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鉴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适应全社会对心理咨询人员的需求,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35号),决定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以“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为宗旨,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规则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
(二)采取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和科学可行的鉴定技术手段,建立完整的职业资格鉴定质量保障体系。
(三)分等级分批次开展试点,在广泛探索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各等级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二、组织管理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的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部鉴定中心联合有关专业组织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心理咨询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各试点地区应成立相应的省级专家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业务支持与质量监督。
(四)各有关单位按照《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心理咨询员等级培训鉴定试点机构专业资质认证办法》(附件1)申请成立相应培训鉴定试点机构,经省级鉴定中心初审并报部鉴定中心进行专业资质认证通过后,承担本地区心理咨询师鉴定试点工作。
三、鉴定等级
(一)心理咨询师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等级。
(二)从2003年1月起开始组织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试点工作,首次心理咨询员等级的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时间安排在2003年4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时间安排在2003年下半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试点工作安排将在慎重论证后另行通知。
四、心理咨询员申报条件(具备其中条件之一者即可)
(一)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大专毕业,或其它专业本科毕业,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1年,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心理学、教育学、医学本科毕业,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初级职称,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3年以上,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5年并能出具可靠证明,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五、心理咨询员等级鉴定方式
(一)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采取全国统一组织的考核认证的办式(见附件2)。考核认证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理论知识部分采取书面闭卷考试方式进行;技能操作部分采取面试考核与书面闭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在报名后需首先参加并须通过心理咨询师职业从业人员心理素质测验,并提交《心理咨询案例报告》一份,以作为面试考核基本资料。
(二)鉴定试点所涉及的考场设置、考试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和考务管理等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3)执行。
六、证书颁发
(一)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中心理咨询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
(二)证书核发条件:申报参加该等级鉴定,成绩合格。
(三)心理咨询员证书核发程序:
1、部鉴定中心根据《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按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的职业资格证书。
2、省级鉴定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人员证书并颁发证书。
七、师资管理
(一)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心理咨询员等级的培训教师由理论知识培训教师和操作技能培训教师组成。培训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定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2、根据心理咨询师职业活动的特点和培训学员的实际要求,注重培养学员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3、严格执行部鉴定中心关于培训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过程考核等有关辅助工作。
4、保持与学员所在培训鉴定机构的交流和联系。
(二)心理咨询员等级的培训教师任职资格为:
1、具有心理学及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者。
2、经部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心理咨询师师资培训并成绩合格者。
(三)各地培训鉴定试点机构的培训教师在进行教学培训前,由省级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参加部鉴定中心安排的师资培训,经培训合格获得相应师资资格者方可开展培训和实习工作。
八、辅导培训
(一)为保证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质量,省级鉴定中心可组织专业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开展考前辅导培训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二)辅导培训应在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统一配置的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开展。
(三)辅导培训所采用的标准化培训技术资源由省级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具体事宜按有关办法执行。
九、考评管理人员
(一)省级鉴定中心负责所在地区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使用和管理。
(二)部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心理咨询师考评人员示范性培训,保证包括面试等专项考核技术的统一质量水平。
(三)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必要的业务内容,并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培养。
十、辅导、鉴定费用
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统一鉴定工作遵循以收补支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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