶或自残;
  ②冲动型人格障碍犯罪。表现为微不足道的精神刺激即陷于暴怒之中,毁物伤人;
  ③情绪不稳型人格障碍犯罪,表现为喜怒无常暴怒下可不顾一切殊死殴,事过后悔以后再犯;
  ④意志薄弱型人格障碍犯罪,表现为一旦违法犯罪极易反复再犯;
  ⑤轻佻型人格障碍犯罪,多为女性犯罪,行为很难矫正;
  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极端仇视社会政治制度、法律与道德规范,对周围一切人常常产生攻击行为;
  ⑦愉窃型人格障碍犯罪,其特点为不以攫取经济利益或自己使用为目的,而通过偷窃满足自己特殊的变态心理;
  ⑧纵火癖,其特点是不以进行报复或有意破坏为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特殊变态心理而纵火的行为;
  ⑨性变态犯罪,如淫乐杀人等。

三、变态心理犯罪者的鉴定
 ㈠、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又称精神病学鉴定。它是一种专门技术性医学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的目的是∶通过司法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以决定被鉴定人有无精神病和有无行为能力以及有无指定监护人的必要;确认其所签订的合同、立的遗嘱等有无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有无责任能力,应否对其冲动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和承担赔偿责任等。
  司法鉴定工作具有以下两个特点:其一,判定有无责任能力问题时,只有精神科专业医师通过鉴定才能做出科学的结论和明确的回答。其二,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属于证据的性质,即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自己的专门知识,在充分研究各种案情资料和被鉴定人状态之后而作出的一种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结论。鉴定结论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㈡、变态心理鉴定的主要内容
  1.进行临床精神病学诊断。首先确定是否有精神异常,如有异常,应作出比较明确的诊断。如为精神病,应确诊为哪一种或哪一类的精神病,如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类偏狂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病理性醉酒、脑外伤后伴发精神病等。这就需要进精神状态检查。 精神状态的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①一般状态∶包括身体、意识、接触、态度、仪表、衣着。
  ②感知觉情况∶错觉、幻觉、感知综合等障碍。
  ③思维过程是否有思维散漫,思维破裂,妄想、逻辑障碍等。
  ④记忆,包括短时记忆,近事记忆。
  ⑤智力,包括定向、理解、判断、推理、计算、注意广度、解决问题等。 
  ⑥情感反应是否协调、稳定,主导情绪如何。
  ⑦焦虑情绪水平。
  ⑧动作的姿态,如步态、活动水平、言语运动情况。
  2.责任能力的评定。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负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资格。每个正常的成年人都具有责任能力。如果一个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依照法律就构成犯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变态犯罪者有无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需要从医学心理学和法学两方面综合评定。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㈢、变态心理的测验
  最有名的有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 该测验在监狱和劳教系统也常得到广泛的应用。不仅用来对人监犯人的分监提供资料,还可以鉴别犯人行为反常的性质,精神病还是其他性质的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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