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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6年7月8日 编辑:cnpsy 有12565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变态心理学教材》第五章 性变态
变态心理学教材》第五章    性变态


        一     人类性行为

        二     性禁锢

        三     性变态

        四     性指向障碍

        五     性偏好障碍

        六     性身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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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性行为与性变态                                                                                         

        性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关心的话题,也是社会敏感的问题。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中,千百年来人们习于“谈性色变"好像性是罪恶、是妖魔,性的讨论不宜在大雅之堂进行。近几十年改革开放后,国外性文化的渗透和影视传媒的影响,人们好像又走到另一个极端,性的广告铺天盖地,性的讨论不仅出现在大雅之堂,而且“性变态"的字眼随处可见,甚至变为小学生之间言语侵犯的工具。什么是性?什么是正常和异常的性行为?对性的禁锢和放纵的危害是什么?本章先依次讨论这些问题,再对性变态的若干分类和表现进行阐述。

一   人类性行为                                                                                                       

        性,表达着两方面涵义:一是指男女性别,包括性生理和心理的差别;二是指性行为,严格的定义是指男女两性生殖器之间的接触。人类的性行为在生物学上与较高等动物的行为相似,但受到社会规范、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人类的性行为要从生物、心理和社会多层面来分析。
        人类发生性行为的主要动因与性激素水平密切相关,研究表明,如果早期切除性腺,人的性欲就不会产生。人类的性冲动和欲望不仅受激素的影响,也受文化环境剌激的影响,这些环境刺激可通过特殊感官和大脑皮层,唤醒人的性冲动和欲望。多数学者认为性冲动开始于迅速发育的青春早期。弗洛伊德学派认为性冲动自出生就存在,性的发展阶段依次为自恋阶段、生殖器阶段、同性爱阶段和异性爱阶段,早期性的发展受阻,成年以后发生性问题的机会增加。这种性的发展阶段理论虽未被中国文化环境中的群体调查所证实,但一些临床研究表明,性变态患者在生活早期多有不良的性创伤和体验,早期的性问题影响着人的身心发展。
        性行为是人类最基本的生理需要。性行为分类复杂,根据各种研究目的可进行不同的分类。有人将性行为分为三类:一是目标性行为,指性交,是性行为的直接目的和最高体现;二是过程性行为,指性交前后的一些接吻、爱抚等言语和动作;三是边缘性行为,指暗送秋波等性爱表示。这种分类对治疗性功能障碍具有一定意义。根据性行为的目的,可分为生殖和非生殖性行为。生殖下一代虽然仍是人类性行为的主要目的,但随着社会发展、人口的过剩和资源的减少,生殖不再是性行为的唯一目的,性行为还能满足人的身心平衡和健康需要。从社会与法律角度看,性行为可分为合法与越轨性行为。越轨行为在法律上规定得比较严格,但在社会文化习俗和人们的道德观念上,越轨行为的规定是不严格的,一些不符合道德观念的性行为并不受法律的约束。合法与越轨的规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社会的变迁而变化。如古希腊社会曾赞许男性同性恋,而现今的东方社会是反对同性恋的。一些调查表明,社会对性行为控制得越严,并不能使越轨行为减少。
        从变态心理学角度讲,性行为分为正常与异常性行为。正常与异常是根据个人的身心状态和统计测量来划分的,人们的性观念中也存在着一些公认标准,违反这些潜在标准,会被认为是异常。在实际生活中,确定这些标准相当困难,因为性行为涉及到人的隐私,一些调查资料的可信性还有待证实,有些性问题的褒贬还有相当的争议,如手淫行为,就存在许多异议,原来说它是精神病和神经症的主要病因,而现今认为它是一种健康促进行为,它把性冲动集中在生殖器上,使未婚青年的性冲动得以宣泄而不必利用他人,促进了个体对自我身心的发现和了解。手淫本身不引起精神障碍,而对手淫不正确的宣传导致人的罪恶感和恐惧感才是真正的病因。

