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天义, 卫崇文 家庭类型决定乱伦禁忌的范围和对象 不同家庭类型中禁忌涉及的对象和范围各异,这是家庭组织与乱伦禁忌之间存在共变关系的第二项证据。在父系制家庭中,血统、财产、权力的传承以男性家长为依据,人们生活在一个以父家长为核心的群体中。这个群体的稳定是整个社会利益攸关的大事,因此人们首先要排除父权家庭内部的婚姻关系,以期维护群体的团结。服务于该目标,父系社会的乱伦禁忌中包括以下名单:同胞兄弟姊妹、从兄弟姊妹,以及家族内部的异姓婚姻关系。《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东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御武子以弔焉。见棠姜而美之,使偃取之。偃曰:‘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遂取之。”崔杼的祖先是齐丁公,东郭偃的祖先是齐桓公,二者皆为姜姓。据同姓不婚原则,东郭偃的姊妹不能与崔杼通婚,尽管崔杼巧立名目而最终促成了这桩婚姻,但它并不符合当时的道德观念。又襄公二十年:“(卢蒲)癸臣子之(庆舍) ,有宠,妻之。庆舍之士谓卢蒲癸曰:‘男女辨姓,子不辟宗,何也?’曰:‘宗不余辟,余独焉辟之?’”庆氏、卢蒲氏皆为姜氏,而庆舍却不顾祖宗之法,试图将女儿嫁给卢蒲癸。由庆舍之士与卢蒲癸的对话可知,春秋时期的人们往往在政治或权贵的压力下顾不得遵守道德规范了。在父系家庭条件下,以下两种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被认为合法并受到鼓励:姑、舅表兄弟姊妹婚,以及姨表兄弟姊妹婚。先秦时期周王室与齐国间的婚姻属于典型的姑舅表兄弟姊妹婚,这种关系也反映在亲属称谓中。《仪礼·觐礼》:“同姓大国,则曰伯父;其异姓,则曰伯舅;同姓小邦,则曰叔父;其异姓小邦,则曰叔舅。”此处伯父伯舅、叔父叔舅,是从周王室角度来说的。《左传》昭公十二年楚右尹子革说:“齐,王舅也。”成公二年周定王使单襄公辞晋献齐捷时也说:“夫齐,舅甥之国也。”先秦时期姬、姜互为婚姻的事实表明,这种姑舅表兄弟姊妹婚在当时受到习俗的容许甚至鼓励。家庭类型的变化会导致婚姻禁忌在范围和对象方面戏剧性的变化。在母系家庭中,不仅血统、财产和权利的沿袭通过母系进行,而且母舅还取代父亲成为家庭权利的中心。由于是母舅把整个社会组织起来了,因此维护母舅家族的稳定和秩序便成为婚姻禁忌的要务。所以母系社会乱伦禁忌的范围中除同胞兄弟姊妹婚之外,还包括姨表婚以及同家族内部的异性婚姻关系。姨表婚在父系家庭属于合法婚姻,但在母系家庭却在严格禁止之列。马林诺夫斯基肯定地说:“当然啦,一对男女青年,如果他们的母亲是亲姐妹,那么他们就要遵守在兄弟姐妹之间严格的性禁忌。”与此同时,母系社会对姨表婚的禁忌还与他们对姑舅表婚的鼓励形成对比。据人类学家介绍,如果男女双方是兄弟俩的孩子的话,只要__他们愿意就可以结婚,但是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他们应该结婚,然而当男孩和女孩分别属于某兄弟和某姐妹的孩子时,他们之间的婚姻便受到积极鼓励。人们认为这种婚姻与那些“杂乱无章”的婚姻关系根本不同,只有这种婚姻中的双方才会互相称为“榻哺古”( tabugu) ,这个术语表示性关系的合法性。此类婚姻之所以受到热衷,人类学家认为这是人们在父爱与母系制之间进行权衡折中的结果,“如果我们回过头去考虑一下父爱和母系制之间达成的协调关系,就不难理解这种制度的重要性了。部落法律制度强调母系的继承权,父爱驱动力倾向于将父亲的全部特权传给自己的儿子,这两者之间在交错姑表婚姻制度的实践中找到了某种平等的调整和足够的满足。”这种分析无疑有其道理,然而在我们看来,人们鼓励这种婚姻的最主要理由其实与父系社会下强调“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礼记·坊记》)无异。家庭类型决定乱伦禁忌的范围和对象,这是家庭与乱伦禁忌之间存在共变关系的第二项证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24 10:07:5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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