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塌下来,也要精神病鉴定
陈永苗
邱兴华有严重的精神病嫌疑,连检察官都承认,可是二审法官就回避开来。并不是法官不愿意遵守程序正义,而是精神病鉴定下来,邱兴华必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天平的另一端是六条人命和几十个家属,以及无数同情受害人一方的人。法官被法和情分割成两半。 如果邱兴华仅杀一人,则精神病鉴定通行无阻,可是邱兴华杀了六人,这天平如何平衡。即使最讲程序正义和法律精神的法学家,心中也要掂量一下。眼中难道不是饱含泪水? 在极端情形之下,最能考验一个人的信仰。有一个故事说,一个杀人犯跑到教堂之中,找到信仰坚定的神父,要他作伪证,说他杀人的那时候,没有在杀人现场,而与神父在一起。神父说,不可说谎,拒绝了他。杀人犯说,我给你十万,你给我作证。神父说不。杀人犯说二十万如何,神父还说不。杀人犯说五十万。神父没有说话,摇了摇头。杀人犯说一百万,神父怒声说你把我当作什么人,接着把杀人赶了出去。别人问他为什么要生气把人赶出去,神父说,金额再大下去,我就要崩溃了,忍不住答应他,只能赶出去这样避免自己被诱惑犯下错误。 邱兴华杀了6个人,还有些对法治和程序正义信仰坚定的法学家和律师站出来。可是如果杀了60、600,甚至6000人呢?这时候还有谁站出来?除了准备殉难的圣徒之外,恐怕没有。能够沉默不言,已经是法律精神渗透其中知行合一了。我相信的大部分法律人,会愤怒如平常人:杀。更别提精神病鉴定。 可是,如果程序正义在极端情形下瓦解,这还算法律信仰?信仰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只要没有超出可以承受的边界就必须如此。忍着巨大的伤痛也必须如此。仇恨大如山眼中喷火也必须如此。如果杀了60人,被认为超出可以承受的边界,就无需程序意义,那么杀6个人,也可以这么认为。可以承受的边界是变动不居的,可以通过鼓动和盅惑,随意扩大和缩小。例如说,当一个贪官强奸了保姆,假设有严重的精神病嫌疑,可是民众对贪官非常愤怒,如果按照"可以承受的边界",人人可以诛杀之,那也是可以废弃程序正义。这类的事情,文革中间的还少么?英国首相丘吉尔在战胜纳粹以后,对纳粹就主张不用法庭审判,直接军事处置了事。 英国有一位法官说,天塌下来也要实现正义。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的信仰,必须超越最极端的情形。只有神圣的,来自上帝的绝对律令,才能超越最极端的情形。法律必须是神圣的,一个在于克制强大的利益集团,让他们也敬畏恐惧,不敢利用强势来变革法律,让法律来偏向他们;一个是超越最极端的情形。只有超越了最极端的情形和例外状态, 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才不会轻易倒塌。《圣经》中约书亚带领以色列人攻打敌人的城池,上帝首先质问他,是武力还是律法是战胜敌人的力量。 只有来自上帝的神圣法律,才是超越了最极端的情形和例外状态的法律。没有超验根基,法律大厦一推就倒了。 因爱而正义,判决一个人死刑,乃是为了成全他。就像一个父亲杀死忤逆儿子一样,是为了让儿子堂堂正正的作个男人,死亡是成年礼节,儿子人格上完善的必要步骤。从司法告别血亲复仇以来,正义并不是完全的仇恨,也并不完全是为了抚慰受害人,而是爱。否则废除死刑的文明作法无从说起。 邱兴华杀的6个人家属以及很多人痛恨邱兴华是毫无疑问的。但是除了恨之外,还有宽恕和爱。即使是杀人如麻的暴君,基督仍要宽恕和爱。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来自正义的抚慰远远不够,还要来自上帝的恩典。 不要以为每一个人都可能受害而痛恨凶手,实际上每一个人都可能是凶手,每一个人都可能是罪犯嫌疑人。美国的刑诉诉讼法因为基督教的原罪意识,假定每一个人都可能犯罪,因此非常自私的保护每一个都可能犯罪的公民,例如米兰德规则。这里把警察当作首先警惕的人,而把辩护律师当作英雄。对判决结果,宁纵毋枉。制定法律,应该假定自己最糟的情形,如果你是邱兴华的家属,你就会赞成精神病鉴定。保护少数派的利益,就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利益。 没有基督教,真的很难有真的法治,真的很难有公民权利。公民和受害人,都是没有爹娘的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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