二  性禁锢和性放纵                                                                                               

        社会对性的态度是影响人们性变态的重要原因。不同的文化地区,不同的时代环境,人们对性的看法极不相同,从性的禁锢到性的放纵,形成一个延续的光谱带,取两极的观点危害最大。
        性禁锢起源与原始社会的种种禁忌,如疾病、流血、死亡和性交、月经、分娩等相关,使原始人对某些性行为产生恐惧和禁忌现象,如禁忌和经期的妇女交谈,或者把她们藏起来。中世纪,基督教的性禁锢观念盛行,认为性是罪恶的起源,用金属器具把生殖器掩盖,或用“贞操带”把女性双腿锁住。20世纪后,性行为的约束态度仍很普遍,许多国家立法禁止婚外性关系,尤其是东方国家,对性行为的约束更加严厉,有的地区规定在公共场所连妇女的脸都要遮盖起来。中国早在孟子时期就有“男女授受不亲"之说,有关妇女要守贞节的礼教多不胜数,性的禁锢对女性更为严格。现代中国尽管对性的观念有了很大改变,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多数人仍然把性看成是肮脏、罪恶、可耻的事情。对性的忌讳可反映在言语描绘中,如将生殖器称为“下身”,将月经称为“例假”,将性交称为“同房”等,否则,会被认为是粗俗和下流。孩子若向父母提出性问题,常遭受指责、回避或戴上一顶“早熟”的帽子。青年人若参加健美比赛或当模特儿,会受到父母、情人、同伴和社会巨大的压力,就连学校教师在上生理卫生课时也不敢理直气壮地向学生介绍性的有关知识,而是以自学为由了事。《性心理学》被当作黄色书刊,手淫被看作是道德败坏,受害女青年常遭受更大的身心压力,连父母对她都另眼相看,使之终身难找如意郎君。
        性禁锢的危害显而易见,它摧残人性,否定人的基本需要,影响了人的正常交往,泯灭了人的创造力。性禁锢造成人的性无知,大大增加了人们对性的困惑和罪恶感,强化了异常的性态度和行为。对性本能的过分压抑,还会损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导致性功能障碍和性心理疾病增加。
        反对性禁锢,不是提倡性放纵。性放纵是有害的另一端。性放纵者在观念上主张完全的性自由,在行为上表现随意的性活动。性放纵是从私有制开始的,在漫长的封建男权社会中,地位高的帝王将相可以拥有千百计的女性,为其淫欲服务,男女地位的不平等也迫使一些妇女利用色相谋生,卖淫成了必然产物。在中世纪,个别牧师一边宣扬禁欲,一边借用“神的旨意”诱奸信徒。20世纪30年代和60年代西方社会曾两度掀起“性解放”高潮,一方面反抗性的禁锢,另一方面被人利用作为要求绝对的性自由和随意的性放纵的理论依据,出现群婚、试婚、不婚同居、夫妻互换等淫乱行为,色情文学泛滥成灾,影视片中有露骨的表演,性服务行业应运而生。通过提供性关系以获得钱财的行为称为卖淫,以钱财换取性活动机会的行为称为宿娼,它们都是性放纵的重要表现形式。卖淫在西方社会被称为“无烟工业",多数国家禁止这种行为,但有少数地区把它作为一种合法职业。我国台湾地区就有不少雏妓,大陆前几年由于放松了精神文明建设,这类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在待业者、打工妹甚至大学生中有不少青少年被拐骗从事卖淫活动,宿娼者以个体户、司机、采购员、无业人员较为多见。与西方的性放纵行为表现形式不同,我国人口中夫妻互换、群交、乱伦等行为发生较少,而婚前或婚外性关系较为多见。有人认为,婚前或婚外性行为不意味着性放纵,因为社会上对这类行为持有相当宽松的态度。但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它们常常是导致家庭生活崩溃、夫妻离异的直接原因。
性放纵行为虽不是医学意义的“疾病”,但淫乱多被认为是自我毁灭性的行为。从现代医学观点看,性放纵与吸毒一样,是一种适应不良的病态行为,是对自身生理需要和社会文化环境适应失败的表现,它对人的身心健康有明显的害处。另一方面,某些精神病人、脑病患者、青少年品行障碍者多会发生这类行为。从社会学来看,淫乱是一种偏态行为或越轨行为,它由国家法律或社会舆论来裁决。我国将严重的淫乱行为列入“流氓罪”加以惩罚,社会舆论对此也持严厉的谴责态度。性行为不仅仅只是性伴侣之间的私事,它关系到家庭、社会和几代人的发展,与婚姻、子女教育、社会稳定直接联系。数年来,受西方性解放、性自由的思潮影响,我国离婚率和家庭解体率直线上升,单亲子女大量增加,少女怀孕现象越来越多,这不仅增加了家庭与社会的经济负担,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此外,性放纵导致性病增多,艾滋病毒感染者在我国已上升到数千人,这种“超级癌症"是性放纵的结果。
        由此可见,性禁锢和性放纵都对健康不利。应当建立怎样的性态度和行为才有利于健康呢?一般认为,首先要肯定性欲和性行为的功能和意义,抛弃性是肮脏、低级和下流的道德观念,对性欲不过分压抑和放纵;要为性欲满足的社会后果负责,对性行为采取谨慎克制的态度;要学习有关科学的性知识,了解自己的身心需要,保持良好的异性交往与和谐的家庭生活,及时治疗性功能障碍和心理困惑,防止性病的传播;要树立远大理想,转移对性的过分关注,把精力用到为社会造福的事业中去。

三 性变态                                                                                                              

        性变态是指性冲动障碍和性对象的歪曲,即寻求性欲满足的对象和性行为方式与常人不同,违反社会习俗而获得性欲满足。一般认为性变态有下述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不符合社会认可的正常标准,这种标准是一定社会文化的产物,如同性恋在我国被认为是性变态,而在美国则否,在古希腊时期还受到过赞美;二是该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恋童癖会殃及幼童,窥阴癖能揭人隐私;三是该行为违反道德准则,会导致患者的心理冲突和痛苦,如易性癖患者具有很深的苦恼。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CCMD-2R)提出的性变态诊断标准是:
1.对常人不引起性兴奋的某些物体、对象或情境有强烈的性兴奋作用,因此努力去追求,或采用异常性行为方式满足性欲,或有强烈改变自身性别的欲望。
2.除性心理方面异常外,其他与之无关的精神活动均元明显障碍。
3.并非其他精神障碍所引起。
        性变态与正常性行为之间呈一连续系统,有人两者并存。绝对性变态者厌恶正常性行为,其变态性冲动呈强迫性,难以克制。性变态者并非是性欲亢进的淫乱者,多数患者性欲低下,甚至不能参与正常性生活。性变态者也不是道德败坏的流氓,多数患者社会生活适应良好,工作尽责,个性内向,文雅,害羞,具备正常人的道德伦理观念,触犯社会规范后多有悔咎之心。性变态与人格障碍有联系又有区别,性变态行为可作为人格障碍的一部分表现,如残暴好斗的人在性行为方面可能是施虐狂,但性变态者多没有突出的人格障碍,没有反社会行为,有些患者智力超群,对艺术、音乐、戏剧、电影有浓厚兴趣,并能取得出色成就。性变态常会引起法律问题,一般认为,患者并非精神病性障碍,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能力,因为他们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在他们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干扰社会秩序、有伤风化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进行行政纪律处分。
        我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将性变态分为三类,一是性指向障碍,如同性恋、恋物癖;二是性偏好障碍,如异装癖、露阴癖、窥阴癖、摩擦癖、施虐狂和受虐狂等;三是性身份障碍,如易性癖。
        性变态的原因有多种解释,较为流行的说法是认为性变态是一定环境的产物,如儿童早期的性别角色认同不良、性心理发展受挫、父母错误的教养方式和强化、黄色影视书刊的影响等等。生物因素也是→个重要方面,患者多有家庭同病史,有人认为,胚胎期内分泌的微量变化明显影响成熟后的性行为。
性变态者多不主动求医,很少有强烈和持久的治疗愿望,治疗效果欠佳。对主动求治的患者心理行为治疗可能有些帮助。因此,性变态的矫治应强调早期预防和科学的性教育。

四  性指向障碍                                                                                                       

        性指向障碍是指性活动的对象不是成熟的异性,而是同性、幼童、动物或物品等。国内病案报道校多的是同性恋和恋物癖两种。
(一)同性恋
        以同性为满足性欲的对象称为同性恋,多见于未婚青少年,尤其是男性。西方国家多于东方国家,美国学者Kinsey曾提出同性恋的人口比例:单一异性恋和主导异性恋、偶尔同性恋者各为35%,主导异性恋、数次同性恋者为20%,异性恋和同性恋相等者为2%,主导同性恋、数次异性恋和偶尔异性恋各为2%,单一同性恋者为4%。我国有同性恋行为的人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多。有人调查,男性中有1%~2%的人是同性恋,照此推算,我国12亿人口中同性恋的绝对人数会相当惊人。有报道,某市同性恋活动场所几十个,多为公共厕所、浴室、饭店、酒吧、电影院、歌厅等处,每天到此处活动的同性恋者有数百人;某研究所-年近千人次的咨询电话中有15%是自称男同性恋者的求询;男妓,这种丑陋的现象又出现在街头巷尾。
        有人认为,同性恋双方男性被动型和女性主动型者才是真正的性变态,他们在心理和体质上有较多的异性特征,故称为素质性同性恋者,对这类患者矫治比较困难。而男性主动型和女性被动型者身心方面较为健康,他们参与同性恋活动只是出于暂时的感情联系或性欲较强所致。同性恋并非精神病,有些人智力超群,对音乐和艺术饶有兴趣,可在政治与法律方面取得一定成就。当面临社会压力和同性恋关系不能维持时,可能产生严重的焦虑或抑郁反应,甚至消极自杀。多数同性恋有肉体接触,少数人可元肉体接触,纯粹为精神恋爱。女性患者选择的对象比较固定,男性患者选择的对象易变。同性恋者在社会生活中表现的身份仍和各自性别相称,偶有男同性恋者从事女性爱好的职业和业余嗜好。部分同性恋者兼有异性关系并结婚生育,但与异性相处不和,缺少家庭乐趣。
        不同社会文化对同性恋的看法差别甚大,从相安无事到深恶痛绝。在人类社会中同性恋的存在相当广泛,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古希腊人特别推崇同性恋,认为它与武德有关,是和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在中国史书中早有同性恋的有关典故,文学作品中描写同性恋的也不少,如《红楼梦》、《梁山伯与祝英台》、《霸王别姬》等。由此有些学者认为,同性恋可能发生在东方,后传到西方,近几年又在东方回归。中国数千年的主流文化传统中对同性恋持有贬义,虽在近几年对同性恋出现稍许宽容的现象,但它仍被看成是一种性变态行为,而且社会舆论多对此进行谴责,使同性恋者在升学、就业、住房、参加社会活动方面受到社会歧视和排斥,精神受压,甚至受到行政制裁。同性恋者是性病、艾滋病的易感人群,需要医学帮助。若患者为自己同性恋的行为苦恼,希望成为界性脯,此时的匡学制才会有效,否则,收效甚微。
        什么原因导致同性恋?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一般认为同性恋是后天被传授的性行为,幼儿期身份和性别角色的混乱、青春期异性行为受压抑、家庭的严格限制和自幼被父母异性妆扮、与同性为伍、同性恋者的引诱等等均可主同性恋行为增加。不少同性恋者有“先天论”的解释倾向,他们常常责怪父母“把自己生得不男不女”,这类患者的治好相当困难。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CCMD-2R)提出的同性恋诊断标准是:
1.符合性变态的诊断标准;
2.从少年时期开始,在可与异性经常接触的环境中,持续表现对同性成员的性爱倾向,不论个体对此种现象是否和谐接受或是厌恶烦恼,均属此诊断;
3.对异性成员可持续缺乏性爱倾向,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
下述是同性恋实例(龚绍麟,1989):
        某男,22岁,未婚,无精神病史和人格障碍史;性格恬静,温顺少言,轻声细语,腼腆羞涩,步态忸怩,言谈举止状若少女,善面女性肖像,喜欢戏剧,扮演女角,维妙维肖,平时好从事女工活,编织毛衣,浆洗衣服,做饭炒菜等;16岁开始喜欢接近外貌俊美、性格柔和的男同学,心里会产生莫名其妙的喜爱感和舒适感,见女性则厌烦,退避三舍;每当思念所爱慕的男同学会神魂颠倒,坐立不安,辗转难眠,非见一面而后快,难于自制;一次深夜在家中,此种欲望萌发,克制不住,跑到学校敲开所爱慕男生的宿舍门,见面后说了几句话,感到莫大快慰,回家后便酣然入睡对邻居家来做客的一男性大学生一见倾心,萌生爱慕之情,话语绵绵,极其亲热,临别眼泪汪汪,依依不舍,状若情人分离;工作后又爱上一男性同事,百般照顾,时献殷情,以博取好感,一次突然发现对方与一女性接近,气愤忧伤交加,对那女性怒目相视主动接近某男性,关怀备至,常以美食侍候,为其端洗脸洗脚水缝洗衣裤,与他同吃同住,形影相随,经常与其同床共眠,并要求对方抚摸亲吻他:家人知悉,为其寻觅一女性对象,他却以死相拒,写下绝命书,数次自杀未遂;后与爱慕的男性同寝,方感满足。患者认为自己这是“天生的病,不能治",否认有精神病或心理异常,承认有手淫习惯,宣称一辈子不和女性结婚,临床检查无异常体征,在住院期间又爱上男病友和男卫生员。
(二)恋物癖

         恋物癖也是一种性指向障碍,即以接触异性穿戴的物品引起性二奋。多数思者为成年身性,他们通过抚摸、嗅、咬某些异性物品获得性的满足,这些物品常见的有乳罩、短裤、卫生带、内衣、头巾、丝袜、发卡等。多数患者性功能低下,对性生活胆怯,为了获得异性物品,不惜采用偷窃手段,以至触犯刑律,遭逮捕或惩罚,但过后又重犯。对此患者可采用心理行为疗法,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多数患者可以纠正。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CCMD一2R)提出的恋物癖诊断标准是:
1.符合性变态的诊断标准;
2.至少在半年的时间内,反复出现使用某种非生命性物件,以满足强烈的性欲和性兴奋联想,所恋物件是性剌激的重要来源或获得性满足的基本条件;
3.曾经付诸行动。
下述是恋物癖实例(贾谊诚,1989):

        某男,28岁,已婚;个性内向,沉默寡言,遇女性羞涩,夫妻感情欠佳;有一皮箱上锁搁置家中,不许家人开启,诡称“保密文件";某日妻一时好奇,设法打开皮箱,不禁大吃一惊,内藏各式用过的胸罩、女用三角裤二三十件,沾污有精斑遗迹:妻向夫的单位检举,说他有“外遇",后查明这些物件是患者在性变态心理冲动下设法偷来的;经临床检查,患者无精神病,自知“做了错事坏事,应受惩罚”,称见了女性用品往往会引起强烈的性冲动而想偷取,得手后内心方才安定,否则会焦虑烦躁,心神不宁;觉得夫妻生活不如拥抱、亲吻这些女性贴身衣物而手淫获得的性快感;这种癖好反复出现已多年。对患者实施厌恶治疗,在恋物时给双手以电麻仪剌激,收效较快,但只治标而非治本;认知治疗较好,本例患者通过治疗回忆起早期不良经历的影响,12岁时曾偶然看见女保姆与他人偷欢的情景,引起性冲动,偷其三角裤用来手淫,从此恶习形成。当认识到恋物是一种退行行为,是早期幼稚心理水平的表现,领悟到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成人心理和思维逻辑,患者心境显著好转,焦虑、抑郁情绪和对女性衣物的兴趣消失。

五 性偏好障碍                                                                                                       

        性偏好障碍是指性活动的方式与常人不同,以古怪条件来引起满足性欲,如异装癖、露阴癖、窥阴癖、摩擦癖、性施虐和受虐癖等。
(一)异装癖
        异装癖是指异性恋者反复出现穿戴异性服饰的强烈欲望,并付诸实施,通过穿戴异性服饰引起性的兴奋。异装癖多见于男性,若制止患者穿异性服饰会引起他强烈的不安情绪。此现象始于童年或青春期,开始偶尔穿一两件异性服装,以后逐渐增加异性服饰的件数,直至全部使用异性服饰。最心爱的异性服装最能引起患者性的兴奋。多数患者已结婚,有正常的异性性爱。少数患者发展成为易性癖。爱穿男性服装的女性患者,多诊断为同性恋和易性癖,不单独诊断女性异装癖。同性恋、异装癖和易性癖的主要鉴别可参见表5一1:
表5-1  同性恋、异装癖和易性癖的主要鉴别
诊断                性爱对象           性活动角色             对自身性器官态度               异性服饰作用
异装癖             异性                  完全主动                    爱护                                      引起自身情欲
同性恋             同性                  多为被动                    爱护                                      不引起自身情欲
易性癖             同性                  完全被动                    厌恶、弃除                          不引起自身情欲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CCMD一2R)提出的异装癖诊断标准是:
1.符合性变态的诊断标准;
2.成年人穿着异性服装,不是由于特色文化背景与社会流行风尚所致,纯属个体特殊行为,主要是为了获得性的兴奋;
3.反复出现此种行为半年以上,行为受强烈欲望所驱使,行为的抑制可引起明显不安情绪。
4.除异性装扮外,不要求改变自身性别解剖生理特征,否则诊断为易性癖。同性恋者异性装扮的目的是吸引同性对象,其异性装扮本身不引起性兴奋,故不属此诊断。
下述是异装癖实例(纪木茂,1989):
        某男,39岁,已婚;自幼姐姐死后被父母打扮成女孩模样,上学穿花衣,性情温柔,从不打闸,被称为“大妹子,',喜欢花手帕和其他女式用品;27岁结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生育一女;平时总是穿着女性内衣,外穿部队服役军装,夜间穿女式紧身衣,戴假乳房,假臀圈,不管妻子如何反感也不愿除去;还买了女袜和高跟鞋自用,擅长裁剪、绣花,在家为自己制作旗袍和连衣裙,有时全身女性装束在镜前自我欣赏和照相,十分得意。某晚趁妻子女儿外出看电影之机,匆匆男扮女装,描眉涂口红,戴风镜、耳环,头戴披肩假发,身穿花色旗袍,足穿红色高跟鞋、长统丝袜,戴假乳房和臀圈,挎女式提包,离家出走,途中被熟人识破,扭送派出所。检查时未发现任何精神异常,自述幼年起一直喜欢女装,认为只有穿女装才符合自已的性格和情趣,19岁起出现穿女装的强烈欲望,穿上之后才感到心情平静,若能穿上后外出走走,更感满足,同时有性快感,有时伴有手淫;自感十分羞愧,对不起妻子,但当欲望冲动来临时又不顾一切去重演。
此例说明早期生活中的错误教育会影响孩子的性别认同,以至发展到成年后的性变态。早期实施科学的性教育是预防这类问题的关键措施。
(二)露阴癖
        露阴癖是指反复出现在陌生异性面前露出自身的生殖器以满足性的欲望。多见25~35岁男性,患者个性内向、被动,缺乏自信。露阴之前有逐渐增加的焦虑感和紧张体验,露阴行为周期性和间歇性发生,累犯率高。露阴时间多选择在黄昏,地点是街头巷尾、影院或公园附近,人不太多,这样有机可乘,有路可逃。患者的行为若能使对方惊惶失措或耻笑辱骂,更感到性的满足。若当场被执法人员抓获,会诡称裤扣拉链出了毛病。患者在露阴时可伴有手淫,虽对他人无进一步的性活动要求,但造成对方的精神威胁,扰乱社会秩序,应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CCMD一2R)提出的露阴癖诊断标准是:
1.符合性变态的诊断标准;
2.在半年以上的时间内,反复出现向陌生异性露出生殖器的强烈欲望和性兴奋的联想;
3.曾经付诸行动。
下述是露阴癖实例(苏寅畏,1989):
        某男,36岁,已婚,因流氓罪被捕;4岁患脑炎后智力较差,自幼性格暴躁,易生气,不善交际;26岁结婚,夫妻同房时常要妻子抓住他的生殖器而不性交。29岁开始,晚上在街上行走,看到女青年迎面走来就露出生殖器,先后作案9次,屡教不改,否认强奸企图。自述:“遇到这种情况,人就蒙了,控制不住。”检查时未发现任何精神病症状。患者虽承认这是一种错误行为,但不敢保证今后不再重犯。
(三)窥阴癖
        窥阴癖是以偷看别人的性活动或异性裸体为唯一方式而取得性兴奋或快感的一种性变态。多见于男性,患者对窥视有强烈追求,周期性出现,勉强抑制此欲望会引起明显的焦虑不安情绪,窥视之后即获得性的快感。患者性格内向、害羞,缺乏接近异性的交际手段。受窥视的强烈欲望所驱使,患者会冒险潜入女厕所、粪池、浴池、女卧室,窥视时伴有手淫,有的事后通过回忆而手淫,达到性的满足。窥阴行为虽对对方元直接的人身侵犯,但足以揭人隐私,属于不道德和轻微违法行为,通常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和行政纪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短期拘役。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CCMD一2R)提出的窥阴癖诊断标准是:
1.符合性变态的诊断标准;
2.在半年以上时间内,反复出现暗中窥视陌生异性裸体或与性有关活动的企图,它受强烈性欲望和性兴奋的联想所驱使;
3.曾经付诸行动。
下述是窥阴癖实例(苏寅畏,1989):
某男,23岁,未婚;12岁开始手淫,15岁后偷看偷摸幼女下身,虽遭父母毒打和被教育多次,但仍屡次再犯,发展到经常翻窗或爬入水沟底层偷看女性洗澡,半夜翻窗入室用剪刀轻轻割开女性的衣裤,窥视和触摸乳房和生殖器,同时偷女短裤,收藏别人的爱情信。15岁起作案不下数十次,但从未发生过性关系,曾被判刑3年。检查未见精神病症状,自称看、摸女性像酒醉一样舒适,能获得性满足,虽知这种行为社会不容,但控制不住,从未考虑过后果。
(四) 摩擦癖
        摩擦癖是指在拥挤场合或乘对方不备之际,伺机以身体某一部位摩擦或接触异性身体的某一部分,以达到性兴奋的目的,仅见于男性。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CCMD-2R)提出的摩擦癖诊断标准是:
1.在半年以上时间内,反复出现摩擦或触摸异性身体某部位的强烈欲望和行为,并以此引起性兴奋。
2.仅见于男性。
下述是摩擦癖实例(苏寅畏,1989):
        某男,59岁,已婚;18岁前后曾因经常偷看女性洗澡和大小便,多次受到责骂或殴打,虽当面认错,过后如故。21岁结婚后,仍经常利用集市拥挤之机混入人群,以生殖器在不相识的女性臀部摩擦或顶撞,获得性快感;有时还搂抱幼女,为此多次受罚被打;49岁时因猥亵幼女被判刑5年;释放后又故伎重演。检查无精神病症状,自知这是一种丑行,控制不住自己,不能改过自新。
(五) 性施虐与性受虐癖
        性施虐癖是指通过在异性或配偶身上造成痛楚或屈辱而获得性欲满足的性变态,多见男性,施虐程度不一,从轻微疼痛至严重伤害。具体方式有鞭打、丝袜捆绑等、脚踢、手拧、针刺和刀割等,有时与性的暴力犯罪难以区别,只有施虐为情欲所必需的,才称为施虐癖。施虐癖可导致强奸犯罪,但并不是每个强奸犯都是施虐癖。
        性受虐癖是指乐意接受异性施加的痛楚或屈辱,而获得性欲满足的性变态。多见于女性,受虐程度从轻度凌辱、丝袜捆绑性虐到严厉的鞭打不一,有时受虐癖和施虐癖联系在一起,患者交替充当两种角色。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CCMD-2R)提出的性施虐与性受虐癖诊断标准是:
1.符合性变态的诊断标准;
2.以虐待行为作为满足性欲的主要途径,可表现为丝袜捆绑、疼痛和侮辱等,甚至可引起伤残和死亡。提供这种行为者为性施虐癖;以接受虐待行为来达到性兴奋者为性受虐癖。可单独出现;性施虐者的配偶不一定是性受虐者,反之亦然;亦可双方均有此癖。
3.此种性行为障碍至少存在六个月。
下述是一性施虐癖实例(纪术茂,1989):
        某男,44岁,因杀人罪被处决;自幼丧母,在家逞强称霸,动辄恶言谩骂、毒打父亲,上学后品行不良,逃学说谎,凌辱亲妹妹,多次调戏并奸污亲妹;结婚后对妻子百般虐待,进行丝袜捆绑性虐等,同房时十分粗暴,无缘无故欺凌、辱骂和毒打妻子,并唆使50多名男子将妻子奸污,他在暗处窥视;多次将女性骗至家中,趁熟睡之时进行强奸,然后用镢头击头部和利刀刺颈部将其杀害,并陪着尸体睡一夜到天亮,破坏受害人尸体,剪下发辫收藏;两年内杀害陌生人48人而遭逮捕;检查无精神病症状,承认平时为性问题困扰,喜欢以残忍方式折磨性对象。性施虐癖是一种危险的性犯罪行为,对社会威胁极大,要加强防范,本例已处极刑。

六  性身份障碍                                                                                                       

        最常见的性身份障碍是易性癖。易性癖又称性别变换癖,患者从心理上认定自己的性别与解剖生理特征相反,强烈希望借助医学手段改变自己的性器官外形和体态,向异性转化,性爱对象为纯粹的同性恋,易性手术后才能称为异性恋。此癖男多于女,男性患者着女士服装和发型,说话声调和走路姿势模仿女性,使用化学制剂脱须,垫起胸部乳房,参加女性社会活动,喜爱烹调缝纫,性欲较低,仅有少数人结婚,婚后有半数离异;他们纠缠医师,固执要求用手术改变乳腺和外生殖器形状,部分患者自行切除外生殖器,抑郁自杀者不少。女性患者从外部打扮到内部感情、习惯爱好均模仿男性,要求医师作乳房和子宫切除,少数患者进一步要求手术再造男性生殖器。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CCMD一2R)提出的易性癖诊断标准是:
        1.符合性变态的诊断标准;
        2.对自身性别的解剖生理特征表示厌恶,要求变换为异性的解剖生理特征(如使用手术和异性激素);
        3.此种欲望至少已存在两年以上;
        4.排除其他精神疾病、内分泌异常和生殖器官解剖生理畸变。
下述是易性癖实例(邓国柱等,1989):
        某男,41岁,已婚;自幼就想变为女性,多接触女同学,能歌善舞,饰演女角,进入初中后爱慕一男性教师,一见钟情,朝思暮想:初中阶段愿与男生接触,有性冲动;16岁进入中专,与另一男性同床共枕,结业分别时痛哭流涕,吃不香,睡不好;工作后任小学教师,与同校另一男教师相好,形影不离,唯恐旁人议论“阴阳人",行为有所收敛;转与女性接近,25岁被同校一女教师钟情,婚后感情不和,时常争吵,仍眷念先前那位男教师,寻找借口接近他,受到学校领导斥责,一度企图自杀;27岁时伪造证明,自称是某剧团旦角,因嗓音粗糙,影响艺术效果,四处求医,手术摘除宰丸并人造阴道,与妻离婚,以终身献身艺术;后与一男性结婚,因怀疑丈夫外遇和焦虑住进精神病院,经检查,阴道为一盲管,自称因生殖器畸形作过手术,与男性结婚两次,离婚一次,在室外常晒月经带,自购雌激素注射,自称曾小产六个月胎儿,企图以假乱真。
        对易性癖患者可采取异性激素治疗和外部性器官改形手术,但长期用药会有副反应,改形手术多元实际效果。在我国施行这类治疗要考虑社会、伦理等方面的影响,心理治疗略有益处,患者中年之后症状会稍有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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